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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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菜户营东街)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2.11

•【文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

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事业单位实行公开招聘,是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是事业单位人

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事业单位公开招

聘暂行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

2012年12月11日

国家林业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工

作,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

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

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结合我局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招聘编制内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转为

企业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或聘

任、涉密岗位聘用等确需通过其他方式选拔补充外,一般都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

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

方式进行。

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统筹管理与落实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

范、分类指导、分级实施。成立国家林业局公开招聘工作小组,由人事人才、纪检

监察等部门组成,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由本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无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由人事司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

聘。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规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

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

第九条公开招聘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与考核;

(六)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招聘方案、公告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制定招聘方案。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求和批复的招聘计划,制定

本单位招聘实施方案,报人事司审批。招聘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核定的编制数

及空编数、招聘岗位及条件、招聘数量、招聘时间、招聘方式等。

第十一条发布招聘公告。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自行在网站发布招

聘公告,无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事业单位由人事司统一组织发布。招聘公告应包含用

人单位简介,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招聘方式及程序,报名时间、方式,考试时

间、科目,招聘咨询方式等内容。招聘公告发布后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二条资格审查。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接受应聘人员报名,

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参加初试人员名单,并通过网站公告。

第四章考试、体检与考核

第十三条考试。考试分初试与复试两个环节。

初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初试成绩,一般

按不少于1:5的比例确定复试人选,并通过网站予以公告。

复试可采用面试和专业考试的方式,用人单位制定复试工作方案,报人事司备

案。面试应成立不少于5人的面试小组,主要测试应聘人员适应岗位要求的专业素

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可根据岗位特点增设专业考试。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

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初试和复试成绩按4:6的权重比例计算得出总成绩。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

按照人选和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核人选。

第十四条体检和考核。对确定为体检和考核人选的应聘人员,由用人单位

组织体检和考核。体检应到指定医院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

质、业务能力、学习(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

复核。体检或考核不合格者,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对于由此产生或因应聘者自愿放

弃等原因产生的岗位空缺,可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第十五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或特殊岗位需要的,报人事司

审核后,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五章聘用

第十六条确定拟聘人员。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用人单位领导班子

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报人事司。人事司按程序报局审批备案(京内事业单位聘用

应届高校毕业生需报人社部审批)。

第十七条公示。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涉密岗位的拟聘人

员,可不对外公示。

第十八条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公开招聘的人员按照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一般试用期为一年,

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用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

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

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用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开展公开招聘工作时,涉及与本人有

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严肃处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提供虚假报名信息,或以其他不正当

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泄漏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

(六)招聘工作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

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

反公开招聘纪律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

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局公开招聘工作小组设立并公布监督电话和,负责受

理有关投诉或举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现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

准;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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