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道路安全法律法规
知识]
现在的社会,人多车多,在出行时,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知识
一定要了解清楚,下面小编为你分享一下道路安全的法律法规
知识吧。
道路安全的法律法规知识
1、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车辆发生交
通事故,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
答:要视情况而确定交由方(车主)是否承担责任。《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
动车驾驶证。第9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吊
销、暂扣的人驾驶。因此,虽然无证驾驶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
直接原因和决定性因素,但是在明知别人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
况下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其主观上也有过错,并且在客观上对
交通事故的发生也起到了间接的促成作用,应承担相应的连带
责任。但如果驾驶人欺骗交由方(车主)其是无证驾驶的事实,
则交由方不承担责任。
2、无证驾车正常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事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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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
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据
此,无证驾车正常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责任,关键
是要看无证驾驶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
系,倘若有因果关系,则承担事故责任,反之,不承担事故责
任,但应给予行政处罚。
3、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
(卖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根据(2004年12月31日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13号)
规定,鉴于此类案件具体情况差异较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
出不同的处理。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发
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诉至法院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
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号)
第七条等有关规定,确定登记车主的民事责任。2004年5月1
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诉至法
院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七十六条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公安厅
《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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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4]34号)第三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确定登记车主的民事责任。但如果登记车主系分期付款买卖的
卖方或在车辆被盗用后致使人损害的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
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
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和《关于被盗机动
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
号)的规定,登记车主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4、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处于静止状态被撞,故障车驾
驶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此种情况要视情况而定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
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
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
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
迅速报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机动车
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
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50米至100米
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所
以,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停放处于静止状态被撞是否应承
担责任的关键是机动车辆的驾驶5、机动车与行人同时有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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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认定事故责任?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
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
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
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机动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
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二)项规
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
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
的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
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
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6、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应承担事故
责任?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
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
担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2款规定,一方
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7、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发生交通事故,占用者是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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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事故责任?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
位和个个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公路法》第46条规
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
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
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畅通的活动。所以,
对由于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给道路安全通行造成严重障碍
的,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占用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8、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承担责任?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
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所以,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
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应
当负相应责任。
9、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死,机动车
驾驶人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行人、非机动
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铲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
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
路。但同时该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
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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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
一方责任。所以,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
死的,机动车尽管不负事故责任,但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但
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交通违章处罚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
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
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
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
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
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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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
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
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
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
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
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
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
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
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
急车道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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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
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
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
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
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
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
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
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
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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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
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
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
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
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
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
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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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
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
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
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
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
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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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18 02:46: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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