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停车费的相关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25-01-12 17:56:2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北京开来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处理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拖车应是公务性行政服务的一种,由此造成

的行政性成本开支应由财政拨付支出,不能由车主承担。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节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

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

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

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

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

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

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

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

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

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

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

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

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

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

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

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

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

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

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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