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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通法规全文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
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
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
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
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
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
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
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
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
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
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
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
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
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众查阅办理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
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
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
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
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
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
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
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
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
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
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
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附件1)。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
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
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二节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
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
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
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
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
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
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
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
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
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
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
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
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
上;
3、辨力:无红绿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
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
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
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
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
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
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
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
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
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
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
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
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
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
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
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
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
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
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
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
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
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
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
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
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
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
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
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
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
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
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
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
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
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
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
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第十六条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
者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
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七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
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
发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
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
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
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
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申请表,提交
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
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
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
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
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持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
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
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
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
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
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
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第二十三条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
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第二十四条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
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和规章。
第二十五条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
(一)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
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
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
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
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
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
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三)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
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四)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
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对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二十六条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大型
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
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
挡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
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
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
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
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
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
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
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
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
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并抽取不少
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
灯光使用考试。
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
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
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其他汽车准驾车型,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二十七条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
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
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
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
第二十八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
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
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
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
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
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第三十条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为:
(一)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
格;
(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
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
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
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第二节考试要求
第三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
的,应当受理,并按照预约日期安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
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
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
方准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提供互联网、电话等方式由申请人自助
预约考试,并在车辆管理所和互联网公开考试预约计划、预
约人数和考试人数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
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
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
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第三十三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
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
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
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
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
预约考试。
第三十四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
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
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
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
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
预约考试。
第三十五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者机动车驾
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
年内完成科目考试。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
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
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
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
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
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
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
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
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第三十八条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
受社会监督。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讲解考试要求,核实
申请人身份;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
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
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
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考试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
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
签注合格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
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
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
的财物。
第四十条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
配置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
音、录像。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考场秩序混乱
的,应当中止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
考试员数量等实际情况,核定每个考试场、每个考试员每日
最大考试量。
第四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每周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机
动车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
析。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自治区、直
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
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
通报发现的问题。
车辆管理所存在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
机动车驾驶证等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情形的,上
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
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第四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
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并确定受理考试人数,
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车辆管理所考试员
考试质量情况、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
等信息。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
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
照考试合格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培
训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
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应当倒查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倒查结
果。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
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责任倒查。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
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
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
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发证、换证、补证
第四十六条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
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
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
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
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收回军队、武
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
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
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
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
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
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
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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