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规

更新时间:2025-01-12 15:56:49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8日发
(作者:建厂房)

第一章

一.民航法的定义:民航法是指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二.民用航空业的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整个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国家

现代化程度的象征。

三.民航法的调整对象:民航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民用航空活动所涉及的各种社

会关系,同时应协调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特别是与军

用航空的关系。

四.航空活动:(民用航空,军用航空,公务航空)

民用航空包括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

五.民航法的特征:国际性,独立性综合性,兼具公法与私法的特点,平时法(独

特特征)

六.国家关于民用航空颁布的法律: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由颁布,自1996

年3月1日起施行。

七.国际民航组织(ICAO):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

航技术标准和航行规则的国际组织

八.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有4个常务委员会分管:法律、业务、财务和技

术。

九.1909年,在欧洲,布莱里奥驾驶第一架飞机飞越了英吉利海峡,震惊了世界。

十.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

十一.1919年《巴黎公约》是“民航法的出生证”

十二.1949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民用航空局成立。

第二章

一.空间包括(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空间是航空器活动的领域。

二.平流层适合航空器适航比如:飞机飞行。

三.《巴黎公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

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四.领海划分的规则:(1)12海里领海或窄一些的领海。(2)外国船舶有“无

害通过权”。(3)“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五.空间论的高度:离地面100-110公里。

六.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支配(选择题)

七.管理权包括: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及检疫

八.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的体现。本国和外国同样有约束力。

九.自保权包括:警告、拦截、迫降、驱逐

十.五种自由(权利)的定义:(1)领空飞越权(2)技术经停权(3)目的地下客

权(4)目的地上客权(5)至第三国运输权,或中

间点权或以远权

十一.国际法中的国家航空器的豁免权,也构成了国家对领空主权的制约。如

特权和豁免是主权制度的例外,对于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执行特

别使命的高级官员乘坐的专机,当然享有特权和豁免权。

十二.空域管理的原则:1.安全性2.主权性3.经济性

十三.空域管理的主要内容:1.空域划分(飞行高度层规定防止飞机在飞行中

相撞和各种空中交通服务飞域的划分)

2.空域规划---特殊空域:(P禁航区R限制区D危险

区,防空识别区《美国最早建立》1950年)

十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内容:空管,通过无线电·雷达·自动化系统·计算

机系统,四方面对航空器的活动进行管制提供的

一种特殊专业服务,它是空中交通服务的重要组

成部分。

十五.交通管制人员的任务:1.防止航空器在空中相撞2.防止机场区域内的航

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3.维护空中交通秩序、保

障空中交通畅通,保证飞行安全和提高飞行效率。

十六.交通管制人员的组成:1.空中交通管制员2.空中航行调度员3.飞行签派

员和航行情况员几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十七.交通管制责任制度的规定要点:1.过失责任制2.承担赔偿责任无限额规

定3.不可抗力,或第三者的责任。4.原告

承担举证责任

十八.飞行管理法律制度:驾驶员遵守飞行规则

十九.为了防止相撞,规定航空器在相对飞行相遇时,各自向右转躲避对方,

在同向飞行时,如果要超越前方的航空器,后面的航空器要改变高度或从

右侧超越;航向不同的航空器在空中交会时,左方的航空器要为右方的航

空器让路。(左让右)

第三章

一、航空器国籍的重要意义在于:航空器的国籍,是航空器与登记国(国籍国)

相联系的法律“纽带”。航空器登记国据此对

具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

航空器予以保护和施行管理。

二、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登记与所有权(二)只许有一个国

籍(三)联合经营

三.民用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管辖权,保护权,管理权。

四.航空器登记国应承担的义务:1.发证义务2.管辖义务3.保证义务4.提供资

料义务5.禁止义务

五.管理权应携带的证件:①航空器登记证;②航空器适航证;③航空器驾

驶员及飞行组其他成员的合格证和执照;④航空器

无线电台许可证。

六.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的条件:我国民用航空法采取“应当登记法”。

七.航空器国籍登记的程序分为一般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临时登记。

八.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在国籍标志之外,还有一种共用标志。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置于登记标志之前,国籍标志和登

记标志之间加一短横线。

十.民用航空器权利的客体——民用航空器

十一.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制度作用主要表现:确认权利.实施管理.公示社会

十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的受偿顺序:后发生的债权先受偿,采用“时间

倒序原则”。

十三.航空器融资性租赁期限一般比较长,十年左右。

十四.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起源于俄罗斯。

十五.事故调查的目的:航空事故调查的根本目的:是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有益

安全的建议,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十六.事故调查的原则:(1)独立调查原则(2)客观调查原则

(3)深入调查原则(4)全面调查原则

十七.事故调查的程序:(1)基本调查(2)整理材料(3)分析原因

(4)提出结论(5)提出安全建议。

第四章

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人员。

二.民用航空人员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2.民事责任3.刑事责任

三.未取得航空人员执照、体格检查合格证书而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活动的,

对其所在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

三.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四.空乘人员的基本条件(选择题)1、要身体好,有坚定的意志2、独立性强

3、适应能力强

第五章

一.航空运输系统的构成:1.飞机2.机场3.航路和航线4.空中交通管理系统、

商务运行、机务维修、航材供应、油料供应、地面

保障系统等。

四.航站楼的功能与活动1.功能:(一)处理旅客和行李事宜

(二)对旅客改变运输方式需要做的准备工作

(三)为运输方式的改变提供便利和设施

2.候机内的活动:(一)对旅客的直接服务

(二)有关航空公司对旅客的服务

(三)政府机构的活动

(四)与旅客无直接联系的机场当局

的职能

(五)航空公司的职能

简答题:

一.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内容: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

的和排他的主权。每个国家享有领空主权的原则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

是“完全的”和“排他的”。主要体现在下列四个方面(1)国家对其领空

享有所有权(2)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管理权(3)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管辖权(4)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自保权

二.民用航空器权利的优先权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即就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

的必需费用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

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机长的职责:

(1)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

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飞行前、机长应当对民用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未经检查的,不得

起飞。

(3)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

全离开民用航空器;未经机长允许,机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民用航空

器;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

(4)民用航空器发生事故,机长应当直接或者通过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如

实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5)机长收到其他遇险信号,或者发现遇险的船舶、航空器及其人员,应

当将遇险情况及时报告就近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给予可能的合理的

援助。

四.空中服务的内容

1.根据旅客需要及时提供细微服务

2.头等舱、公务舱使用餐饮单订餐饮。

3.合理调节客舱温度和灯光,保持客舱清洁,环境舒适。

4.起飞落地和颠簸时,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5.主动为旅客发送报纸、杂志等读物。

6.按照服务计划提供餐饮服务,头等舱、公务舱应根据旅客的要求随时提供

餐饮服务

7.遇有飞机延误,应及时广播说明原因,并主动到客舱安抚旅客,视等待时

间酌情安排旅客餐饮。协助转机旅客得到地面服务人员的接洽。

8.对要客和特殊旅客提供重点服务。

9.特餐先于其他旅客供应

10.落地前,及时归还为旅客保管的衣物,及接收的危险品。

案例分析:

一.领土主权保护与限制:1983年韩国KE007航班被击落事件: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根据这

条习惯国际法规则,国家具有合法权力在其领土上空限制航道,并对违反

者根据本国法律予以惩罚。国家有权对威胁其安全和侵入其领空的飞机加

以拦截或击落,但对于没有造成实际威胁的民用航空器予以击毁,无论如

何都不符合对称性原则,而是非法的反应

(1)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抑制向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如果进行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上的人员生命和航空器安全。

(2)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在行使主权时,有权要求未经许可飞越其领

土的或有理由断定其正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符目的之民用航空器在指定

机场降落,也可向此类航空器发出停止此类侵犯的其他指令。

(3)任何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根据本条第2款发出的命令。

(4)缔约各国应采取有意地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

二.震惊世界的1987年德国青年驾机“穿过铁幕闯红场”事件:

空域管理的必要性:为了保证在广阔的空间对航空运输飞行的飞机能提供及

时有效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防止飞机相撞与地面障碍物相

撞,保证飞行安全,促使各种交通有秩序地运行。必须进行空域管理。

三.航空器事故的概念即飞行事故的定义:是指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人

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特别重大飞行事故:一.40人及以上(有死

亡人数)二.重大飞行事故:39人及以下(有死亡人数)三.一般飞行事

故:10人及以上(没有伤亡人数)

术语的含义:

1.飞行时间:是指从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本身的动力,自装载地点开始移动

时起,直到飞行结束到达卸载地点停止运动为止的时间。

2.执勤时间:是指在执行由航空承运人安排的飞行和地面任务中所花费的时间,

包括航前准备时间、飞行时间、飞行后工作时间、中途经停站的

过站时间、地面训练和其他工作时间。

3.备份:为乘务员做好工作准备,并在客舱服务部楼内或指定休息地点等待可能

的航班任务。

4.坐机:为乘务员根据公司指派乘坐飞机至某地,在机上没有进行乘务工作。

5.晚签到:为乘务员晚于准备时间1至5分钟(含5分钟)签到。

6.迟到:为乘务员晚于准备时间5至15分钟(含15分钟)签到。

7.误机:晚于准备时间15分钟,未能按手册规定参加航前准备.误机者不得参

加飞行。

8.跨分部飞行:为乘务员要求执行本分部以外的任务,须填写《亲属在外登记

表》及《跨分部飞行申请表》,经部领导、派遣室主任签批方可

执行。

9.服务工作的四个阶段:1.预先准备阶段2.直接准备阶段3.飞行实施阶段

4.航后讲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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