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解释方法解释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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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7日发
(作者:董事长与总裁的区别)

用法律解释方法解释法律条文

用法律解释方法解释法律条文

一法律解释方法概论

法律解释方法是指运用法律解释规则分析事实、得出正确判断以解决纠纷的

方法。

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曾经提出在法律的解释中可

以采用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等四种解释方法。德国法学家

沃尔夫则认为有文法解释、逻辑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发生学

解释、目的论解释。在普通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有三种常用的法律解

释方法:文理解释、黄金规则和论理解释。我国民法学者梁慧星先生认为,法律

解释方法有:文义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法意解释方法、扩张解释方法、限

缩解释的方法、当然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合宪性解释方法以及社会学解释

方法等。

本文主要从以下六种法律解释方法进行分析。

1语义分析方法:所谓语义分析是指对语词的所指、能指和意义进行的分析。

语义分析探究的是语词的意义以及语词与其所指世界中的对象的联系。

2系统分析方法: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

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例如,《合同法》116条规定,定金和违约金应当选择适用。但《担保法》

89条规定的定金显然仅仅属于违约定定金,《担保法解释》又增加了数类定金,

性质上与违约金并不冲突,因此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可以看出《合同法》116

条规定的选择适用仅针对违约定金。

3目的分析方法: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这里的目的,可

指原先制定该法律时之目的(主观说),也可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

(客观说);可指具体的规范目的(衡量法律所调整的各种利益),也可指抽象的

目的(如社会公平、效率)。此种解释方法赋予解释者更大的自由解释空间,使

其不必拘泥于条文的字面含义,根据解释的不同结果,可分为目的性扩张解释和

目的性限制解释。

例如,《民法通则》93条关于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应予偿还,按照严格文

义必要费指进行管理活动所不可不支出的费用,而管理人在管理事务过程所受

损失具有偶然性,显然不包括在内,但该损失不予赔偿又不符合立法目的,因

此《民通意见》将其解释扩大为必要费用之列。

4意图分析方法:广义的立法意图包括立法者关于某种立法对象所有的意

志,狭义的立法意图指除了立法目的和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之外隐含的立法者的

剩余意思表示。意图论点存在的假设是法律文本中的文字与结构可能不足以充分

表达立法者的全部意志,所以要通过合理的材料发现立法者可能存在的剩余意

思。这些意思可以是从立法理由书及论证报告、立法会议的讨论记录、法律起草

者的言论、立法者的行为等信息来源中分析出来。因此,其分析过程作出的判断

是意图分析方法具体的论据。

5比较分析方法:就是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

了解法律,并将被解释的条文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以明确其

含义。

例如,前面所举的“孳息”这个概念,国内法并无详细解释,而此于德、

法、日、台等国家和地区均有较为详细定义,且各有差异。诚然,国外法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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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域内效力,但无论是国内立法亦或司法,绝非打造万里长城,吸收国外立法

和学说方能使法律与时俱新,实践其规范机能,故其中的法理精神无疑可以为

国内借鉴。尤其是在法律体系相对不完善的我国,比较法解释更应受到重视。

6功能分析方法:是指通过分析法律规范在社会中的影响、实际发挥的作用

而进行解释的方法。

二通过法律解释方法解释条文

(一)杨某(男,17岁)伙同黄某盗窃电脑等价值1万余元的物品。杨某

在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但未对其传唤时由其母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交待

了伙同黄某盗窃的事实,但没有如实交待自己的年龄,而谎称自己作案时不满

16周岁,公安机关未对其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报捕黄某后,检察机

关通过调查取证,发现杨某作案时己满16周岁,杨某被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

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

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

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中,杨某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语义分析方法。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

被采取法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

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

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

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

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系统分析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

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1998年4月6日《关

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的规定:并非出

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第

1条第2项规定:……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

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本案中,杨某在公安机关未召唤时,由其母陪同投案,

部分如实供述了共同盗窃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3目的分析方法。我国刑罚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对于犯罪分子实行惩办与

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除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

行的以外,对于绝大多数犯罪分子都是实行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使其改恶从

善,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于愿意悔改自首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事实和

具体情况,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可以从宽处罚。所以,我们应当把自首理解为

体现我国刑罚目的的一种刑罚制度。

4意图分析方法。自首制度,在刑法历史上源远流长,广泛存在于不同社会

制度的不同法律之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是我国刑法基本原则和基本

政策的鲜明体现。自首制度的设立与完善,有助于犯罪分子悔过自新、改恶从善,

有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有助于深挖余罪,鼓励人民众与犯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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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5比较分析方法。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

补充规定》就规定:“个人贪污二千元不满五千元,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减轻处

罚或者免于刑事处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

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1989年8月15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期限内自首专题报告的通行》的规定:

“凡在期限内自首、坦白、立功的,应予以从宽处理。”由此可见,不特别自首

在我国早已存在。在1997《刑法》分则中规定了三种特别自首,即《刑法》分

则第164条第3款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

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刑法》分则第390条第2款对行贿罪

规定:“行贿人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刑法》

分则第392条第2款对介绍行贿罪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行

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这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对现实挑战

提供了制度保障。

6功能分析方法。自首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该制度在我国刑事立法、

司法和刑事政策中占有显赫地位,正确理解自首制度,对于准确适用法律,合理

对犯罪分子量刑,预防和减少犯罪,保护人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

主义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保障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重要意

义。

(二)甲将乙丢失的羊牵回家中,被羊咬伤,乙向甲索要,甲要求乙支付医

药费1000元,草料费200元。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

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甲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乙偿付医药费和草料费。

1语义分析方法。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

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管理

的事务,可以是经济的事务,也可以是非经济的事务,如我国台湾民法第175

条规定“管理人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为事务管理者”

一段,即可明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

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

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2系统分析方法。《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

必要费用。”至于无因管理之债的额度,《民通意见》第132条作出规定:“《民法

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

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物

权法》第112条规定:“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

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依据无因管理法律关系,管理人有

权要求本人偿还其从事管理事务所支付的费用以及赔偿所遭受的损失。对此,《民

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有明确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

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当然,如果拾得人侵占遗

失物时,那么依据物权法本条的规定,其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等必要费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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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医药费为实际损失,草料费为直接支出的费用,甲有权向乙请求赔偿。

3目的分析方法。无因管理制度规定了管理人与本人的法律关系是法定之债

的关系,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本人请求偿还。在管理过

程中,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本人的利益而进行管理,有时往往

要支出一些必要的费用,甚至管理人要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如果这些费用或者损

失得不到一定的补偿,不能形成权利义务的对等,体现不了公平性。《民法通则》

第93条关于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应予偿还,按照严格文义必要费指进行管理活

动所不可不支出的费用,而管理人在管理事务过程所受损失具有偶然性,显然不

包括在内,但该损失不予赔偿又不符合立法目的,因此《民通意见》将其解释扩

大为必要费用之列。

4意图分析方法。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

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干预本人私人事务,是一种侵权行为。但现实生活中,

人与人之间是彼此相依的,需要互相帮助。因此,法律一方面需要维护“干涉他

人之事为违法”的原则,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条件下,倡扬和肯定人类互助精神,

追求社会之和谐,从而设定无因管理制度,规范人们行为。

5比较分析方法。从法的历史发展看,无因管理作为一项一般性制度,其制

度理念源自于古代法中对遗失物拾得这一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定。无因管理法律制

度最早创设于罗马法,近现代大多数国家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无因管理制度。大

陆法系各个国家和地区承继了这一制度。

6功能分析方法。无因管理制度符合了我国传统文化中“崇义贬利”、“仁

者爱人”的义利伦理观,对于在全社会弘扬助人为乐、扶危济困的良好道德风尚

有着广泛、深远而积极的意义。另外,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不仅可以避免本人的

利益遭受损失,同时可以使社会整体利益免受损失,具有经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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