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的法律效力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那么,仓单具有
怎样的法律效力呢?仓单是否就可以代表货物的所有权?转让仓单是否就意味着转让货
物呢?
相关法律
《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可见,仓单
表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交付请求权,故为有价证券。仓单上所载仓储物
的移转,必须自移转仓单始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故仓单为物权证券。仓单证明存货人
已经交付了仓储物和保管人已经收到了仓储物的事实,它作为物品证券,在保管期限届
满时,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凭仓单提取仓储物,也可以背书的形式转让仓单所代表
的权利。
仓单的作用
因此仓单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仓单是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当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经保管人验
收后,保管人就向存货人填发仓单。仓单是保管人已经按照仓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的证
据。
(2)仓单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仓单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订立的仓储合同存
在的一种证明,只要签发仓单,就证明了合同的存在。
(3)仓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它代表仓单上所列货物,谁占有仓单就等于占有
该货物,仓单持有人有权要求保管人返还货物,有权处理仓单所列的货物。仓单的转
移,也就是仓储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保管人应该向持有仓单的人返还仓储物。也正
由于仓单代表着其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所以,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也可以按照《担
保法》的规定设定权利质押担保。
(4)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向保管人提取仓储物时,应当出示仓
单。保管人一经填发仓单,则持单人对于仓储物的受领,不仅应出示仓单,而且还应缴
回仓单。仓单持有人为第三人,而该第三人不出示仓单的,除了能证明其提货身份外,
保管人应当拒绝返还仓储物。
仓单对现货市场和远期现货市场的建立,对提高竞争力,发挥了促进作用。因为
仓单提供了买卖双方达成交易需要的所有关键信息,因此,它为商品交易奠定了基础。
因此,仓单的存在既增加了交易量,又降低了交易成本。由于买方无需看货,所以交易
没有必要在仓库或检验地点进行。实际上,有了一个功能正常的仓单系统,商品很少在
自己的仓库销售:商品交易可以按日常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在组织化的市场或交易所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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