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25-01-10 07:03:38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7日发
(作者:出口代理费一般是多少)

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条款又称定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

在订立合同时末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提出,

虽经广泛使用,但不因此而具有法律规范的内容,仍需经双方当事人

合意。那么,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下面请看详细分析介绍。

【案情】

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手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

后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索赔时该超市以“存包处《存包须知》明示:

无论存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

为由;只愿意赔10元。另悉,该《须知》贴在存包窗口上,十分醒

目。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朱某诉至法院。

【问题】

1、本案中,存包须知中的争议条款性质如何?是否已经订入朱

某与超市的保管合同?

2、本案中,存包须知中的争议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评注】

1、本问涉及格式条款的问题。

格式条款又称定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

在订立合同时末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提出,

虽经广泛使用,但不因此而具有法律规范的内容,仍需经双方当事人

合意。始能成为合同的内容。由于格式条款,有的未与合同文件结合

在一起,有的悬挂于营业场所,有的因其内容复杂,致使相对人不知

其意义,因此,如何订入合同与传统个别磋商方式缔约应有所区别。

《合同法》第39条对于格式条款订人合同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该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

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

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依据此规定,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条件为:

(1)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2)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

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格式条款应不属于异常条款,且不抵触个

别约定的一般条款。所说异常条款,是指依交易的正常情形显非相对

人所能预见的格式条款,因为,格式条款是规范当事人经常性、反复

性出现的权利义务的条款,作为相对人的对方通常不会去阅读,如属

异常条款,则对相对人会发生不公平的效果。所说个别约定条款,是

指当事人双方就特定事件于缔约之际对其合同内容的全部或者一部

分予以约定的条款。由于个别约定条款是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因

此;格式条款如与特别约定条款相抵触的,其抵触部分无效。

本案中。存包须知为反复使用而拟定的条款,为格式条款。该格

式条款在顾客存包时能够清楚了解,应认为订入商场与每个存包顾客

之间的存包保管合同之中。

2、本问涉及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

对于格式条款的效力,如前所述,格式条款不得违反公平原则,

不得为异常条款,且不得与个别约定条款相冲突,否则,该格式条款

不具有效力:为此,《合同法》第39条第l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

立合同的,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也就是说,采用格式条款免除或限制己方的责任的,应符合两个

条件:

(1)符合公平原则;

(2)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

同时,该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

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

用非格式条款。

本案中,商场在存包须知中规定的对所有遗失的包均赔偿5至

10元的条款虽然提请了对方注意,但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属于“霸

王条款”,应不具有效力。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

效后,更改为:[1]《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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