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格式条款又称定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
在订立合同时末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提出,
虽经广泛使用,但不因此而具有法律规范的内容,仍需经双方当事人
合意。那么,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下面请看详细分析介绍。
【案情】
朱某进超市购物,将装有手饰、现金的挎包存放于超市存包处,
后领包时发现包已遗失,索赔时该超市以“存包处《存包须知》明示:
无论存包者是否申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酌情补偿5至10元”
为由;只愿意赔10元。另悉,该《须知》贴在存包窗口上,十分醒
目。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朱某诉至法院。
【问题】
1、本案中,存包须知中的争议条款性质如何?是否已经订入朱
某与超市的保管合同?
2、本案中,存包须知中的争议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评注】
1、本问涉及格式条款的问题。
格式条款又称定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
在订立合同时末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提出,
虽经广泛使用,但不因此而具有法律规范的内容,仍需经双方当事人
合意。始能成为合同的内容。由于格式条款,有的未与合同文件结合
在一起,有的悬挂于营业场所,有的因其内容复杂,致使相对人不知
其意义,因此,如何订入合同与传统个别磋商方式缔约应有所区别。
《合同法》第39条对于格式条款订人合同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该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
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
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依据此规定,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条件为:
(1)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2)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
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格式条款应不属于异常条款,且不抵触个
别约定的一般条款。所说异常条款,是指依交易的正常情形显非相对
人所能预见的格式条款,因为,格式条款是规范当事人经常性、反复
性出现的权利义务的条款,作为相对人的对方通常不会去阅读,如属
异常条款,则对相对人会发生不公平的效果。所说个别约定条款,是
指当事人双方就特定事件于缔约之际对其合同内容的全部或者一部
分予以约定的条款。由于个别约定条款是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因
此;格式条款如与特别约定条款相抵触的,其抵触部分无效。
本案中。存包须知为反复使用而拟定的条款,为格式条款。该格
式条款在顾客存包时能够清楚了解,应认为订入商场与每个存包顾客
之间的存包保管合同之中。
2、本问涉及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
对于格式条款的效力,如前所述,格式条款不得违反公平原则,
不得为异常条款,且不得与个别约定条款相冲突,否则,该格式条款
不具有效力:为此,《合同法》第39条第l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
立合同的,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也就是说,采用格式条款免除或限制己方的责任的,应符合两个
条件:
(1)符合公平原则;
(2)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
同时,该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
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
用非格式条款。
本案中,商场在存包须知中规定的对所有遗失的包均赔偿5至
10元的条款虽然提请了对方注意,但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属于“霸
王条款”,应不具有效力。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
效后,更改为:[1]《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本文发布于:2022-07-17 08:49: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3/1785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