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关旗等图案及使
用规则的命令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53.09.14
【实施日期】1953.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对外贸易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
关旗等图案及使用规则的命令
(一九五三年九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关旗以及制帽帽徽、制服臂章等四种图案,已由本部海关总
署设计,并报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三年四月二十八日(53)政政字第八五号
批复同意。现决定全国各地海关应于一九五三年十月一日起开始使用(边远各关的使用
日期得稍推迟)。
关徽、关旗为新中国海关贯彻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法令、执行监督管理职权的标识,具有
十分严肃的意义,除请新华社公布外,各关应对所属员工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及人民
众进行适当的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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