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历任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954年9月27日—1959年4月27日)
刘少奇(1959年4月27日—1968年10月31日)
宋庆龄,董必武(1968年10月31日—1972年2月24日)(副主席代行主
席的职权)
董必武(1972年2月24日—1975年1月17日)(以代主席名义行主席职
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
宋庆龄(1981年5月16日授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82年以后)
李先念(1983年6月18日—1988年4月8日)
杨尚昆(1988年4月8日—1993年3月27日)
(1993年3月27日—2003年3月15日)
(2003年3月15日至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设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第一部宪法的颁布,此时只有中央人
民政府主席一职;
1954年的设立至1975年第二部宪法对的撤消;
自1975年在宪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第四部宪法对的恢复;
以及1982年至今制度的稳步发展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
新中国建国初期到1954年,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没有设置专门的,
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主
席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6名,委员56名,秘书长1名。中央人
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和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在
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
关,不是国家元首,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过在实际上中央
人民政府主席行使了一部分属于国家元首的职权。因此,在新中国建立至1954
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就相当于。
第一部宪法的产生至“”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置开始于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制定了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
下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
委员会,是政治体制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
家的象征。同时第一部宪法还对的产生、任期、地位和职权等一系列问
题予以明确的规定。
1954年至1965年,中国的制度基本上得到正常运转。1954年9月
至1959年4月,和朱德分别担任和副主席。1959年和1965
年,刘少奇两次当选为。在1954年至1965年期间,根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了大批的法律法令,召开了多次国
务会议,接见外国使节,并进行了其他许多有关的职务活动。1966年至1975
年间,由于担任的刘少奇被迫害致死,职位长期处于空缺状态。
取消时期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成立后的第二部宪法。宪法正式取消了的建制。1978年3月5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三部宪
法。该部宪法仍然坚持不设置。不过,1978年宪法把1954年宪法所
规定的由行使的一些职权,包括: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
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的重要职权,改为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行使。
第四部宪法以后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成立后的第四部宪法,恢复设置、副主席。1982年宪法于1988
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和2005年4月经过了四次修正,每次都继
续坚持、副主席的设置,从而使制度得到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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