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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制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
制尚未完全建立,我们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司法不公的现象仍然客
观地存在于当今社会中。如何维护司法公正就成了党和国家实现社会
主义法治中的一件大事,而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是法治社会的基础
与标志,更是司法公正强有力的保障。因此在全社会依法治国的进程
当中,监督机制的加强与完善已成为我国司法建设的重要课题。
论文关键词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制约传媒
法律监督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一种专门权利,它的主
要职能是保证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的实施。“强化法律监督,维
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主题。在检察实践中落实这一目标,需要
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由于现行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使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职责的发挥和能力的提高受到了很大制约,因此,完善法律
监督机制,就成了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的必要条件和基础。
一、我国现行法律监督机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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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监督体制循序渐进的发展造就了今天
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辉煌成绩,监督机制的充分发挥不仅净化了我国司
法运行的大环境,更在无形中推进了国家民主建设与政治建设的步
伐,现如今,法律监督机制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概括
地讲,现阶段我国监督体制的基本特点如下:
(一)法律监督机关的专门性
权力监督机制是文明社会政治体制不可或缺的制度,这种
机制的具体形式通常总是与国家的政权性质和政治体制相适应。在西
方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下,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由不同的
国家机关行使,并列于权力运作的同一平台上,通过相互之间的制衡
关系来实现限制和监督其他权力的目的。在这种机制中,检察机关通
常不具有与行政、审判并列的地位。与西方法律监督机制不同,我国
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都是经由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两者之间不具备制衡力。因此,为确保法律
长效、公正的得到实施,我国在组建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时,在行政机
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专设了检察机关,让其承担维护法制统一、监督法
律实施的职责,以行使对审判权、行政权等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二)法律监督职能的规范性与权威性
为了保证国家法律实施的公正性、有效性,作为法律监督
部门,检察机关所行使的权力是一项国家权力,因而具有权威性。它
的权威性要求被监督者必须尊重检察机关的监督,并依法产生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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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同时,我国的法律监督作为一种专门的监督机构,其所实
施的监督行为,包括监督范围、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必须以法律
授权为前提、以法律条文规定为依据、以法律允许的监督对象为监督
客体,并按照法定程序采取合规、合法的监督。
(三)法律监督权不包括实体处分权,只具有程序上的意
义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需要采取诸如
“启动诉讼程序、提出检察建议、发出检察通知”等相关步骤,整个
监督过程是通过程序的控制来实现的,不涉及最终的、实质意义上的
裁决权。具体说来,这种监督关系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制衡关系”,
它要求被监督者不得轻视监督者的建议和意见,必要时须及时调整并
修正其行为。豍因此,这里的法律监督权不再是所谓上下级之间的
监督,更没有强制性服从,而只是不同主体间进行的一种平行制约。
因此,在实际操作层面,这种监督关系便构成了一种“建议修正”权
或者“提请追诉”权,应该说它从本质上是无法替代或者侵犯被监督
者有效行使国家的权力。
二、我国现行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立案监督权较难落实
《刑事诉讼法》第87条所规定,公安机关必须接受检察
机关的立案监督,即“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的立案通知后应予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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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公安机关须对不立案给出理由”。可现实中,如果公安机关存
在以某种理由对案件“立而不侦”,实施搁置、进而造成无限期拖延,
这时检察机关就会处在相对比较被动的位置,因此,在实践操作层面,
公安机关是否对立案监督有足够的认可度将决定检察机关监督工作
的有效性。
(二)刑事审判监督权有弱化的趋势,纠正不易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刑法分则中规定的量刑幅度往往过
大,甚至横跨三个刑种的规定比比皆是,这就为法留下相当大的自由
裁量空间。实践中,各级、各地、各院量刑尺度不尽相同,甚至出现
同一法官的不同时期、或者一个法院里的不同法官在同类案件量刑中
表现出不平衡甚至不一致的现象,而检察机关却不能给以及时、有效
的监督与纠正。此外,检察机关作存疑不起诉的案件,一般都是不了
了之,公安机关是否应当重新启动侦查,无法监督,而这样有可能放
掉一批犯罪分子,致使无法对监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进行保证。
(三)通知纠正权缺乏法律强制力,监督效果不佳
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
机关相比,其重要区别之一就是既不拥有实体处分权,也不像党的纪
检监察机关那样拥有纪律处分权。正如现行法律规定,“启动诉讼程
序、提出检察建议、发出检察通知”等形式是检察机关日常行使法律
监督权力的常规途径,但现有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设定
确保监督到位的追究责任条款,也没有其他法律上的强制作保障,虽
然检察机关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和《纠正违法意见书》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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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大量的监督活动,但效果并没有完全真正的发挥出来。
三、完善我国司法监督机制
我国在1997年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确立了依法治国
的发展方略,自此,为确保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的权益不受侵犯,必
须不断强化和完善我国法律监督机制。在这项工作开展中,要学会建
立科学、高效、民主的并能与当今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监督观,要
能够在全面实现司法公正的进程中不断完善并且逐渐优化现行的监
督机制,使其成为实现依法治国的有效工具。因此,这种监督职能客
观上是需要临界在国体和政体的层面,在具备法治价值观念的基础
上,使其成为整个国家政治体制运行的基石和着眼点。
(一)强化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了司法机关内部的关系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因此可以说,
作为公、检、法的指导性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不仅凝聚了多年来宝贵的刑事司法经验,也是对我国社会现实状况和
当前刑事司法政策的反映,构成了我国特有的一项政策性原则。然而,
所谓的制约并不能等同于监督,制约的关系是双向的,而监督的显著
特点是单向的。豎围绕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完善司法机关机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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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并建立健全司法体制的长远目标,结合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具体
实践,须尽快在司法体制内完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因此,配合
已经开展的法官制度改革,笔者认为应设立专门的司法监督委员会。
这一举措不仅可以从组织机构上保证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职能得以
落实,同时也有利于对司法机关行使监督权利的统一管理,从而确保
司法机关公正、独立地行使司法权。
(二)强化、规范大众传媒的监督权
近些年,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与日俱增,而国家也
一直在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其中关于如何强化现行的司法监督体制问
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作为传递社会舆论的最佳途径——大
众传媒,其很好的承担了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的角,应该说,媒体
的这种监督职能及其效力将对我国的司法公正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1.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如今,随着大众传媒的日益盛行,媒体监督已经成为我国
司法监督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否认,很多隐性的、
甚至有可能被人们忽视的违法案件正是通过媒体的客观曝光使其绳
之以法,其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为打击国家司法腐败、推进司法创新
产生了积极效果。然而,正如一枚硬币的两面性,当媒体监督本身没
有了适时地监督与制衡,它的“天然的侵犯性特质”豏不仅会影响
到司法公正,甚至将会妨碍正常的司法实践活动。因此,传媒与司法
之间应当保持适当的、合理的距离,使两种不同价值和利益保持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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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只有这样,才能既保障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监督权,又保证
司法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2.规范大众传媒对司法的监督
解决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之间的矛盾,准确把
握二者之间的契合点,是解决我国传媒监督司法上存在的问题的根本
途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必须坚持客观真实、文责自负的原则。客观真实、
文责自负是新闻舆论必须遵循的准则,尤其是对案件审理情况的报
道,不仅要符合客观真实,还要符合法理。对于报道失实、造成严重
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枉不纵,
以弘扬正气,维护传媒对司法监督的权威。对于有些失实的报道,即
使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也要加强批评教育,以恪守“客观真实”准则。
第二,必须建立“互动监督、层层把关”的机制。媒体关
注司法、司法也应重视媒体,构建监督与被监督之间相互尊重、相互
理解、相互制约、相互支持的和谐关系。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
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媒体监督司法应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对
案件审理情况的采访报道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同意。此外,作为人民法
院,一方面不能受媒体的不当监督影响公正判决,另一方面也要主动
接受媒体的监督,建立并落实新闻发布制度,对人民法院改革、社会
普遍关注的大案、要案审理等须主动公诸于众,借助媒体的作用宣传
司法、弘扬司法正义。
第三,必须确立“正面宣传为主,树立司法权威”的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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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7-16 17:27: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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