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人民检察院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的现实
合理性
作者:王增杰李宗春
来源:《卷宗》2012年第04期
纵观世界各国的检察机关,虽然“都须承担公诉职能,都是本国独一无二最具权威性的公
诉机关”,①但是不同国家检察机关的地位、性质和职能却存在一定的差异。中国近代意义上
的检察制度创立的时间比较晚,在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了西方和前苏联的检察制度,但在发展过
程中却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
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基本定位是公诉机关,虽然兼有一定的审判监督职能,但大陆法
系“检察制度实质上就是公诉制度,而公诉在我国检察制度中仅仅是法律监督的一项职能”。②
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深受当事人主义的支配,检察机关被看作是与被告人具有同等地位的
诉讼当事人,代表政府进行公诉。人民检察机关的定位深受前苏联检察机关“最高的监督”的影
响,但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具有了充分的独特性。虽然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
织法》及相关法律几经修改,检察机关的具体职权范围也随之经历了多次调整,但检察机关的
法律监督性质从建国初到现在一直没变,只是其外延在不同时期存在差异,这其中的现实合理
性值得我们去探索。
一、设置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我国国情相符合
在中国,设立一个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来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做法,是直接受列宁的法律监
督思想和前苏联的检察制度的影响,但是其存在的合理性却深深地根植于我国国情之中。首
先,我国从古至今一直存在着重人治、轻法治的观念,而且这种观念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内很难得到完全纠正,因此有必要设置一个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来监督和保障法律的实施。其
次,我国是一个地域广阔的单一制的国家,市县等机构众多,且各个地方在实施法律时可能会
出现一些不合理的差别,因此有必要设置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再次,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尤其是经过建国60多年的锤炼,
对于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我们没有理由不珍惜这一宝贵的经验。
二、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宪政需要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③对于公权力进行必要限制的观念,不是也
不应该为西方所独有,我们应将其纳入到社会主义宪政的范畴之中,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宪政
的题中之义。
从宪政视角看,在中国的权力架构中设置法律监督机关,有其充分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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