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检察监督的行政工作论文

更新时间:2025-02-25 08:17:20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6日发
(作者:如何申请商标注册)

基于检察监督的行政工作论文

一、我国行政执法行为的现状

1、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工作态度消极的现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认识程度各有不

同,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置上也存在较大差异;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对

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危害后果认识不足,导致处理过轻或者简单地以

了事,导致行政相对人对处理结果有不理解、不满意的结果;有

些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不理会、不履职、

不作为、消极对待,行政相对人容易产生埋怨情绪,容易形成体性

突发事件;更有极少数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为了谋取一

已私利,不顾国家和人民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不计危害后果,导致

违法犯罪的行为发生,最终走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经

济犯罪和渎职犯罪道路。

2、缺乏有效监督,监管力度不够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缺乏有力的监督措施,现行监督存在的问

题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虚化,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弱化,新闻

媒体的监督低效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实质监督仅停留在内部监督上,

依赖于行政机关内部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移送,并获取相应的证据材

料,这种内部监督方式弱化了监督作用。而外部监督也缺乏刚性,仅

限于表面监督,所以必然存在监督不力,监督不透明,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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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受到约束,造成社会上一部分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效果的产

生怀疑。

二、检察监督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约束力现状

1、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现行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检察监督对行政执法主要是通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职务犯罪行为的刑事追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主要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是否涉

及到刑事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及刑事犯罪后,有没有依法

及时将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二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

中,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本身是否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

我国现行刑法第九章中规定的渎职类犯罪,共有34个罪名,其犯罪

主体绝大部及到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如果行政执法执法人员在行

政执法过程中,有利用职权进行徇情枉法行为,或有玩忽职守的消极

不作为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就应当立

案侦查,依究法律责任。

2、检察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现状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外延受限、法律监督刚性不足,以及对行政权

力进行监督存在理论的困惑,这些导致检察机关长期以来无法实现对

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近年来,各地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方面做了一些大胆尝试,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

件方面发挥了显著的推动作用。但从宏观上看,该制度仍然没有解决

两大重要问题,一是有罪不究,重罪轻罚,以罚代刑现象很严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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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衔接机制运作效率并不平衡。从微观上看,衔接机制存在问题更突

出:主要是衔接机制的主导权仍在作为行政机关的各级政府部门,作

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反受其制约。

3、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难点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以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公益诉讼和检察建

议的方式进行了行政检察监督的有益探索,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对

研究检察监督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有积极意义。但是,检察监督也

面临两大难题,制约着监督的效果。难题之一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

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立法缺失,

检察监督刑事追究仅仅基于“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缺

乏具体规定;难题之二是行政执法与检察机关联系较少,信息交流不

畅,导致一些案件不及时移送,或根本不移送,检察机关都无法知晓,

助长了执法过程中的违法犯罪现象蔓延。例如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

建议”监督方式,行政执法机关如果敷衍塞责、或者置之不理、简单

应付,检察机关就陷入尴尬境地,使监督成为无效监督。

三、检察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议

1、加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

为进行有效监督,国家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

执法活动监督的法律地位,通过制订、完善、落实检察监督权的具体

法律规定,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权,使检察机关监督权更具体、更

具操作性。进一步完善经济犯罪案件和渎职犯罪案件的移送制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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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经济犯罪案件和渎职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形、程序、

对应责任及法律后果等,使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司法

机关成为一条规范的、顺利的、必然的过程。

2、巩固创新监督机制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取得宣传教育成效。检察机关要与新闻媒体

广泛合作,利用现代新闻媒体的各种途径加强法律宣传,营造检察机

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强大声势,引导人民众参与到监督中来,

调动人民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积极性,树立人民众对监督效

果的信心,激发人民众及时举报反映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信息,拓展

检察机关的监督渠道。二是开展预防讲座,剖析典型案例。检察机关

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主动把监督关口前移,在行政执法的过程

中进行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在监督中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患

于未然。选择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到行政执法领域开展讲座,送法进

机关,通过剖析案例,诠释法律规定和行为后果,做到打防结合,标

本兼治。三是共建信息平台,增加监督时效性。通过实行联席会议工

作座谈、通报工作情况,交换对工作的意见和工作中处理问题的办法,

研究完善工作机制等行政事项,通过实施行政执法机关向检察机关通

报和备案制度,确保检察机关能及时了解行政执法情况,特别是涉及

到经济犯罪案件和渎职犯罪案件的相关信息,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

送司法机关,建立科学合理的衔接机制和畅通无阻的监督渠道。四是

规定不移送案件的相应法律责任。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权的关系,

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移送消极回避,以内部处理的方式取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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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移送,导致构成犯罪的案件线索通常不能及时移送,针对这种情况,

检察机关要加大责任追究,实行质询或否决方式,提出不适合再担任

行政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

3、加大惩处力度,强化惩戒措施

行政执法行为的校正一方面是通过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另一方面

事后监督也要落在实处。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评判,阐明行政执法

行为正确与否,其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和危害程度,达到警示和教育

行政执法人员积极履职、秉公执法。

四、结语

因此,检察监督力度与查处行政执法行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力度

成正比,在一定程度上,加大惩处力度,正确处理违法乱纪行为是对

行政执法行为最广泛、最直接的监督和教育,是行政执法人员工作中

最明确的行为标杆。

作者:胡庆翠杜永松单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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