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法律监督

更新时间:2025-02-25 08:44:1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6日发
(作者:吕琳麟)

为什么要法律监督-

在我国,法律监督是一种特指。按照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

九条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检察机关的

这一宪法定位,是在吸收我国1978年检察院组织法相关规定的

基础上确立的。从现行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看,我国的法

律监督特指检察机关行使的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权。

那么,为什么在国家政治制度中设置法律监督权,并赋予检察机

关行使呢?换言之,为什么在国家权力运行中需要法律监督?

历史地看,我国古代统治者十分重视官员权力的相互制衡

和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在统治实践中逐渐摸索并建立起一套国家

权力的监督制约体系,设立监察御史作为限制和约束各级官吏恪

守国家法律制度的一种机制,主要采取弹劾、谏议、巡察、参审

和议政等形式和手段进行监察活动,最终形成既不同于同时期的

西欧各国、又不同于其他文明古国的多元多层次网络型监察体

系,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统治中发挥了整肃纲纪、减少吏

弊以及调整阶级关系、维护封建政权稳定的作用。这一传统的治

国经验和模式,为后人治理国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从现行宪政体制安排而言,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之下的

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简称“一府两院”)这样一种

具有中国特的现代宪政体制,“一府两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

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

机关,在其负有制定、监督宪法实施和组织、监督其他国家机关

及其活动的职责中,有一项重要职责是对法的运行实行全面监

督,制度安排中表现为在行政、审判和军事等国家权力之外设定

法律监督权,对国家法制统一正确实施进行监督,用来实现法的

正常运行的目标。鉴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具有的特殊性,诸如

自身是一个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的机关,处理重大国家事务的任

务十分繁重,开展工作一般采用会议的形式进行,因此不可能动

用全部力量或主要力量从事法律监督工作,不可能经常性地开展

法律监督工作,更不可能也不应当从事日常具体的、事务性的法

律监督工作等等。这就从客观上需要一个相应的职能机构辅助国

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制度安排时就在行政、审判和

军事等国家机关以外再设定一个国家机关也就是检察机关,将法

律监督权配置给检察机关,由其行使法律监督权,发挥这一职权

对行政、审判和军事等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职能作用,促进和保

障行政、审判和军事等国家权力在法的范围内依法运行,防止擅

权和专制。换言之,检察机关是受国家权力机关委托执行法律监

督的专门国家机关,是权力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执行机关,根本

职责就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

就这种宪政体制安排讲,根据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

法律属性和职责要求,检察机关显然不是时下有人所说的既是

“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本质上所扮演的是“监督员”的角,惟

一的职能和必须做的事情就是“监视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

致的了解,不管任何地方的差别,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也就

是说,检察机关作为“监督员”,根本职责是监督“运动员”和“裁

判员”的日常活动。检察机关忠实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在司法

领域需要按照司法规律中的亲历性要求,介入司法活动之中,通

过必要的司法实务活动,了解司法的情况和动态趋势,监督和防

止司法不公、司法不法和司法腐败的发生,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

在行政领域需要按照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制约的规律性要求,通过

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途径,促进和保障依法行政和政府

清廉,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和社会的安宁秩序。总之,我国检察

机关的设置及其职权配置,在授权根据和权力来源上与行政、审

判和军事等国家权力是完全相同的,符合国家权力配置上的分工

制约要求,更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安排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客

观需要。

詹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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