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范本模板】

更新时间:2025-02-25 02:10:54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6日发
(作者:保险公司注册)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全程性、全方位的:监督的对象既包括对侦查机关、

审判机关的监督,也包括对其它依法参与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的监督;监督的内容既包括

对立案、侦查、审判的监督,也包括对执行阶段的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活动的监督。另

外,与制约不同,监督是单向的,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主体居于决定性地位。

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

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

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

案。”

2、侦查监督。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审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违法情况,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检察院根据

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即时

纠正.

3、审判监督。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人民检察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人民检察院

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的

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

知执行机关纠正。

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还包括: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

在押被告人是否被立即释放;人民法院的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看守所的执行活动以及监

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的收押罪犯活动是否合法;执行机关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活

动是否合法;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符合减刑条件的是否依法

减刑;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监狱是否依法侦查和移送起诉,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核准或

者裁定执行死刑;执行机关对服刑期满或依法应当予以释放的人员是否按期释放;对服刑未

满又无合法释放根据的罪犯是否有予以释放的违法行为;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

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或者监督管理措施是否得当;对于罚金、没收财产判决

的执行是否合法,罚没钱物是否依法处理;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罪犯、被

假释的罪犯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关单位对罪犯的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是否落实;等等.

人民检察院在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违法的

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检察人员可以以口头方式向违法

人员或者执行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并及时向监所检察部门的负责人汇报。必要时,由部门

负责人提出.对于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应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监狱或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

法通知书。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

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执行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执行

机关回复,纠正违法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报执行机关的上级主

管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意见正确的,应与同级执行机关共同督促下级

执行机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的意见有错误,应当通知下级

人民检察院撤销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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