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保密义务

更新时间:2025-02-25 05:25:01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6日发
(作者:小额信贷公司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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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保密义务

在一般的合同订立过程中,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问题。因此,没有必要将当事人双方在合

同谈判的过程中交换的信息都作为商业秘密来处理。这些信息可能是很有用的,也很有价值。

如果不是商业秘密,当事人均可以使用这些信息。比如当事人要购买一种机器,可以向很多

生产或者出售这种机器的商家发出要约邀请,邀请向他们发出要约,介绍所生产或者出售的

机器的价格、性能、技术指标等。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会了解到这种机器的性能标准、技

术细节等许多情况,这样就可以更有把握地选择商家订立合同。

但是,如果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到商业秘密,情况就有很大不同。按照我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十条中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比如技术秘密,可

以给权利人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在经营方面的经营信息,比如说客户名单,为交易带来极

大的便利条件,对其经营活动,比如材料与成品的购销,意义重大。这些信息,一般当事人

是严格保密的,除非当事人认为其不需要保密。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采用非法

手段获取、泄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为达

成协议,有时告诉对方当事人商业秘密是必须的,但一般也提请对方不得泄露、使用。在这

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有义务不予泄露,也不能使用。如果违反规定,则应当承担由此给对

方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在有的情况下,虽然一方当事人没有明确告知对方当事人有关的信

息是商业秘密,基于此种信息的特殊性质,按照一般的常识,对方当事人也不应当泄露或者

不正当地使用,否则有背于诚实信用原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乙与丙是两个主要

的轿车生产商。甲有意与乙或者丙达成一合资企业协议。在与乙的谈判过程中,甲收到了乙

关于新型车设计方案的详细资料。尽管乙没有明确要求甲将该信息作为秘密,但因为这是一

种新车的设计方案,甲负有不向丙披露的义务,只要合同尚未达成,甲也不能将该设计方案

用于自己的生产程序。

无论合同是否达成,当事人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而且只要商

业秘密仍然是商业秘密,无论经过了多长时间,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不得泄露或

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不仅仅是合同法的要求,其他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也有规定。

因此,违反法律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的,不仅仅限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

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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