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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40号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已经4月25
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4月28日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4月28日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
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
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
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
员,应当经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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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
平、公正。
第四条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
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
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
行协商。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
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考试组织
第六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
实施。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
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
当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的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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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能够报名参加国家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
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
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
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
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
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
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
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
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
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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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
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因其它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
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
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章考试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
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
统一命题。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
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
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
人员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
业伦理。
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
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
有效。
第十四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
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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