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证书”制度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7.04.22
•【文号】农业部令[第12号]
•【施行日期】1997.04.22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2号)
《“绿证书”制度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经农业部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刘江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绿证书”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绿证书”(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制度,培养一支
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民技术骨干队伍,提高农村劳动者的文化科
技素质,根据《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绿证书”是指农民达到从事某项农业技术工作应具备的基本知
识和技能要求,经当地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业资格凭证,是农民从业的岗
位合格证书。
第三条“绿证书”制度是指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农民从业
的技术资格要求、培训、考核、发证等做出规定,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作为农
民从业和培训的规程,确保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科技素质,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
发展。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绿证书”制度工作,并成立”绿证书”制度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部教育司。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
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证书”制度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实施“绿证书”制度与发展农村经济和社
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纳入当地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计
划,因地制宜,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绿证书”制度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农业部负责制定有关工作规划和指导性岗位规范;组织编写培训教
材;组织制定指导性培训计划、培训大纲;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检查评估和表彰等
活动;部署并指导全国“绿证书工程”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部门在当地“绿证书”制
度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定本地区指导性规划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经验交
流、检查验收和表彰活动;制定地方性岗位规范、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和考试考核
办法,组织编写地方性培训教材,并负责本地区“绿证书”制度工作的领导、组
织和协调。
第八条地(市)“绿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和农业部门根据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本地区“绿证书工程”实施工作,指导和检
查各县(市、旗)(以下简称县)的“绿证书”制度工作。
第九条县是实施“绿证书”制度工作的基层单位,要成立由政府领导和
有关部门参加的“绿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县“绿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
组及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全面组织领导本地区的“绿证书”制
度工作;明确各部门及行业的责任,成立行业考评小组;落实“绿证书”培训计
划、培训大纲、教材、教师、经费和培训单位等;制定有关的配套政策,把“绿
证书”的培训、考核、发证、使用和管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持证人员在科教兴农
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条凡开展“绿证书工程”工作的县,均以县政府或县“绿证书”
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形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绿证书”制度
工作领导小组或农业部门,并抄报地(市)“绿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或农业
部门备查。
第三章实施范围、对象和技术资格标准
第十一条“绿证书”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种植、畜牧兽医、水产、农
机、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农村环保和能源等行业。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以及
农村会计、审计、合同仲裁、渔业船员等岗位实行的培训、考核、发证的有关规定
应继续执行,并使之逐步完善;凡从事这些岗位工作的农民,达到农业部规定要
求,获得的资格证书可视同专业类“绿证书”,并具有同等效力;乡镇企业、农
垦或其它行业,国家有关部门已有岗位规范或技术等级标准的岗位,仍按有关部门
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取得“绿证书”的对象,主要是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乡
(镇)、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人员、村干部、专业户、科技示范户和一些技术
性较强岗位的从业农民。
第十三条取得“绿证书”的农民,必须达到岗位规范规定的标准。农民
技术资格岗位规范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岗位专业知识、生产技能和工作经
历、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要求。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是技术资格岗位规范的重要内
容。要求“绿证书”获得者比较系统地了解本岗位的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基础知
识,每个岗位的专业知识包括3-5门课程,300学时左右;种植业、养殖业等
生产周期较长或技术性较强的岗位,至少要通过一个以上本岗位生产周期的实践,
掌握本岗位的生产技能并达到一定的熟练程度。
第十四条农民技术资格岗位规范分为通用类、专业类和特产类。通用类、
专业类由农业部制定指导性岗位规范,各地可据此制定地方性岗位规范;特产类岗
位规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部门制定。
第四章培训、考核与发证
第十五条县“绿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规划和部署县、乡两级
“绿证书”培训工作。对少数技术性较强、从业人员分散的岗位,地(市)级以
上(含地市级)农业部门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培训。
第十六条经同级“绿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具备培训条
件的乡级以上(含乡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技术推广培训中心、农机化技术
学校、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农业中专学校、农村职业学校及其它各类农业成人(职
业技术)学校可承担培训任务
第十七条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绿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及农业部门的统一部署,在县“绿证书”制度工
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统一培训规划、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学大纲、统一培
训教材的要求开展培训。
第十八条县政府应协调各有关部门,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
并规定聘请教师的标准,努力提高教师的素质,妥善解决教师的待遇,充分发挥教
师一专多能的作用。
第十九条申请取得“绿证书”的农民,须参加“绿证书”培训,通过
县级以上(含县级)“绿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部门统一组织的
考试(凡农村职业中学毕业生、其它农民中专及农广校中专毕业生申请同专业类
“绿证书”可免于培训和理论考试),并经过本岗位规定期限的实践考核,在生
产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由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政府审查,报
县“绿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县政府发给“绿证书”。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部门应制定“绿证
书”的考试、考核、证书发放与登记制度。要建立试题库,逐步做到考试试题标准
化。必须严格考试纪律,杜绝各种弄虚作假行为。
“绿证书”由农业部统一印制,并制定“绿证书”管理办法,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部门根据管理办法负责“绿证书”的具体管理工
作。
每年二月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绿证书”制度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农业部门应将上年开展“绿证书”培训与发证人数分行业、按
专业汇总上报至农业部教育司及对口专业司(局)。
第五章持证人员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取得“绿证书”的农民,在发证机关所辖区域范围内具有从
事本岗位工作的技术资格,跨区域的“绿证书”认证,须经所跨区域的发证机关
审核认可。“绿证书”应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到期应接受规定的培训与考核,
并由县行业考评小组或农业部门对证书复核验印后,才能延续使用。各个岗位“绿
证书”的有效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绿证书”制度工作
领导小组或农业部门根据不同专业及各地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取得“绿证书”的农民要优先安排农业项目承包和贷款,
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农村基层干部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录用农民技术人员,要逐
步做到从获证农民中选拔。实施“绿证书”制度工作的县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
不同行业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明确持证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对不具备国家承认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学历的农民,应首先取得“绿证
书”,才能申请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职称。
第六章评估、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各级“绿证书”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下级实施“绿
证书”制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质量检查和监督评估,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有权
责令其检查、限期整顿或取消其发证权;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开展培训业务的,
有权责令其限期整顿或取消其培训资格。“绿证书”制度领导小组应将以上处理
情况向上级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四条农业部对农民学科学、用科学标兵和在农民技术教育中作出显
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或授于荣誉称号。省、地、县应制定相应
的表彰奖励办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绿证书”制度工作领
导小组及农业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
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农(教)字第6
号《关于印发<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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