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道德

更新时间:2025-04-08 13:15:16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6日发
(作者:林业部)

未来职业(法律)的选择及职业道德的思考

对法律职业道德的思考——法律信仰

一、认识法律职业道德

“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这是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哈罗

德·H·柯在一次开学典礼上送给法学院新生一句谚语,进入法大的研究生学习,

呈现我面前的是浩瀚的法律知识的汪洋大海,或通俗或高深的一些法律上的技巧、

知识,实在让人流连忘返。但难免也会有点方向感的迷失,而法律职业道德课程

的学习,则为这一切指明了道路。也让我更加深刻的理解了法律的品德远胜于法

律本身的技巧。

在法律职业道德的学习过程中,从老师讲解的一个个看似成功的法律人到阶

下囚的转变过程中,一个问题也摆在我们每个法律人的面前,为什么掌握深厚的

法律知识的他们会变成了阶下囚,本来“自由的行走在法律走廊的”法律精英却

变成了“肆无忌惮的行走在法律边缘的”法外狂徒。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法律职业

道德的缺失,把法律当成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却忘了法律所赋予给每

个法律人的神圣使命。

道德是每个人心中自己的规则,是内在的约束。法律是社会的共同规则,是

外在的约束。道德与法律也存在每个法律人的心中,道德的标准因人而异,每个

人都是自己的法官,审判的都是自己。法律也远不是工具那么简单,它的真理性

不在于它是否有用,是否能指引人们取得成功,庸俗的实用主义会抹杀掉法律内

在的精神旨趣,纷纭复杂的利益冲突,需要法律的介入,但这种介入也要保持法

律本身的品格,以公平正义的立场去调整。如何去坚持这种立场,没有职业道德

的内在约束是不可想象的。

二、我所理解的法律职业道德

作为人类理性的产物,法律从产生之初,就带有点神圣的彩,这种神圣,

就恰如哈罗德J.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所说的那样,“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而这就是我所理解的法律人的根本的职业道德,手持公平之

秤,与正义利剑的法律人,在去衡量、仲裁别人的时候,最先要去考量和审判的

是自己的内心,这便是法律与道德完美的锲合之处,道德是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

的的一种集体关切,不可避免的带有点狂热,法律有理性的冷静,但也难免刻板

与保守。而作为一名法律人,通过自身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便很好的将道德对

自我的审判与法律对外在的审判契合起来了,让每个法律人在保持理性的冷静之

时又不至于刻板、保守、机械的套用法律,而是真正的从法律本身的精神旨趣,

公平正义的立场去践行自己的使命。

作为一名初窥门径的后学者,正是对法律抱有一种信仰的情节,才毅然选择

了法硕专业的学习,在短暂一年的学习中,虽然感受到了法律知识的渊博深远,

但真正震撼心灵的还是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加深理解。技术性、记忆性的知识占据

了太多的时间与精力,会让对自己真正的安身立命之本的探讨、思考变得少,而

我们作为一名法硕学子,未来职业的规划将会是一名法律实务者,法官、检察官、

律师、法律顾问等等角,都可能会去尝试,但不管如何,这句“法律必须被信

仰”应该成为我们共同的选择。一个法律人肩负的使命,是从选择了法律这个专

业、职业开始,就被赋予的,一个社会,如果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不去信仰法

律,不去依法办事,只把法律当成自己谋取功利的手段、工具,那么这个社会的

悲哀可想而知。

三、如何去践行这种职业道德

对于法律的信仰,首先,我们不是宗教的狂热,法律不是万能的,我们也没

有必要将法律提升到至高权威,这不是神学,走上神坛的法律,只会成为专制的

工具。作为法律职业者,我所认为的职业道德是信仰法律,是信仰公平正义的精

神,这才是真正的法律本应具有的品格,也是渗透到我们骨子里的品格。公平正

义的法律,是值得我们去捍卫的。这种捍卫需要的是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

守法者等等共同参与去促进。我们的职业道德也恰如法律自身的进程,在往着至

善至美去迈进,我们会接近但历史的发展决定了不会达到终极的至善至美。

其次,结合法治的进程、立法的实践,我们会面临这很多情与理的冲突,道

德与法律的抉择。有时会动摇我们对一直以来坚信的法律。那些关于大义灭亲、

情法难堪、情法冲突的事例不胜枚举,但我们需要质疑和思考的,应该是这些情、

理、法是否都是社会进步发展所应该具有的,而不是对于法律在社会整体中的作

用,在法治国家中作为行为根本准则的质疑。职业者必须保持高度的理性与冷静

和对法律的热爱与激情,不要让民主、外在的狂热淹没了自己的理性、冷静判断,

也不要自己沉浸在封闭的空间里,禁锢自己的思维与眼界。

最后,社会分工下的法律人的职业责任,温情脉脉不是我们的风格、严酷无

情也不是我们的选择,我们的立场不管在什么时候,面对一个残酷暴行的杀人犯,

还是面对一个“大义灭亲”杀人犯,我们唯一能够体现出区别对待的,是在法律

的规定范围内去对他们做出评价。同情或者憎恨,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我们自己的

心中,但这是道德,而不是具体化的我们的职业道德。道德的谴责或者同情,自

然会有无数的社会公众给出答案,法律人的立场必须的中立、公平。法律职业道

德的存在需要的就是,把对法律的信仰与遵从,时时刻刻体现在我们的一言一行,

体现在我们从事法律的方方面面工作。法律职业道德的约束其实在每个法律人的

心中都存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约束法律人不要成为“法外狂徒”不要玩弄法律,

为了利益去违法犯罪。这是最基本的层面。一个是约束法律不要用自己太多的感

性去凌驾于法律的理性。每个人心中的道德标准各不相同,但是法律人对于职业

道德的遵守必须凌驾于普通的道德之上。

在想到关于法律职业道德问题时,第一时间涌上脑海的就是两句名言,一

是“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另一句就是康德那耳熟能详,镌刻在他的

墓碑,也镌刻在历史的丰碑上的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提起的:“有两种东西,

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他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赞叹和敬畏就会越来越

历久弥新,一是我们头顶浩瀚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心中崇高的的道德法则。他

们向我印证,上帝在我头顶,亦在我心中”对于我们每一个法律人也是一样,浩

瀚的星空是我们对真善美的渴求,赞叹和敬畏的是我们的安身立命之本————

法律信仰。越久的思考、越多的实践,在职业道德的坚守之下,法律在我们头顶,

亦在我们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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