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范本[修改版]

更新时间:2025-04-09 09:58:52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5日发
(作者: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

第一篇:法律意见书范本

法律意见书范本

致张某先生:

太原市祝融万全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您的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您与太原江阳化工厂有

关股东权利与股东利益的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股东权利证明书》;

2、《太原江阳化工厂2年的财务报表》;

3、您提供的本案事实口头情况说明。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4条;

2、《公司法》第53条;

3、《公司法》第98条;

4、《公司法》第119条第1款;

5、《公司法》第153条;

6、《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

三、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本法法律意见书第一条、第二条所述的事实依据和法律及司法解释,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

您所在的太原江阳化工厂于2002年改制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即每名在职职

工以工龄换置约4万元左右的原始股份,自2000年以来,公司年报显示连年盈利,却未向职工分红,管理

层口头承诺将来公司上市之后全部兑现分红,但据知情人了解,公司盈利有虚报嫌疑,实际情况是公司经

营不善,资产缩水严重,濒临破产境地。

四、关于本案的法律意见:

第一,自从2002年公司改制以后您以工龄换置了公司股票成为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4条的

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及《公司法》157条第四款: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法律文书)因此,自2002年以来在公司

年报显示连年盈利的情况下,您有权获得分红。但公司却从未向您分红,这侵犯了你的获得分红的权利。

第二,根据《公司法》98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疑。”首先,你可

以查看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利益分配的规定。其次,你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近两年来的《公司财务报表》来

确定公司目前的盈利是否有虚报嫌疑以及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是否真的是公司经营不善,资产缩水严重,

濒临破产境地。

第三、《公司法》119条第1款规定:“本法五十

四、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

第54条:监事会具有下列职权⑴检查公司财务;⑵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⑶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因

此,你可以向监事会提建议,要求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提出有关股东分红的议案。

第四、《公司法》第15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你可以先通过公司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提出议案,由股东对公司分红的议案进行表决,

议案不通过的,您可以走诉讼程序,对太原江阳化工厂提起诉讼。

五、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中某些内容的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律师对该内容的者实

行、准确性、合法性做出判断或保证。

2、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

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

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3、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对此,特提示您对本意

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4、本文件仅应您要求,供您参考,切勿外传。

致礼!

太原祝融万全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2012年12月26日

第二篇:刑事法律意见书范本

刑事法律意见书2008-12-2610:58XXX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一案中X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辩护人参加XXX人民检察

院的审查起诉的活动。在本案侦察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承办本案的警官及检

察官了解了案件的情况,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我们特提出以下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

采纳:

1、犯罪嫌疑XXX没有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

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X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即使在主观上有过失,因《刑法》及其他法律

没有规定过失行为构成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犯罪嫌疑人XXX不构成犯罪。

2、即使犯罪嫌疑人XXX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作为从犯,并根据其一贯表现,应当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或者免除处罚。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XXX在该团伙中仅仅是开车,并不参与具体交易,其作用是次要的,最多起一个

辅助的性质,其处于从犯的性质是毋庸置疑的。该案的侦办警官也认为犯罪嫌疑XXX是从犯。

另一方面,从犯罪嫌疑人XXX陈述得知,其没有从事具体的交易,而是按天计发工资,可见其老

板也没有让XXX参与赃物赃款分配的意愿。犯罪嫌疑人XXX200X年X月XX日来XXX的,第二天就被公安机

关抓捕。并且从其户籍地公安机关等部门和单位了解到,其没有刑事犯罪案底和行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记

录,其以前同事及街坊邻居也反映其表现良好。因此,我们认为对犯罪嫌疑人XXX可以免除处罚。

三、即使犯罪嫌疑人XXX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因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

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

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条

第1项第3款的规定:刑法总则规定了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不同情况。如:。。。。。。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刑事诉讼法》第24条)等。对于具有上述情况的,可以结合其犯罪情节,作不起诉处理。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XXX涉嫌的金额为XXXX元,而XXX对案立案的标准为XXXX元,也就是

说,XXX案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线,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是轻微的。XXX犯罪后,坦白交代自己和他人的

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察案件等,悔罪态度较好。另外犯罪嫌疑人XXX在本案中仅起一个帮助的

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因此,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即使构成犯罪,但因其是从犯,且犯罪后果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

轻微,并且一贯表现良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根据《XXX人民检察机关关于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

事案件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以及xxx的要求,我们请求贵院同意犯罪嫌疑人XXX与受害人达成刑事和解,

并对犯罪嫌疑人XXX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给其一个悔过自新,感恩社会的机会。

以上意见,敬盼调查核实,并予采纳!

辩护人: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杨帆律师2008年12月20日

第三篇:借款法律意见书范本

法律意见书

某某公司:

贵公司来函咨询,贵公司拟从社会渠道特定个人手中筹措500万元,初步接洽年息为7%,低于同期银

行贷款利率8.6%一事,我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回复如下:

一、关于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向个人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贵公司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贵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同时,最

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

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

保护。”

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与特定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属于民间借贷,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过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护。

二、关于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向个人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公司所得税暂行

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

除。”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高于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的,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年息为7%,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向个人借款不属于《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

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此外,为方便实践,《解释》还对的具体特征要件予以细化,明

确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且针对特定对象借款,故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或者变

相吸收公众存款情况,不属于。

依据贵公司反映材料分析,贵公司下属下属子公司借款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受我国《合同法》的调整

和保护,不属于。

某某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四篇:资产收购法律意见书范本

某省某集团公司资产收购法律意见书

致:某省某集团公司

某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应某省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某省某集团")聘请,担

任贵公司资产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就贵公司与兰州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省某集团")拟进行的资产(包括权益性资产)收购事宜出

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公司拟进行资产收购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资产评估、审计等专业事

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据和结论

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

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对公司和拟收购的资产进行了各种形式的调查,认真审核了公司及与本次资产收

购相关的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询问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要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

有关事项取得当地政府部门的证明,与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和要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董事会及其董事对

有关事项作出陈述和保证。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提供给本所的文件、资料及各种信息作出的如下保证:

1.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原件是真实的;

2.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

3.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印鉴是真实的;

4.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或口头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5.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本所律师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所发表的。

2.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是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董事会承诺是真实的。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资产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书作为本次资产收购的必备文件,并且依法对

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公司在刊发的公告中,可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在引用时,

不得产生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公司应在刊发公告之前,取得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资产收购的整体方案

1.1

某省某集团拟定了《某省某集团公司重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重组实施方案》"),某省A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A集团")就该《重组实施方案》出具了确认函,兰州市人民政府亦就该《重组实施方案》

出具了公函予以认可。本次资产收购(以资抵债)整体方案是《重组实施方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还对

债务和解、国有股权收购等作出了安排。其目的是通过对某省某集团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注入优质资产提高盈利能力,使某省某集团的财务状况得到实质性的改善,从而摆脱困境,获得重新发展

的条件和机会。

1.2

根据该《重组实施方案》,A集团作为重组方拟将其持有的价值约人民币163,000万元的某省某城市建设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城建")90.20%的股权转让给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

市国资局再将所受让的该股权划拨给某省某集团。

1.3

截至2003年6月30日,根据某省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某省某集团欠公司人民币

203,879.567326万元,某省某集团目前尚无现金偿还该欠款。

1.4

某省某集团拟[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将从市国资局划拨取得的某城建90.20%的股权出售给公司,

将股权出让应得的款项偿还对公司等值的欠款。

1.5

某省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3年8月26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信长会师报字(2003)第11158号)

显示,公司合并报表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18,531.780569万元,母公司为人民币76,806.338362万元。本次收购

的资产总额约人民币163,000万元,达到公司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137.52%。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资产收购整体方案是为了解决实际控制人某省某集团的

巨额关联欠款,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时注入房地产资产,优化公司的主营业务,就方案而言并不违反法律、

法规。

二.本次资产收购的主体资格

2.1本次资产收购的交易主体

2.1.1出售方:兰州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董事长;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别:国有独资;

住所:某省省兰州市某某路34号;

经营范围:农业种植开发;批发、零售:百货,五金、交电,针纺织品,建筑材料,普通机械,塑料制品;机

械、电子工业技术咨询、转让及交流;经兰信息咨询服务;加工:压铸件及机械。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成立日期:1997年10月8日,前身为某省某集团总公司。

2003年3月17日通过2002工商年检,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1.2收购方:某省某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董事长;

注册资本:97,181.7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某省省兰州市某某路34号;

经营范围:农用车及零配件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农用车技术咨询、服务、引进、转让;许可

范围内的自营进出口业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已通过工商2002检验。

经兰州市某[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包装厂申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于

2003年9月23日受理公司破产还债案,目前正处于债权登记阶段。

2.2本次资产收购的相关主体

2.2.1某省A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董事长;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兰州市某某北路12号;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凭资质证书经营);家用电器销售,普通货运;许可范围内的进出口业

务;对下属企业进行管理;旅游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2.2.2某省省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负责人:徐某职务;局长

:兰州市某某路169号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售方某省某集团系依《公司法》设立、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次资产收购之出让方的主体资格。某省某集团系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目前

尚处于破产程序,其存续存在着重大的法律风险,某省某集团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但由于本次资产收

购是为了追偿公司债务人某省某集团的欠款,其实质是债权人追偿债务的行为,根据《关于审理

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经破产企业监管组同意是允许的。A集团系依

《公司法》设立、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依法出售所持有的某城建股权的主体资格。

市国资局为兰州市人民政府下属的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部门,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的机关法人,具有行使行政职权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受让某城建

股权和将其划拨给某省某集团的主体资格。

三.资产收购的标的

根据《资产收购协议》,本次资产收购的标的为某城建90.20%的股权。

3.1拟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

3.1.1某城建基本情况

某城建注册于某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人民币18亿元,A集

团出资人民币16.4亿元,占注册资本的91.11%;某省某商社出资人民币1.6亿元,占注册资本的8.89%,法定代

表人:于其华,注册地址:某省省兰州市城关区某城中十一区1-1号楼,经营范围:许可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

经营,装饰装修(凭资质证书经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房屋租赁、柜台设施出租。

3.1.2某城建的设立与存续

1994年3月16日,经某省省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某省某电子集团公司(A集团前身,以下称"A集团")

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某省A集团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76万元。1998年6月22日,某省A

集团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更名为A集团城建开发总公司。1999年3月9

日,A集团城建开发总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为33106万元。2003年10月31

日,A集团城建开发总公司改制、更名为某省某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某城建依法成立,未发现根据法律、法规和某城建公司章程规定需要

终止的情形。

3.1.3某城建主要资产

根据《评估报告》,某城建主要资产为土地使用权。某城建相关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及某城建承诺,上述表3.1.3中序号1-17所载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1-16所载的土地

使用权未设定质押、抵押等他项权利,亦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序号17所载的土地使用

权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民生银行;序号18-23所载的土地使用权人为A集团,尚未过户至某城建名下,且已

设定抵押;序号24的载的土地正在办理征地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3.1.3中序号;

序号18-24所载的土地使用权因正在办理征地及使用权出让手续或在A集团名下且已设置他项权利,目前存

在法律瑕疵,但前述问题如能在《资产收购协议书》生效之前解决,则不构成对本次重大资产收购的法律障碍。

3.1.4某城建重要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审查了某城建提供的以下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对其经营活动和资产、负债产生显著影响

的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02年8月2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某省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某家园(5组团)A区建设工程1-16轴;工程总建筑面积:约55000平方米;承包范围与方式:除

电梯设备及其安装、煤气管线及其安装、智能化系统、10KV高压变配电外的所有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

合同工期:432天;合同价款:70,392,818.68元。由于种种原因,该工程未按时完工。承包方于2003年11

月6日向某城建作出保证:保证2004年4月30日前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

2002年8月2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某省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工程名称:某家园(5组团)A区建设工程16-29轴;工程总建筑面积:约50000平方米;承包范围与

方式:除电梯设备及其安装、煤气管线及其安装、智能化系统、10KV高压变配电外的所有工作内容的施工

总承包;合同工期:442天;合同价款:63,837,090.97元。由于种种原因,该工程未按时完工。承包方于2003

年11月6日向某城建做出保证:保证2004年4月25日前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

2003年2月26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兰州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

程名称:某风居(18组团)

4、5#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8700平方米;承包范围与方式:除煤气管线及其安装外的

所有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240天;合同价款:14,167,963.04元。

2003年2月26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兰州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

程名称:某风居(18组团)

6、

7、13#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5500平方米;承包范围与方式:除煤气管线及其安装外的

所有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240天;合同价款:14,674,405.48元。

2003年7月18日,某城[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某省B建安有限公司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某城

9、10组团

1、

2、

7、8号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4426平方米;承包范围与方式:土建、装饰、水电安装等

全部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281天;合同价款:11,746,900元。

2003年7月18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兰州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

程名称:某城

9、10组团3-5号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约20247.53平方米;承包范围与方式:土建、装饰、

水电安装等全部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297天;合同价款:15,959,043.95元。

2003年7月15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兰州C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阳光某城

9、10组团14-16#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2725.08平方米;承包范围与方式:土建、装饰、

水电安装等全部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306天;合同价款:8,883,855.97元。

2003年7月18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某省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阳光某城

9、10组团21-23#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6688.07平方米;承包范围与方式:土建、装饰、

水电安装等全部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296天;合同价款:11,605,400元。

2003年10月10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兰州市D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阳光某城三区一组团1-

2、11-13#住宅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13741.95平方米;承包范围与方式:土建、装饰、水电

安装等全部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190天;合同价款:11,383,350.08元。

2003年10月10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兰州市外E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工程名称:阳光某城三区一组团3-

5、14-15#住宅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12627.78平方米;承包范围与方式:土建、装饰、水电

安装等全部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211天;合同价款:10,993,058.36元。

2003年10月10日,某城建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兰州A建设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阳光某城三区一组团6-10#楼建设工程;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1078.43平方米;承包范围与方式:土建、

装饰、水电安装等全部工作内容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201天;合同价款:9,479,416.68元。

(2)大宗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联合建房协议

2002年12月31日,某城建与某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省工商局")签订《阳光某城某苑二期商

品房买卖协议书》,省工商局以收购某城建阳光某城某苑二期商品房的方式与某城建合作建造职工住宅楼,省

工商局分三期向某城建支付总价款540万元。

2002年12月31日,某城建与省工商局签订《阳光某城某苑地下停车场买卖协议书》,省工商局收购某城

建2号和1号地下停车场车位共70个,总价款490万元,车位交付时间为:2号停车场车位须于2003年1月

31日前交付;1号停车场车位须于2003年12月31日前交付。某城建已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向省工商局交付

2号地下停车场车位。

2002年11月,某城建与某省某大学医院(以下称"大学医院")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学医院收购某

城建阳光某城欣欣家园第

7、

10、

11、

12、15号楼商品房共计242户,总价款11772万元,商品房交付时间为:

7、

10、

11、12号楼商品房应在2003年8月31日前,15号楼商品房应在2003年10月31日前。某城建已按合

同约定的时间向大学医院交付了上述

7、

10、

11、12号楼商品房。

2003年2月27日,某城建与大学医院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学医院收购某城建阳光某城一组团商

品房共计176户,总价款7540万元,商品房交付时间为2004年5月31日前。

2002年,某城建与某省某大学经贸(以下称"大学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学经贸收

购某城建阳光某城18号楼

2、3单元6层以上(除2单元60

2、702)共计22套,总价款11,895,457元,商品房交付时间:2003年2月28日前。根据双方于2003年签

署的《补充协议》,上述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已延长至2003年12月31日。

2003年7月16日,某城建与[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某省省人事厅就阳光某城1组团4号、8号住

宅楼的项目合作签订《协议书》,某城建提供住宅楼楼座及相关许可许可证和房屋大产证的手续办理,某省省

人事厅负责楼座有关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某省省人事厅向某城建支付合同总价款1435.2万元。

2003年3月31日,某城建与某省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公司")就阳光某城

1、2组团的合作开发事宜签订《协议书》,某城建负责土土地出让、规划、建设等相关许可证、房屋产

权证及分户手续的办理及配套合作范围以外配套设施建设,某公司负责建筑设计、工程建设及工程质量等,某

公司向某城建支付总价款7535.2元。

(3)借款合同

2001年6月29日、2002年4月25日、2003年3月28日,某城建同中国工商银行兰州市某支行分别签

订编号为开字工行某支行2001年001号、开字工行某支行2002年0001号、开字工行某支行2003年0001

号《房地产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分别为800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36个月、24个

月、36个月。为保证前述开字工行某支行2001年001号借款合同、开字工行某支行2002年0001号借款合

同的履行,2001年6月29日、2002年4月25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编号分别为2001开发抵字第001号、2002

年某开字第0001号,抵押物:市中国用(1999)字第0200106号面积分别为140亩、35238.53平方米的国有土

地使用权。

2002年10月31日,某城建同中国银行兰州分行签订编号为2002年贷字0000202号《借款合同》,借款

本金:45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用途:某苑项目扫尾工程建设。同日,为保证前述借款合同的履行,双

方签订编号为2002年抵字16010001号《抵押合同》,抵押物:某城建位于市城关区某村以南土屋村内面积

为37493.5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2003年6月30日某城建同中国银行某省省分行签订编号为2003年甘中银司字5025号《人民币借款合

同(短期)》及编号为2003年甘中银司外字026号《外币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分别为人民币700万元、美元

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一年。为保证前述借款合同的履行,A集团同中国银行某省省分行分别签订编号为

2003年甘中银司保字5024号的《保证合同》及编号为2003年甘中银司外保字026号的《保证合同》。

2003年3月20日、10月24日,某城建同中国银行兰州分行分别签订编号为2003年BOCJGSB字20030066

号《人民币借款合同(中/长期)》、2003年BOCJGSB字20030302号《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借款本金分

别为7000万元、1,8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24个月、12个月。为保证前述2003年BOCJGSB字20030066

号借款合同的履行,A集团同中国银行兰州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03年BOCJGSBD字20030066号《抵押合同》,

抵押物:A集团阳光某城面积为6481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2003年3月28日,某城建同兰州市商业银行签订编号为03-013号《借款合同》,借款本金:2,200万元,

还款期限:2003年10月24日。为保证前述合同的履行,A集团同兰州市商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根据

某城建2003年11月11日出具的《说明》,某城建正同借款银行办理前述借款的展期手续。

2003年9月30日,某城建同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市某区支行、某省A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重组2003-01

号《借款债务转移协议书》,某城建承接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市经七路支行99

13、99

49、9927(展)、2002-1234-00

6、2002-1234-000

5、2002-1234-016,2002-1234-015号借款合同及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市市中区支行2000-96号借款合同项

下贷款本金共计3亿元及其相关利息的还款义务。

还款期限及数额为:2004年8月7日归还2000万;2004年8月31日归还3000万;2004年9月30

日归还1亿元;2006年9月28日归还1.5亿元。

2002年12月23日、2003年1月14日、2003年8月20日,某城建同兰州市商业银行分别签订编号为

2002年兰商银借字第0040号《借款合同》、2003兰商银借字第0001号《银行借款合同》、2003年兰商银借

展字第0002号《借款展期合同》,借款本金分别为:3000万元、650万元、5000万元,借款(展期)期限均为1

年。为保证前述合同的履行,A集团、某商社、A集团分别同兰州市商业银行签订编号为2002年兰商银借抵

字第040号《抵押合同》、2003年兰[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商银借保字第0001号《保证合同》、2003

年兰商银借抵字第0002号《抵押合同》,抵押物分别为:市中国用(1999)字第0200107号面积为37101.26平

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市中国有(1999)字第00002号面积为562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2003年8月28日,某城建同兰州市商业银行市中支行签订编号为2003年商行承兑第0001号的《最高

额借款(承兑)协议》,兰州市商业银行市中支行向某城建提供为期2年、债权最高额不超过4200万元的借款

和银行承兑汇票。为保证前述合同的履行,A集团同兰州市商业银行市中支行签订编号为2003年商行市中支

行借抵字第000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市中国用(1999)字第00003号面积为39892.7平方米的

土地使用权。

(4)保证合同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宗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联合建房协议》、《借款合同》的主

体、内容及形式不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合法有效。上述《保证合同》中,某城建因为某城提供担保而签

订的《保证合同》不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因A集团拟收购国股权而将成为某省某集团控股

股东,某城建将成为某省某集团控股子公司,故某城建为A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某家电配送中心提供的担保,

这种状态如持续到A集团收购国股权完成,成为某省某集团控股股东后,则将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根据A集团

承诺,前述某城建为A集团及某家电配送中心提供的担保将于2003年11月30日前解决。

3.1.5某城建承诺不存在、本所律师经适当核查亦未发现某城建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标的超过200万元

的重大诉讼、仲裁。

3.1.6根据某城建承诺及相关政府执法部门的书面证明,某城建近年来依法纳税,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土

地、规划、建设、房产、园林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未受到前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A集团对所持有的某城建91.11%的股权拥有合法所有权和处置权。本次资

产收购的标的某城建的股权所涉及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存在着法律瑕疵,A集团应根据承诺完成对其出资的土

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如能在《资产收购协议书》生效前完成该等手续和办理完毕部分土地的权属登记手续,

则对本次资产收购不构成实质障碍。

3.2拟收购资产的价格确定

某省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信长会师报字〔2003〕第21800号)

显示,某城建截至2003年10月31日的资产总计:人民币337,600.49万元;负债合计:人民币157,

600.49万元,净资产:人民币180,000万元。

某省B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甘正信评报字〔2003〕第200053号)显示,某城建2003

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的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180,672.40万元,拟收购的某城建90.2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人民币163,000万元。

公司和某省某集团及与本次资产收购相关当事人依据股权的评估价值确定本次收购的资产价格为人民

币163,000万元。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审计及评估机构均具有相关从业资格,本次资产收购的股权价

格均以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依据确定。上述认购资产的作价不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四.资产收购的相关协议

4.1

公司和某省某集团及与本次资产收购相关当事人将共同签订《资产收购协议书》,资产收购的各方当事

人已对《资产收购协议书》(草案)达成了一致意见。

4.2《资产收购协议书》(草案)

4.2.1各方当事人:

(a)兰州某集团有限公司

(b)某省某集团公司

(c)某省A集团有限公司

(d)某省省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4.2.2主要条款

(a)某城建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人民币180,000万元、股东及持股比例:丙方出资人民币164,000万

元,占91.11%;某省某商社出资人民币16,000万元,占8.89%。根据某省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某省B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出具的基准日为2003年10月31日的《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某城建的资产总计:

人民币337,600.49万元;负债合计:人民币157,

600.49万元;净资产:人民币180,000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180,672.40万元。

(b)资产收购的标的及价格:收购标的为现由A集团持有的某城建90.20%的股权。根据《评估报告》,

各方确认,该收购标的价格为人民币163,000万元。

(c)资产收购的方式:

1.A集团按所确定的价格向市国资局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某城建90.20%的股权;

2.市国资局将上述受让之某城建90.20%的股权划拨给某省某集团;

3.

某省某集团所确定的价格[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将受划拨的某城建90.20%的股权转让给某省某

集团,用以抵偿所欠某省某集团之欠款;

4.某省某集团受让某城建90.20%的股权,同时以转让价格人民币163,000万元冲减其对某省某集团的债

权。

(d)股权交割:协议书生效后,收购标的股权交割应于2003年底前完成,即在2003年12月31日前,某城

建90.20

%的股权应变更至某省某集团名下,某省某集团应实际持有某城建90.20%的股权。

(e)生效条件:

1.协议书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某省省国资委对本次资产收购审核批准;

3.某省某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4.某省某集团股东大会做出同意本次资产收购的决议;

5.企业监管组同意本次资产收购。

(f)《资产收购协议书》(草案)除了上述条款外还约定了定义、税费、信息披露、保证和承诺、保密条款、

不可抗力、协议的解除、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条款。

4.3

经兰州市某包装厂申请,兰州中院于2003年9月23日受理公司破产还债案。兰州中院于2003年9月

23日发出《关于成立监管组的通知》(〔2003〕兰民破字第1号),该通知依据《破产规定》第

十八条之规定成立企业监管组。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资产收购协议书》(草案)所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均为各方当事

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条款的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的规定。《破产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

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

组。"

破产企业一旦依法成立企业监管组,其原管理组织即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资产收购协议书》(草案)

的生效条件中设定企业监管组同意是符合《破产规定》的。

五.本次资产收购的授权和批准

5.1本次资产收购已经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5.1.1

某省某集团董事会于2003年11月16日作出同意将拟划拨取得的某城建90.20%的股权转让给某省某集

团,用以抵偿所欠某省某集团之欠款的决议;

5.1.2A集团股东会于2003年11月11日作出同意将持有的某城建90.20%的股权转让给市国资局的决议。

5.2本次资产收购尚需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5.2.1某省某集团董事会作出本次资产收购的决议;

5.2.2某省省国资委对本次资产收购审核批准;

5.2.3某省某集团股东大会作出同意本次资产收购的决议;

5.2.4企业监管组同意本次资产收购。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收购所需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破

产规定》。相关当事人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授权。

六.本次资产收购的实施

6.1根据《资产收购协议书》(草案)第5.3条规定:"乙方(某省某集团)受让某城建90.20

%的股权,同时以转让价格人民币163,000万元冲减其对甲方(某省某集团)的债权。"第6.1条规

定:"……在2003年12月31日前,上述某城建90.20

%的股权应变更至乙方(某省某集团)名下,乙方应实际持有某城建90.20%的股权。……"

6.2《资产收购协议书》(草案)第十五条将第三款:"乙方(某省某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

草案;"

规定为《资产收购协议书》生效的条件之一。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律师认为:本次资产收购的实施并不存在资金

的往来,主要是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资产收购协议书》生效后,本次资产收购的实施本身并无法律障碍。

但是,《资产收购协议书》的生效存在着法律风险,如果某省某集团债权人会议未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则《资产

收购协议书》不能生效,本次资产收购自然也不能实施。

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7.1关联交易

7.1.1

本次资产收购的交易对方为某省某集团。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公司国家股397,488,000股,占总股

本的40.90%,为公司的大股东。1995年9月22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同意某省某集团公司国家股由兰州某农用车集团总公司代国家管理的批复》(兰政办字〖1995〗101号),同意

将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的公司国家股暂委托中国某农用车集团总公司(后更名为兰州某集团有限公司)

代管。某省某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控股股东的义务。某省某集团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为关

联交易。

7.1.2本次资产收购交易价格的确定

(一)本次资产收购的价格确定原则是:由有资质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某城建股权进行评估,经评估的

资产价值为交易价格的确定依据,在此基础上经协商,在合理的范围内确定资产转让的价格。

(二)某省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信长会师报字〔2003〕第21800号)显示,某城建

的资产总计:人民币337,600.49万元;负债合计:人民币157,600.49万元;净资产:人民币180,000万元。

某省B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书》(甘正信评报字〖2003〗第200053号)显示,某城建的净资

产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80,672.40万元,某城建90.2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63,000万元。本次资产收

购标的某城建股权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63,000万元。

7.1.3

本次资产收购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控制人某省某集团的巨额关联欠款,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时注

入房地产资产,优化公司的主营业务。

7.2同业竞争

7.2.1根据《资产重组实施方案》,A集团拟收购市国资局持有的某省某集团40.90%股权,A集团是公司的

潜在关联人。

7.2.2

A集团持有99.60%股权的控股子公司某省某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城")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

开发、经营、管理,装饰装修,建筑工程设计(以上凭资质证经营);建筑及装饰材料销售;建筑技术咨询服务。

某城目前拥有大量的房地产资产。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收购的交易价格确定原则符合市场公允则,交易资产的价

值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资产转让及价格确定的规定。本次资产收购实施后,

将能够解决巨额关联欠款,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优化公司的主营业务,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是有利的。本次资产

收购实施后,公司持有90.20%股权的某城建的经营范围与A集团子公司某城的经营范围大部分重叠,公司与A

集团及其子公司某城将会形成严重的同业竞争。

八.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8.1

本次资产收购购入的是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实施完成后某省某集团成为某城建的控股公司,将增加房地

产开发经营的主业。根据《重组实施方案》某省某集团仍保留农用车生产经营的主业,形成房地产开发经营

和农用车生产经营两大主业。2003年1-6月,某省某集团农用车业务收入46,836万元,主营业务利润4,290万

元。根据某省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信长会师报字〔2003〕第21801号)

某城建主营业务收入2003年1-10月42,744万元,11-12月27,253万元,2003年69,996万元,2004年60,412

万元;主营业务利润2003年1-10月3,528万元,

11-12月-351万元,2003年预计3,177万元,2004年预计4,480万元。

8.2

本次资产收购实质[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是以资抵债,以帐面上已经计提坏帐准备的对某省某集

团的债权置换发展势头良好的某城建的股权,净资产增加163,000万元。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实施本次资产收购后,某省某集团拓展了发展前景良好的房地产业

务,使某省某集团增加了可持续经营新的支撑点,财务状况将得到很大的改善,增强了可持续经营能力。

九.本次资产收购涉及的资产权属

9.1

根据A集团承诺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A集团所持某城建91.11%的股权未设定质押、抵押等他项权利,

亦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9.2

根据A集团承诺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法律意见书中表.3.1.3序号1-16所载的土地使用权未设定质押、

抵押等他项权利,亦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9.3

根据A集团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法律意见书中表.3.1.3序号17所载的城关区某滩

一、

二、三村1,626.476亩土地情况如下:

9.3.1

1992年11月24日某省电子集团公司(现已更名为某省A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集团")与兰州市

城关区某滩乡人民政府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第一条约定:"某乡以其位于兰王公路至虎山南坡

的土地约2500亩,折价作为股份加入A集团。……",第二条约定:"乙方(即某乡)入股土地由甲方(即A集

团)全权支配、使用,并按甲方整体规划进行开发。"上述土地的所有人兰州市城关区某滩乡西某一村民委员

会、西某二村民委员会、西某三村民委员会于1993年2月15日分别与A集团签订了《认定书》,同意并承

认A集团与某乡人民政府所签署的协议。

9.3.2

1995年4月28日某省省计划委员会发出的《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甘

计基字〔1995〕271号)将拟在上述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国际会议中心等项目列为一九九五年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计划。

9.3.3

1998年9月8日某省省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某省省分行联合发出的《关于下达兰州8城市第二

批国家安居工程建行承贷项目1998年投资计划的通知》(甘计投资字〔1998〕910号)将上述土地上的某小

区项目列为1998年国家安居(经兰适用住房)工程,将工程投资计划(包括建行贷款金额和市地自筹金额)和当

年施工面积分解下达给有关市地计委、人行、建行某省省分行。

9.3.4

2000年某省省计划委员会发出《关于下达2000年第一批自筹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甘计投资字

〔2000〕96号)将在上述土地上的某开发区中的A集团公司兰州某总厂厂区迁建、住宅区二期工程等项目列

为2000年自筹基本建设项目。

9.3.5

2003年10月30日某省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关于某省A集团虎山建设项目正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证

明》,证明上述土地征地手续正在办理中。

9.3.62003年10月30日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证明上述土地有关使用权出让手续正在办理中。

9.3.7

2003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出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

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土地自纠意见》")中规定:"在截止日期(2002

年7月1日)前,市、县政府已经进行了前置审批,或者市、县政府与开发商签订书面项目开发协议的经营性用

地,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可以继续以协议方式出让……。"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某城建的股权和表3.1.3中的序号1-16所载的土地权属清晰,无法

律瑕疵。上述表3.1.3中序号17所载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表3.1.3中的序号24所载的1,626.476亩土地因

无《国有土地使用证》,其权属目前是存在着法律瑕疵的。A集团从1992年即占有、使用并开发该土地,在该

土地上进行的开发项目历年得到某省省计划委员会的批准,根据《土地自纠意见》规定,作为历史遗留问题,

可以继续以协议方式出让。根据某省省国土资源厅和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A集团占有、使用该土

地的事实,省、市两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均予以认可,并正在办理相关的征地、土地使用权[某省法律服务网

版权所有]出让手续。办理完毕相关的征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A集团该土地权属将无法律瑕疵。上

述表3.1.3中序号18-23所载土地使用权人为A集团,且已设定抵押,权利转移受到限制。在该等抵押解除或

转移前,某城建无法合法取得该等土地之使用权。因此,该等土地权属目前存在法律瑕疵。A集团承诺,其将在

《资产收购协议书》生效前解决前述土地的抵押问题。本所律师认为,如A集团能够按照承诺的时间在《资

产收购协议书》生效之前解决该等土地的抵押并及时将土地使用权证办至某城建名下,则上述瑕疵不会构成

对本次资产收购的重大法律障碍。

十.本次资产收购对股东的影响

10.1本次资产收购实施完成后,可收回某省某集团人民币163,000万元的关联欠款。

10.2由于2002年对某省某集团的其他应收款已全额计提坏帐准备,收回该笔欠款可增加净资产人民币

163,000万元。

10.3

本次资产收购是某省某集团重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重组实施方案》,除了通过本次资产收购收

回人民币163,000万元关联欠款外,还将通过债务和解,以某省某集团对某省某集团的部分债权(其他应收款)

抵偿对债权人的部分债务,既减少了负债同时收回部分关联欠款。这样,某省某集团的每股净资产将达到一元

以上。

10.4

本次资产收购实施后,某省某集团成为某城建的控股公司,将增加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业,形成房地产开

发经营和农用车生产经营两大主业,增强盈利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九部分)

经对上述事项的分析,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收购将改善某省某集团的财务状况,增强盈利能力,对某省

某集团会产生正面的影响,是有利于公司和股东的。

十一.本次资产收购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本次资产收购涉及的是股权的转让,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

十二.其他可能对本次资产收购构成影响的问题

12.1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于2003年9月23日受理某省某集团破产还债案,目前正处

于债权登记阶段。发行人已于2003年9月27

日向兰州中院提出和解申请,根据兰州中院通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03年12月29日召开。某省

某集团在兰州市人民政府的支持及重组方的帮助下,力争在债权人会议上与债权人达成债务和解。

12.2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某省某集团破产还债案过程中,根据《破产规定》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管理组

织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的规定,于2003年10月8日发出《关于成

立监管组的通知》(〖2003〗兰民破字第1号)成立企业监管组。该第十八条还规定:"企业监管组主要负责

处理以下事务:(1)清点、保管企业财产;(2)核查企业债权;(3)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

1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

下简称《破产法》)、《公司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破产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作出的通过和

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

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和解[某省法律服务网版权所有]协议草案通过后,人民法院将裁定中止破产

程序;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将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草案未获通过,或和解协议草案通过但

债务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将宣告债务人破产。

12.4

某省某集团目前正处于破产程序的债权登记阶段。随着破产程序的进展,将进入和解、履行和解协议等

阶段,某省某集团将面临两种情况:1.债权人在2003年12月29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并

且经兰州中院裁定认可,兰州中院将依法裁定中止破产程序;如某省某集团能够按照和解协议的要求履行完

毕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兰州中院将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2.如上述债权人会议未通过和解协议草案,或

虽然和解协议草案通过但某省某集团未在和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和解协议,某省某集团将被兰州中院依法

宣告破产。

经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由于某省某集团已成立企业监管组,根据《破产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其原管理组织,包括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应属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应由企

业监管组取代其管理职能,企业监管组可以负责处理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等事务。这里所说

的"为企业利益而进行的必要的经营活动"应包括为企业利益追偿债务,本次资产收购实际上是以资抵债,

是为了追偿某省某集团的债务人某省某集团的欠款,属于企业监管组的职权范围内,企业监管组有权依法作

出决定并予以实施。追偿债务可以增强公司的偿债能力,对公司和债权人都是有利的。由于某省某集团是上

市公司,在征得企业监管组同意后,履行其内部决策程序并无不妥,作出决议后经企业监管组同意即为企业监

管组的决定。本次资产收购在决策程序上增加了企业监管组同意的程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由于在公司内

部企业监管组有最终决定权,使本次资产收购存在企业监管组不同意而《资产收购协议书》则不能生效,资产

收购无法实施的法律风险。其次如上述债权人会议未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资产收购协议书》则不能生效,本

次资产收购也无法进行。如果和解协议草案通过但某省某集团未在和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和解协议确定

的义务,某省某集团将被兰州中院依法宣告破产则也无法进行本次资产收购

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资产收购主体资格符合,交易标的所涉及的部分资产存在着法律上的瑕疵,

交易实施存在着法律上的风险。如果在《资产收购协议书》生效之前,交易标的所涉及的部分资产的权属已

经清晰,某省某集团的债权人会议已通过和解协议,企业监管组同意等生效条件均成就,法律风险则将显著降

低,如果某省某集团能全面履行和解协议,法律风险则被消除,本次资产收购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某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

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第五篇:法律意见书格式及范本

法律意见书格式及范本[ZT]

合同、协议格式2008-11-1216:45:08阅读184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法律意见书”。

(2)咨询单位名称。

(3)有关事项。

2.正文:

(1)出具法律意见书在政策、法律上的根据。

(2)具体法律意见和需要明确的有关事宜以及可行性分析。

(3)针对当事人所咨询的有关事务进行分析和阐述。

3.尾部: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名称及提出意见的时间。

二、格式:

法律意见书

咨询(或委托)单位名称:

咨询(或委托)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律师对该事项的情况分析:

律师对该事项的处理意见:

律师对相关事项的附带意见:

律师

律师

法律意见书

范本:

致: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支行

作为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支行的委托指定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市×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王××、稹痢炼源钌昵肴薃先生提供的借款中请资料进行了审查,依据国家和×

×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借款申请人A先生,购买××花园××号房屋,房屋面积××平方来,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

购房合同编号为××,并选择了“开发商保证”担保方式向中国建设银行××市分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同时提供了相关的贷款资信文件(个人贷款资信证明是我行根据贷款人的申请,出具的载明申请人以个人

担保方式在银行获得和贷款真实记录的书面证明文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三)《借款合同争例》

(四)《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五)《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住房担保细则》

(六)《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七)《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八)《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承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有关法律事务的规范意见》

(九)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与北京市公证处签订的《委托协议》

(十)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与房地发展商签订的《住房贷款合作协议》

(十一)国家和北京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所述资信文件(包括复印件)和第二条所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协

议的规定,并根据我们与A先生的谈话,确认如下事实:

(一)借款申请人A(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学历),现住

××市××区××路×号,具有××市城镇正式常住户。

(二)借款中请人A先生具备必要的还款能力。借款申请人A先生自19××年××月起在××公司工

作,任经理职务。其19××年税后月平均收入为××元人民币;××年××月至××月税后月平均收入为

××人民币。借款申请人现持有××公司××的股份。该公司于19××年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万元人

民币。

(三)借款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

1.借款申请人填写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申请20年××万元个人住房贷款,约占购房价款的70%,

其余30%的购房款××万元已支付给发展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借款中请人自愿选择“开发商保证”的担保方式申请贷款,并愿以其所购买的××花园××号房屋

作为抵押物,于××年××月××日在我们面前分别签署了《承诺书》、预售房屋登记《授权委托书》、办

理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借款中请人所填《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中的担保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之印鉴属实。

3.抵押物的保险符合《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个人住房担保细则》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借款中请人A先生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备,基本符合中国建设银行××市分

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且初步申贷手续已履行完毕,具备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的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借款中请人A先生向贵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并由贵行办理申请抵押贷款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共三页,其后之附件均为本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相关法律文件的复印

件与原件无异。

卢××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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