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的体系的构成

更新时间:2024-11-06 05:27:4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员工工资单)

我国劳动法的体系的构成

我国劳动法的体系的构成

我国劳动法的体系是根据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特点和内容而构成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颁布和实

施,使我国劳动法的体系趋于完善。我国劳动法的体系由以下劳动

法律制度构成:

1.促进就业法律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劳动力市场的自发运行已经证明不可能

实现充分就业,劳动力供给与需求在总量与结构上都可能存在失衡,

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劳动权,提高劳动力资源的利用水平,促进经济

增长,国家有责任通过制定经济政策实现充分就业。促进就业制度

的主要内容是规范国家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职责,各级政府促进就业

的职责,对社会特定人口体如妇女、残疾人员、少数民族人员、

退出现役的军人等的专门促进就业措施。

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协商、订

立的程序、原则,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等规则。任何国家的劳

动立法都不能覆盖劳动关系运行的全部劳动行为和用工行为,为了

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稳定和谐的状态,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除国家立法所规定的原则性规范和最低标准以外,必须由当事人平

等协商确定,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适应了劳动关系运行的这

种需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必须发挥合同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

中的作用。

3.劳动标准制度

劳动标准制度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安

全卫生制度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等。劳动法所规定

的劳动标准为最低劳动标准,一般属于强行性法律规范,以绝对肯

定的形式予以规定,具有必须严格执行的法律约束力,具有单方面

的强制性,不能由当事人协议予以变更。劳动关系当事人协议约定

的劳动条件标准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国家规定

的标准,低于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劳动关

系当事人约定的工资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不能

低于该项标准;再如工作时间,在正常情况下可以低于每日8小时的

标准工作日,但是不能约定超过8小时的工作日,当然,依照法定

程序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在此列。即使依照法定程序延长工作时间,

在正常情况下,每月也不能超过36小时。

4.职业培训制度

职业培训是指对要求就业的或已经就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专业技术

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与训练,其目的在于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

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职业培训是

国家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培训制度规定政府有关部

门和用人单位在发展培训事业和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方面的职责、

管理权限、职业分类、通用标准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制度。

5.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在于保障劳动者的物质帮助权,其功能是使劳动者

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和生育等情况下能够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的体制,社会保险的项目、

种类,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和标准,

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原则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营和管理等。

6.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为了保证劳动实体法的实现而制定的有关劳

动争议处理的调解程序、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规范,以及劳动争

议处理机构的组成,调解、仲裁程序应遵循的'原则等内容。

7.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在于保障劳动者的结社权和民主管理参

与权。该项制度规定工会的法律地位,工会的职责与任务,工会的

工作方式与活动方式,以及规定劳动者民主参与管理的形式,职工

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等内容。

8.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

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是为有效地贯彻实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实行监

督、检查、纠偏、处罚活动的主体、监督检查的目的、监督检查的

客体、监督检查的方式,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和追

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的规定的总称。劳动法的监督检查的内容既

包括《劳动法》各项规定的实施状况,也包括劳动法律部门各项劳

动法律规范的实施状况。劳动法的监督检查的功能是保障劳动法体

系的全面实施。

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与其他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的区别主要是以

下方面:

第一,其他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劳动关系的内容、运行规

则和调整原则与方式,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主要是规定以何种

手段实现和保证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的实施;

第二,其他各项劳动法律制度是劳动监督检查实施时确定监督检

查客体的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以及对违法情况进行处理的法律依据,

而劳动监督检查制度是实施劳动监督检查的职权划分和行为规则;

第三,劳动监督检查制度既独立于其他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外,

同时又是其他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即各项劳动法律制度

的范围与劳动监督检查制度的范围是一致的。正是两者范围的一致

性,才能保证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得到有效的实施。

关于劳动法的体系,劳动法学界还有另外多种分类模式,包括劳

动法的所有制结构模式和劳动法的职能结构模式。前者将劳动法体

系划分为:①国有企业劳动法律制度;②集体企业劳动法律制度;③

股份制企业劳动法律制度;④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单位劳动法律制

度;⑤外商投资企业劳动法律制度等。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

经济体制的完善,此种分类模式的缺陷已经充分显露,不利于劳动

法制的统一。

劳动法的职能结构模式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职能为分类标准,建

立能够反映劳动法职能分工的劳动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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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就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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