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案例解析
遇到就业歧视可以打官司
案例:小王是某高校一名理工类的女硕士研究生,现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由于工作出
,颇受领导赏识和同事好评。但想起自己在求职过程中受到的歧视,感慨万千。她曾经去
过一个招聘会现场,一百多家单位招聘,竟然一份简历也没有投出去。因为很多单位在招聘
海报上明确说明仅限男生,其余单位即使不明确标示,对于女生也大都含蓄拒绝,“我们单
位经常会出差,你一个女生禁不起出差的折腾,还是另谋高就吧”。“我们单位经常加班,而
且以往招的人大都是男生,你如果进我们单位工作会不适应的”。虽然也有少数单位有招女
生意向,但开出的条件很是苛刻,比如在三年之内不许结婚,即使结婚也不能生育。再有在
待遇方面规定女生硕士与本单位本科男生一样标准,等等。
解析:其实,我国不少法律都有关于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阐述和规定。如《劳动法》第
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但这些规定都是一些政策性口号,太过原则
和笼统,没有技术层面的可操作性,因此广大女性面对性别歧视束手无策。而《就业促进法》
不仅规定了政府在保障公平就业方面的职责和用人单位与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性别歧视的义
务,还规定了一个极具可操作性的内容——如果自己遭受到就业歧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也就是说,凡劳动者遇到就业歧视,如前述健康和性别歧视外,还有民族、种族、信
仰、年龄、身体(如身高、相貌、残疾)、地域、学历等各种五花八门、或明或暗的就业歧
视,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作出
裁决,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或作出赔偿。
昂立相貌歧视事件
【案件回放】:出生在河南商丘一个普通的家庭的秋子2006年7月毕业于商丘职业技术
学院英语专业,并取得教师资格证。2006年12月1日,秋子与上海昂立教育投资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实习合同与外派合同。根据实习合同的约定,秋子在位于郑州市的华北
大区师训部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实习。12月21日,根据外派合同的约定,秋子接到公司通知,
其工作地点为公司的加盟学校——浙江省昂立国际教育嘉善学校。24日,秋子到达学校,
当日又接到华北大区师训部负责人的电话通知,要求其当日返回郑州,另有工作安排。秋子
于26日返回位于郑州的华北大区师训部,后者以秋子相貌不佳为由,多番推诿,拒不按照
合同规定履行劳动合同。2007年2月5日,秋子怀揣录音证据前往上海劳动仲裁部门维权,
该案被称为全国“相貌歧视第一案”。
【案例分析】:判断是否构成就业歧视,最关键的就是看雇佣单位的要求是否处于职务本
身的客观需要。至于什么才算客观需要,不是有雇佣单位说了算,而是要由法律进行判断,
按照职业要求作具体分析。导致就业歧视的一个原因是国家相关的劳动就业政策、法规不完
善。以前,法律上明确禁止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就业歧视,但没有明确限制对生
理特征以及其他因素的歧视。另一方面,出于种种原因,应聘者维权的行动较少,许多求职
者虽然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苛刻要求感到不公平,但由于就业形势的严峻导致就业者的弱势地
位,很多人依然是默默的接受了。他们在求职过程中,没有主动维护自身权益,而是相信并
接受了歧视性的用人标准,自动放弃了追求平等的机会,这也是就业歧视“合法存在”的原
因之一。《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反对就业歧视,不仅仅是因为是实现就业的公平,也有其他
方面的原因,制止就业歧视,不仅是对求职者的尊重,更是人才市场发展的必须。没有机会
平等、地位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就不可能有人力资源的充分流动,也就不可能有人
的潜能的充分发挥。
乙肝患者也有公平就业权利
案例:小周是今年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由于成绩优异,班主任把他推荐给一家IT企业
做网络编辑。经过一番笔试下来,小周不负众望以第一名的成绩进入了最后的面试。可另他
没有想到的是,公司因为他有乙肝“小三阳”为由,拒绝录用他。
解读:《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是关于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的规定。包
括对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录用的要求和特定情况下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有关工作。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享有同正常人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如无法定情形,
不得以劳动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在《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老百姓反对乙肝歧视的呼声就尤
为强烈。因此,《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强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求职者是传染病
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就业促进法》立法的基本考虑就是,一方面要保护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
另一方面又要保护公众的安全和健康。因此为了避免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可能感染接触过他们
的健康人,有必要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实施特别限制。首先要清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申请就业时的状态,是否已经治愈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其次,要明确哪些是“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不属于这些易使传染病
扩散的工作,即使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尚未治愈或者排除传染嫌疑,也可以从事而不受限制。
属于这些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则必须要求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经过医学鉴定是已经治愈或
者排除传染嫌疑的。小周应聘这家公司的是网络编辑职位,并不属于特别限制传染病的岗位,
因此案例中公司以乙肝为由拒绝招用小周是不对的。
乙肝歧视事件
【案件回放】:2003年6月,安徽芜湖的张先著报名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经
过笔试和面试,成绩均排在报考这种的第一名,并进入芜湖市人事局规定的体检程序。在体
检中,张先著被铜陵市人民医院诊断感染了乙肝病毒,但他既不是“小三阳”也不是“大三
阳”,只是一名普通的感染者。2003年9月25日,芜湖人事局以口头方式宣布,张先著由
于不符合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而不被录取。2003年11月10日,张先著正式向芜湖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
案”。
【案例分析】: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可是很多地方和部门以
部门规章的方式,限制了一些有缺陷的人工作的权利,“乙肝歧视”问题就是这样。正因为
政府部门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拒之门外,下面的企事业单位才会在用人时
“理直气壮”地进行歧视,这种情况明显违反了我国《宪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从医学的角
度考虑,乙肝病原携带者传染性非常小,乙肝病毒也不会通过一些常见的介质传播,而主要
通过输血等途径传播。如果无合法的理由解雇乙肝病原携带者,不仅剥夺了他们的平等就业
竞争权,而且会对这些人带来心灵上的伤害。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雇一般病原携带者,
就涉嫌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就业权是劳动权的始点,没有就业权的保障,劳动者的其他
劳动权保障将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讲,解决我国病毒携带人的其他权利,其基础就是
就业歧视问题的解决。《就业促进法》在反对就业歧视上弥补了法律的空白,更好的维护了
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中介机构不得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案例:小王是一名山西来京的务工人员,他根据火车站别人散发的小广告到了一家中
介机构求职,这家中介机构当即表示马上为他到工作。工作人员收了他300元的中介费
后,把他推荐到一家所谓的装修公司当保安。装修公司要求小王先交培训费进行岗前培训,
随后又要他交服装费等等。
等到小王明白过来这是中介和这家公司耍的一个连环套时,他已经交了1千多元。
解读:《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是关于职业中介机构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包括五个方
面禁止性行为。当前,人力资源市场上仍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职业中介行为。为此,本条规定
了职业中介机构的禁止行为。
第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就业信息主要指岗位需求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
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由于就
业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导致求职者求职失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即为提供虚假就业信
息。
第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
员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
人身份证件。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服务,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职业中介许可证属于国家机关颁发的重要证
件,应当妥善保管,依法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第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其他证件包括工
作证、学生证、军人证等证明劳动者身份的证件。
第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如违反本法规定,在职业中介过程中实施就业
歧视,以及拐卖妇女儿童等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案例:老张是一下岗职工,在别人的介绍下,来到了一家职业中介所。工作人员当即给
老张联系了一家单位,条件是需交100元押金,成功了则再加交50元算是中介费,失败了
则只需交5元服务费,100元押金退回。老张去了那家单位进行了面试,结果发现工作环境
太差而且待遇很低,就没有签约。等回到职业中介所要押金时,工作人员却说单位已经给你
好了,是你自己不愿意去,就等于介绍成功了,执意不肯退押金。
解析:当今的职业中介机构鱼龙混杂,不仅很多机构不正规,而且收费项目繁多。一般
而言,即使一些正规中介承诺在未被录用或试用时不收介绍费,但也都会收取一定数量的押
金,虽然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可全额或扣除一定服务费用后退回,但最终能完全兑现承诺的却
并不多。针对这种情况,《就业促进法》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不得从
事职业中介活动。此外还特意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
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如果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如果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因此在《就业促进
法》实施后,职业中介机构各式各样的押金应该寿终正寝了。
职介机构不得扣押求职者证件
案例:吴天浩是一名来自山东的农民工,今年3月他独自来到北京打工,在六里桥附近
她遇到一名自称职介工作人员的男子,并被他带到了一家职业介绍所内。在大概询问了小吴
的基本情况后,这名工作人员表示可以马上给他安排一份保安的工作,但需要他缴纳800
元的职业介绍费。当小吴表示身上只带了500元现金之后,工作人员又要求他留下身份证做
抵押,等有了钱再回来拿回身份证。
法条:《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
公平、公开的原则。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
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解读:本条是关于职业中介活动原则的规定,包括职业中介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用人单
位如实提供岗位信息、禁止利用职业中介侵害劳动者权益等几方面内容。合法,是指开展职
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诚实
信用,是指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中应当真实披露用人单位、求职者以及中介服务的相关信息,
不得靠虚假信息、欺诈手段骗取求职者和用人单位钱财。职业中介机构应信守对外公布的服
务规章制度、收费标准,以及中介服务过程中的书面合同和口头承诺。公平,是指职业中介
机构对各类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应一律平等对待。公开,是指职业中介机构应公开服务规章制
度和服务结果,公开收费标准,设立服务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本条中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
所称组织,既包括未经许可成立的非法组织,也包括存在违规行为的合法组织。在职业中介
活动中侵害求职者权益的主体,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中介组织或个人。禁止在职业中
介活动中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对用人单位而言,主要包括: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向求职者
收取招聘费用,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押金。
对职业中介机构而言,主要有:提供虚假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超
标准收费,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
介绍活动,扣押求职者证件,收取押金等。因此,这家职业介绍机构的做法是有悖于《就业
促进法》的。
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将得到就业援助
案例:老刘一家四口生活举步维艰,老刘夫妻双双下岗,只得在街头给路人擦皮鞋。儿
子原本有份好工作,但前不久因工负伤,失去了一条胳膊,离开单位后多次去工作,但都
因残疾而被拒绝。女儿虽然已经大学毕业了,可是由于严峻的就业形势,至今没有到合适
的工作。老刘也曾多次到有关部门请求帮助,但大都无功而返。
解析:针对当前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的困境,《就业促进法》有一节专门规定了“就业援
助”。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此外,还有一些可以量化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如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
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
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
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上述规定对老刘来说,无益是一个福音。
招用失业人员企业可享政策优惠
案例:钱经理是一家物业公司的经理。这天,他所在的街道社保所的工作人员到了他,
希望他能考虑招用本地区的几个失业人员。工作人员向钱经理解释说,招用本地失业人员不
仅可以省去租宿舍的费用,还能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钱经理同意了社保所工作人员的提议,
招用了几名失业人员。社保所推荐来的几名失业人员很珍惜这个工作机会,逐渐都成了各自
部门的骨干,不仅享受了优惠政策,又有了几名能干的员工,这让钱经理乐得合不拢嘴。
法条:《就业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
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
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五)从
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解读:本条是关于国家利用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
业的规定。主要包括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有关人员等方面内容。税收优惠,
是指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按照预定目的,免除或减轻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的一种形式。税收
优惠政策具有受益面广、受益直接以及受益快等特点,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和作用,是促进就
业政策中最有效的重要手段之一。《就业促进法》根据目前在促进就业方面实施的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以享受政策的对象即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劳动者作为税收优惠的落点,作出了法律
规定,不仅使目前通过政策规定得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内容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赋予了法
律保障;而且在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方面都有所扩展。
钱经理正式通过社保所工作人员的政策宣传,明白了国家的这项优惠政策,使得自己的
企业不仅获得了人才,还降低了运营成本。
特殊工种需持职业资格证上岗
案例:小郑是一名来京务工人员,经老乡介绍,他来到一家批发市场给人看仓库。来了
没两月,该批发市场的电工辞职走了。这下可急坏了批发市场的经理,因为仓库有不少需要
冷冻存放的货物,一旦电出问题,损失就得由市场来承担。小郑心想:电工的工资可比看仓
库高多了,自己在农村跟当电工的叔叔经常去帮人维修个电路啥的,干这个应该不成问题。
于是他向经理毛遂自荐,经理一看眼下确实缺人,在简单地问了问小郑电路基础知识后,就
让他上岗了。
解读:目前,我国职业资格主要根据特殊工种和技术工种的不同要求,进行设置和组织
实施。
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是指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所需
具备的复杂技能、知识、能力及操作规范的基本要求,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职业
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此类职业资格通过立法设定,主要涉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和
公共安全的职业。
《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
全等特殊工种,需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对于此类工种,用人单位如招用人员,必须从取得
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特殊工种的范围主要以公共场所安全秩序维护与检查、公
众财产安全维护、食品药品质量检查和安全、公共健康和人身健康管理服务、环境保护及防
灾减灾救助、装备制造和大型公共设施制造、高危行业关键岗位、交通安全管理与维护等领
域的职业工种为重点,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将由国务院规定。
能力等级评价类职业资格是对从事专业技术较强、技能要求较高、从业人数较多的人员
的工作能力水平的客观评价。国家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技术职业工种,
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劳动者可结合实际自愿参加。劳动保障部推行的职业资格中,绝大
多数属于能力评价类型,目的在于鼓励引导和支持劳动者参加培训,提升技能水平。能力等
级评价类职业资格的设置由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由各地各行各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
织实施。
本文发布于:2022-08-29 23:12: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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