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深圳市是经济特区,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和试验田,也是国
家的南大门,更是创业者的乐园,是一个新兴贸易之城,电子产品
之城,产业结构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体,大量使用不同类别、品种
的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销售、储运、使用量大,常常
存在安全隐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形势严峻,任务重。深圳市市
委政府一向以来非常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为了确保深圳
市安全发展,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深圳经济发展和社
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根据《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深圳市安全生产
管理实际情况,经深圳市人民政府第五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了《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八条规
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从
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具备相应资
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
后,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为了贯彻执行《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44号令)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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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在崔岐平、马阳、张晋
平和刘斌康同志的指导下,组织编写了《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
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材》。
本书主要介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意义、安全生产及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知识、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体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与应急救援和危险化学品安
全事故典型案例。在编写中力求在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精神的前提下,突出深圳特,体现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教育培训的特点,内容力求深入浅出、通
俗易懂、涉及面宽,突出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实际需要的知
识,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
员培训教材》由马珑根任主编,胡先凡、范煜任副主编,全书共分
八章,全书编写提纲由马珑根、胡先凡拟定,经深圳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审定,第一章由胡先凡、马珑根、第二章由胡先凡、陈欣
辛、第七章由马珑根、胡先凡编写,第八章由胡先凡、马珑根搜集
案例汇编,第三章由沈贤明编写,第四章由赖伟斌编写,第五章、
第六章由范煜、薛芳等人编写。全书由陈良碧、周军旗和鲁娜负责
统稿。本书由贾列克、黄撰、章金基、胡凯、武刚、李俞瑾、余
富荣和张才长组成编审委员会。在编写工作中,我们得到了深圳市
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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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和广东陆军预备役防化团的大力
支持,参阅和和引用了大量文献资料和相关著作,在此表示深深的
感谢。由于编者学术水平及实际工作经验等方面的限制,加之时间
紧迫,书中难免有疏漏甚者是错误之处,敬请读者和同行批评指正。
此资料作为指导培训教材,免费提供给各相关培训机构选用。
本书编委会
20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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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概述...............................................................1
第一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意义...................................................1
第二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概念...........................................9
第三节国内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概述.........................................15
第四节深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概述.........................................25
思考练习题.............................................................................................29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31
第一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针.....................................................31
第二节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概述.........................................................34
第三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38
第四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要法律法规.....................................55
第五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相关法律制度.....................................61
思考练习题.............................................................................................69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安全基础知识.............................................................71
第一节危险化学品分类.....................................................................71
第二节危险化学品的标志和特性.....................................................97
第三节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标签.......................................................101
第四节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104
第五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与事故排查...........................108
思考练习题...........................................................................................122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124
第一节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124
第二节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安全管理...............................................131
第三节危险化学品包装与储存的安全管理...................................140
第四节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使用的安全管理...................................153
第五节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管理...............................................157
思考练习题...........................................................................................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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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178
第一节防火防爆安全技术.................................................................178
第二节压力容器安全技术.................................................................184
第三节电气安全技术.........................................................................188
第四节化工装置与设备安全技术......................................................201
思考练习题..............................................................................................226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229
第一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职责与违法责任........................229
第二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核心要素............................234
第三节危险化学品安全文化建设....................................................240
第四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技能培训体系建设............................252
思考练习题............................................................................................258
第七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与应急救援.......................................260
第一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260
第二节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与调查分析.........................................263
第三节重大事故应急救援.................................................................280
第四节危险化学品事故扑救.............................................................285
思考练习题............................................................................................291
第八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典型案例与事故分析...............................293
第一节国外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典型案例与事故分析.................293
第二节国内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典型案例与事故分析.................316
第三节深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典型案例与事故分析.............331
思考练习题答案汇编..............................................................................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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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概述
·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意义
·熟练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概念
·全面了解国内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情况
·熟悉深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概况
第一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意义
一、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
1、什么是化学品?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化学品越来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人们的衣食住行
无一能离开化学品。化学品带给人们享受的同时,也可能带巨大危害,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有
时令人怵目惊心。我们必须对化学品尤其是危险化学品有着清醒的认识,有足够的重视,对其进行科
学、安全管理,化害为利,造福于人。
化学品范围广泛,种类繁多,目前全世界已有的化学品多达700万种,其中已作为商品上市的有
10万余种,经常使用的有7万多种,而且每年全世界以新增化学品1000多种的速度发展。什么是化
学品?所谓化学品通常是指各种元素组成的纯净物和混合物,无论是天然的还是人造的,都属于化学
品,如人们吃的盐、喝的酒以及各种食用香料,医院所用的消毒酒精、碘伏,人们装修所用的油漆、
天那水、固化剂,工业所用乙醇、甲醇、各种化学助剂、汽油、硫酸等等,不一而足,他们都属于化
学品或含有化学品。
2、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具有两面性,既造福人类,有可能易燃易爆,剧毒伤人,管理不善,极易造成安全事故,
危害人类。人们把化学品中那些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等特性,会对人(包括生物)、设施、环
境造成伤害和侵害的化学品叫危险化学品。由于危险化学品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
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
理,使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第591号令公布了《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
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第二款规定: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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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
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3、危险化学品的特征及危害
危险化学品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二是在生产、
运输、使用、储存和回收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三是需要特别防护。只要同时具备了这
三个特征的化学品都应界定为危险品,都应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范畴,严格进行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很大,主要表现是极易发生火灾与爆炸危害、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首先是危
险化学品极易发生火灾与爆炸危害,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其破坏力极大,尤其是在石化企业中,
生产所使用的原料、中间产品及产品等多为易燃、易爆物质,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后果十分严
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2001--2006年化工生产、经营企业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约109起,死亡440
人。危险化学品爆炸的破坏作用很强:一是直接的破坏作用。尤其是机械设备、装置等发生危险化学
品爆炸后产生的碎片飞出会造成巨大危害;二是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对建筑物、机械设备等也会产生巨
大危害;同时,爆炸还可能引发火灾,引起更大的事故。
其次是危险化学品的毒性、刺激性、致癌性、致畸性、致突变性、腐蚀性、麻醉性等,对人体健
康产生巨大危害,这些有毒物质可以通过呼吸道、皮肤、消化道等途径进入人体,对人体其产生巨大
危害:(1)刺激性,造成皮肤、眼睛、呼吸系统等刺激反应;(2)过敏性,造成皮肤、呼吸系统等过敏
反应;(3)致癌性,长期接触砷、石棉、铬等物质可能引起肺癌,接触砷、煤焦油和石油产品等可能引
起皮肤癌;(4)致畸性,接触化学物质可能对未出生的胎儿造成危害,干扰胎儿正常发育,如水银可导
致胎儿畸形;(5)致突变性,主要是影响遗传基因;(6)麻醉性,一些化学品,如烃类、乙醚等,在浓
度达到或超出一定范围后,即可引起麻醉,如果一次性大量接触更可能导致昏迷甚至死亡。
再次危险化学品对环境的危害也非常大,危险化学品对环境的污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大气污染,臭氧层破坏,酸雨,光化学烟雾等;(2)土壤污染,土地酸化、碱化和板结等;(3)水体污
染,对水生动植物产生危害。最近很多地区出现连续不断的阴霾天气,就是受到危险化学品等物质污
染的结果。今年元月北京市发生了阴霾天气,北京全市多日阴霾笼罩,东部和南部很多地区能见度只
有500米左右,个别地区能见度甚至在100米左右。今年元月深圳市也发生了连续10多天的阴霾天气,
一向来蔚蓝的深圳天空变得雾霾笼罩。这些都是环境被危险化学品等物质污染的结果。
4、我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情况
我国是化学品生产和使用大国,主要化学品产量和使用量都居世界前列。目前全球能够生产十几
万种化学品,我国能生产各种品种、规格的化学品40000多种,石油和化学工业门类齐全,按传统分
类方法共分12个行业,包括石油开采和炼制、石油化工、化学矿山、无机化学品、纯碱、氯碱、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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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原料、农药、染料、精细化工(含涂料油漆)、橡胶加工和新材料。据统计,2000年全国化学品
生产销售收入达13000多亿元,占全国工业的13.6%,其中,我国原油一次加工能力2.76亿吨,居世
界第三位;乙烯和合成树脂生产能力居世界第五位;合成橡胶为第四位;化肥第一、染料第一、农药
第二、纯碱第二、氯碱第三、硫酸第三。除了石油和化工企业之外,全国各类企业绝大多数都使用化
学品。2004年我国化肥总产量4519.8万吨、硫酸3824.9万吨、纯碱1266.8万吨、染料84.3万吨,
居世界第一;原油加工量2.73亿吨、烧碱1060.3万吨,居世界第二;乙烯625万吨,居世界第三。
截止到2005年6月底,全国共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305728家,其中生产单位24055家,储存单位
3473家,经营单位214463家,运输单位5755家,使用单位57719家,废弃处置单位263家,涉及
剧毒化学品的从业单位16186家。2008年全国化学品生产销售收入65843亿元,职工人数614万人。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大意义
1、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是吸取事故教训的必需措施
危险化学品危害极大,对其进行安全管理,预防各种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无论从我国改
革开放、安全发展的战略意义上来说,还是从我们进行经济建设,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及社
会和谐稳定来说,影响都重大而深远。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安全事故不仅给全世界敲响了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警钟,也值得我们国
人建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时吸取教训和借鉴。27年过去了,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安全事故的危害,
至今仍然使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忐忑不安,心有余悸。
1986年4月26日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安全事故,使带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染物扩散到北欧、西欧,
最远扩散到美国东海岸,据统计,2万人因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故患上癌症,其中致死9.3万人;核
泄漏事故发生后,前苏联立即疏散了11万多人,随后数年,又从污染严重地区搬迁了23万人,前后
共疏散34万余人;在白俄罗斯国家科学院研究成果的报告中说,全球共有20亿人口受切尔诺贝利事
故影响,绿和平组织称切尔诺贝利核泄漏危害被低估了10倍。
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深圳市清水河危险化学品仓库特大爆炸火灾事故,虽然已经过去20年,但留给
深圳人的伤痛却是难忘的,经历这一事故的人们,回忆起事故发生的那一刻,其惨剧历历在目,仍心
有余悸、谈虎变,它给我们年轻的深圳敲响了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警钟。
1993年8月5日13时26分,深圳市安贸危险物品储运公司清水河化学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大爆炸
事故。爆炸引起大火,1小时后着火区又发生第二次强烈爆炸,造成更大范围的火灾。直到6日凌晨5
时,才扑灭这场大火。这起事故造成15人死亡,200多人受伤(其中重伤25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2.5亿元。
为什么会发生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安全事故和深圳市清水河危险化学品仓库特大爆炸火灾事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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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人们研究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经营、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形
的各类事故,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三是工
作环境的不良,四是劳动组织的管理缺陷。大多表现为无证经营、企业经营不达标、从业人员缺乏专
业知识、经营网点分布不合理、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不到位。尤其是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
个人对危险化学品认识不足,麻痹大意、漠不关心,致使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贻害无穷。
2、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是安全生产的必然要求
化学品极大地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质量,是现代文明的基础。化学工业和化学品的安全,是保障人
民生活质量的基本条件。化学工业和化学品的安全,是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件之一。
化学工业是基础工业,既以其技术和产品服务于所有其他工业,也制约着其他工业的发展,而我国的
化学工业企业大多规模小、经营品种多、部分经营者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不强、经营场所相对分
散,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必须进行安全管理。
化学工业生产本身面临着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问题。随着化学工业的飞速发展,这些
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观注。化工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高温、高压、有腐蚀性等特点,因
而较其他工业部门有更大的危险性。据我国30余年的统计资料显示,化工厂火灾爆炸事故的死亡人数
占因工死亡总人数的13.8%,居第一位;中毒窒息事故致死人数为死亡总人数的12%,占第二位;高空
坠落和触电,分别占第三、第四位。很多化工原料的易燃性、反应性和毒性本身导致了事故的频繁发
生。
有人对我国20世纪末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运输、储存各环节中的典型死伤事故进行了统
计,从统计中不难看出,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运、经营、运输、使用各个环节都容易出现重大安全
事故,而且一旦发生,总是造成死伤,巨大损害。
我国20世纪末危险化学品的典型死伤事故表
环节
生产
使用
运输
事故类型(介质)
爆炸(氯、油、硝铵)
火灾(酒精)
泄漏中毒(一甲胺)
雷击火灾、爆炸(原油)
储存火灾爆炸(硫代硫酸铵、硝铵等)
爆炸(过氧化苯甲酰)
死/人伤/人时间/年
2250多
40
42595
1978
89
地点
1998陕西兴平
1997长沙
1991江西上饶
1989
1993
1993
青岛
深圳
郑州
15100多
2723
面对一桩桩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面对惨不忍睹的一个个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场面,面对国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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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众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面对惨痛的教训,我们怎能忘记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我们的危险
化学品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高度重视,依法管理好危险化学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
科学措施,杜绝或避免各种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
3、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是企业负责人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
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
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
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除了明确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管理
第一责任人外,同时还规定,企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直
接领导责任,企业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我们不难看出,搞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是每一位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
员不可推诿的责任,如有失职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是科学发展的内在需求
(1)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壮大,安全生产是第一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危险性很大、专业
性很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轻者给企业造成财产损失,重者企业毁于一旦,三鹿奶粉仅因三聚氰胺
事件而毁于一旦。因此,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多数企业使用的原料、辅
料及生产的产品、副产品及中间产品等大多属于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物处
置过程中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如果管理不善,极有可能发生重大恶性事故,导致人亡企毁。
(2)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是我国安全发展的需要。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
程中常常由于管理不善而引发安全事故,不仅会给企业本身带来严重危害,而且还会给社会造成严重
影响,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甚至给生态环境也带来严重影响。因此,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是社会的需要。
(3)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是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世界发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定了较
完善的管理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了全生命的周期管理。国际化学品分类体系协调工作组按照
有关章程和议程,在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积极支持下,已形成了新的国际化学品分类和标签体系框
架,指导世界各国按照新的国际标准制定本国标准。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融入到国际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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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中,就必须遵守国际法律法规、规则和国际化标准的约束,所以,我们必须尽快建立起我国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否则,无法与国际接轨。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措施
从国家层面上讲,我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起步较晚,虽然由于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发展比
较迅速,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为:
一是危险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不够健全。虽然对农药、兽药、食品添加剂等化学
品的管理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但对工业原料和日用消费使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仍存在薄弱环节,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对象、重大危险源辨识的临界量、新化学物质的申报
评价及测试评价制度上仍存在一些不相适应或不协调的地方。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偏重于劳动
生产安全和事故防范,对健康安全和环境安全则较少考虑。
二是缺少有效的执法监督管理和协调机制,以致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权力分布在国家安全生产、环保、农业、卫生、质检等多个部门,管理分散,交叉重叠,缺乏整体协
调与监管,极易形成“三不管地带”。法律法规不能有效贯彻执行,如氯丹、等,国家虽然明令
禁止,但在一些农贸市场仍可以买到。
三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控技术支持体系建设不足,技术支持力量十分薄弱。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
所涉及的各技术领域均得到了相应发展,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和实力,已初步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保
障体系。但由于一直以来过于依赖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研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使得我国建立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体系所必需的技术基础薄弱,尤其是缺乏危险品安全关键技术
研究能力。我国生产的大部分化学品没有进过实验室进行危险性测试和评价,致使不能对其进行适当
的分类和标志。危险化学品风险评价和风险管理制度及技术导则都没有与国际接轨,不能满足国家危
险化学品安全登记的需要。对危险化学品污染物的泄漏和排放不能随时掌控,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
管理也不严。
四是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产业的发展存在不足。如安全管理中介机构、评价机构、检测机
构、培训机构等在我国发展都相对落后,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需要,有的机构如安全
培训,还存在官方独办的现象。
五是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文化建设落后,全民安全素养较低,安全意识落后,安全教育基础薄弱,
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普及不力,很多地方出现了政府重视,而企业和公众的安全意识淡薄的现象。
为此,我们应加对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投入,加强舆论宣传,积极研究,大力开展以下工作,
尽快缩短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国际水平的差距,与国际接轨。
第一、各级政府和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应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大意义,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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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提高到我国经济和社会安全发展的重要战略高度来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现行
法律法规,积极探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新思路、新措施、新方法。
第二、加快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研究和体系建设,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如美国、
欧洲,日本等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经验,吸取其教训,同它们进行比较,从中出我国法律
法规和标准的不足,建立健全我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第三、在危险化学品的监管体系上做好文章,做到责权利明确,杜绝执法重叠空间和空白地带,
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的
职责,责任到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失职者的责任,严厉打击徇私枉法者,消除权力寻租空间。
第四、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技术支持体系研究,包括化学品分析测试实验室系统,化学品的
测试、评价、使用检测方法,化学品安全评价方法,化工设备安全设计及评价体系等。
第五、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的研究,包括危险化学品数据库,化学品信息管
理系统,系统监控、事故统计、事故模拟、电子标签,应急救援系统等。
第六、加强全民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民安全素养,加强安全心理学,安全文化、安全教育学等
等学科及其体系研究,尤其是要加大安全科研和教育投入,尽快建立起科学的安全教育体系,大力培
育安全教育人才,打破现有官方垄断安全教育体制,开放安全教育。
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层面来看,许多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
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没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知识,没有意识到危险化学品对企业、对自己和
他人的危害,更没有认识到自身的重大责任和失职的恶果。如2009年11月23日13时17分,菏泽海
润化工有限公司小井乡黄庄储备库发生的11.23爆燃事故,就是个典型。驾驶员穆勇敢违反危险化学
品运输车辆的规定,单独开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带必须的劳保用品及服装,而是穿戴不防静电的普
通服装,在罐车上来回走动,而在场管理人员也没有制止,以致于衣服上的静电点燃了挥发的苯混合
气体,造成一死一伤的惨剧。
为了避免惨剧的发生,我们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一、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他们对危险化学品危害的认识,了解他们自己的责任。加强安全
知识和法规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由安监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将安全工
作纳入企业年检范畴,迫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学习和掌握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和技术。
第二、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
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加大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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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应该深入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和经营单位,帮助它们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度和培训体系,建立起安全管理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免费组织这些单位
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演习。
第四、全面推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上岗资格证和再学习制度,对于无证
上岗者予以严惩。
第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任重道远、意义重大,必须高度重视,将其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
范化、常态化的管理轨道,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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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概念
了解和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概念,是学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提高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技能的必备知识。
一、安全与安全生产
安全与安全生产是相联系的一对概念,追求安全,规避危险是人内在本能的一种需要,根据美国
心理学家马斯洛的研究,人有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五种需要,其中安全需要是第二层
次的需要,
什么是安全?要下一个确切的定义很难,通常所说的安全,就是没有事故和危害发生,即便发生
了事故和危害,也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或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如果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安全就是
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也就是没有物质危险和精神恐慌而使人处于自由的一种状态,
是人类的整体与生存环境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害、不存在危险和危害的隐患的、免除了不可接受的
损害风险的一种状态,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运行状态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
的损害控制在人类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
我们学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所说的安全,通常是指预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危
险,以及为消除这些危险所采取的各种手段、方法和行为的总称,它具有预知危险和消除危险两层含
义,具有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和财产安全三方面的内容。
安全生产则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所谓“安全生产”,
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
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换句话说,为了使劳动过
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
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它既包括对劳
动者的保护,也包括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使生产活动正常进行。
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可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减少职工伤亡,可以减少劳动力的
损失;减少财产损失,可以增加企业效益,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发展;而生产必须安全,则是因为安全
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全就无法生产。
二、安全生产与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
总称。通常是指企事业单位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
安全生产的内容包括:制定劳动保护法规,采取各种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方面的技术组织措施,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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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开展众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活动等。
安全生产管理是与安全生产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安全生产管理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安全科学的一个分支。
所谓安全生产管理,就是针对人们生产过程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
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
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
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所造成
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法制管理、行政管理、
监督检查、工艺技术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作业环境和条件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对象是企业
员工,涉及到企业中所有的人员、设备、物料、环境、财务、信息等各个方面。
安全生产管理的任务就是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机构、建立健全、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和建立全管
理机构,落实安全责任制,以发现、分析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防止发生事故和职业病,避
免各种损失,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从而推动企业生产的顺利发展,为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
三、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所谓“方针”,是指指导一个领域、一个方面各项工作的总的原则,这个领域、这个方面的各项
具体制度、措施,都必须体现、符合这个方针的要求。“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指我们党和政府对安全
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和原则,它是我们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方向和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一方
针是我国长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践的总结和科学概括。
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
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实行“安全
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安全生产管理,是以保证生产
经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目标的管理活动,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安全的管理。从根本上
说,保证生产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本身的目标是一致的。如果不能保证生产安全,在生产经营活
动中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投资者、从业人员和政府的目标都难以实现或者要大打折扣,
甚至会给各方面造成巨大损失,产生严重的负效应。
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说,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
调查,原因、追责任、堵漏洞,这些当然都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对事故预
防也有亡羊补牢的作用。但更为重要的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
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虽然人类在生产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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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可能完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但只要思想重视,预防措施得当,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是可
以大大减少的。
所谓综合治理,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为主,各行业主管部
门配合,依靠人民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分工合作,综合运用法律、政治、经济、行政、教育、
文化等各种手段,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惩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安全发展的原则。综合治理是一种机制、一种手段、一种方法,体现了安全生
产工作的格局。
四、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通常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或灾祸,它是生产
实践异常的突变,是使一项正常进行的活动中断,甚至有时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毁的意外事件。这
些事件都是以不安全动作、不安全状态或是它们的某种组合的存在为先导造成的。
我国和国际上现行的通用事故分类有:一是交通事故,国际通用简称为“肇事”;二是水运事故,
国际通用简称为“海事”或“海损”事故;三是航空事故,又称空难事故,国际通用简称为“失事”;
四是火灾事故;五是生产安全事故。
很多时候,事故是特指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生产安全事故。所谓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
位在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有关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
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
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8条的解释,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造成人身伤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安全生产事故按照灾难性质、严重程度、
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
般)等四级。
Ⅰ级是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是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
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是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是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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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危险、风险及危险因素与有害因素
危险是与风险相关而安全相反的概念,它是指某事物可能使其他事物遭受损害的一种客观的
或潜在状态或条件,从系统安全的观点来说,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
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危险一旦发生就可能会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
坏。
风险是衡量危险性的一个指标,是某一有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事故后果的组合,它是与风
险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通俗地讲,风险就是发生不幸事件的概率,即是一个事件产生人
们不期望发生的后果的可能性。危险只意味着一种坏兆头的存在,风险则不仅意味着这种坏兆头
的存在,而且还意味着又发生这种坏兆头的渠道和可能性。有时虽然有危险存在,但不一定有风
险。
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称为危险因素。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
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称为有害因素。危险因素在时间上比有害因素来得快、来得突然;
造成的危害性比有害因素严重。
这里的因素应该理解为事故、作业过程、行为和环境,因为在不同的行业主要的危险有害因素差
别较大。火灾、瓦斯爆炸、中毒、触电等属于事故;设备的检修、爆破作业、运输等属于作业过程;
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等属于行为;高温、雷电、雨雪等属于自然环境。
六、危险源
从安全角度讲,危险源是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
或状态,换言之危险源是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
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
也就是说,危险源是能量、危险物质集中的核心,是能量传出来或爆发的地方。根据危险源的定
义,危险源应由三个要素构成: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
根据危险源在事故发生、发展中的作用,把危险源划分为两大类,即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
源。把系统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称作第一类危险源;可能导致约束、限制
能量屏蔽措施失效或破坏的各种不安全因素称作第二类危险源,它包括人、物、环境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二类危险源往往是一些围绕第一类危险源随机发生的现象,它们出现的情况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二类危险源出现得越频繁,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越大。
七、重大危险源与安全隐患、事故隐患
根据我国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的解释,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
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贮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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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18条的解释,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安全生产强制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辨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或者场所。从这一规定看,重大危险
源的概念有三个层次的含义:1、重大危险源是一类场所或者设施(合称单元);2、重大危险源是生产、
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设施;3、重大危险源是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的
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场所或者设施。
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危险源分级一般按危险源在触发
因素作用下转化为事故的可能性大小与发生事故的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危险源分级实质上是对危险
源的评价。按事故出现可能性大小可分为非常容易发生、容易发生、较容易发生、不容易发生、难以
发生、极难发生。根据危害程度可分为可忽略、临界的、危险的、破坏性等级别。也可按单项指标来
划分等级,如高处作业根据高差指标将坠落事故危险源划分为4级(一级2m至5m,二级5m至15m,
三级15m至30m,特级30m以上);按压力指标将压力容器划分为低压容器、中压容器、高压容器、超
高压容器4级。从控制管理角度,通常根据危险源的潜在危险性大小、控制难易程度、事故可能造成
损失情况进行综合分级。
根据危险源的性质、场所、设备、设施等的不同,重大危险源可分为以下七类:1、易燃、易爆、
有毒物质的贮罐区;2、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如火药、弹药库,毒性物质库,易燃、易爆物
品库;3、具有火灾、爆炸、中毒危险的生产场所;4、企业危险建(构)筑物;5、压力管道,包括工
业管道、公用管道、长输管道;6、锅炉,包括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7、压力容器。
八、安全隐患与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隐患是指在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中会给人、备、设施造成危害,或影响正常生活,工作次序等的一
种状态,一般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通常,通过检查、分析可以发
现和觉察隐患的存在。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规程
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
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缺陷。事故隐患从性质上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者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
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在生产过程中,凭着对事故发生与预防规律的认识,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制定生产过程中物的
状态、人的行为和环境条件的标准、规章、规定、规程等,如果生产过程中物的状态、人的行为和环
境条件不能满足这些标准、规章、规定、规程等,就可能发生事故。
九、什么是劳动保护与职业安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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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是站在政府的立场上,强调为劳动者提供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的保障。具体来说,劳动
保护是指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来消除劳动过程中危机人身安全和健
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职业安全卫生是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的统称,它是以保障老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
和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以及法律法规、技术、设备与设施、组织制度、宣传教育等方面所有措施、
活动和事物。目前职业安全卫生与劳动安全卫生可作为同义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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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国内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概述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施行,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法律体系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
展,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体系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我国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规,有的地方政府还颁布了相应的政策文件,使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
的安全管理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其相关岗位人员的素质得到了一定提高,但还未完全与国际接轨,
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差距,我国安全管理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吸取国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经验,建
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仍然是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迫切任务。
一、国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概况
全世界化学工业发展过程经历了曲折的道路,化工行业在生产化学品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发生了
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很多重大事故,美国杜邦公司就曾因为常常发生化学品安全事故而被人们
称为“杀人工厂”。鉴于化学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联合国和世界各国都对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非常重视,尤其是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欧盟国家,它们已经建立起了非常完善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和监控体系,对化学品从原料产出、储存、运输、使用及其废弃物
处理实施全过程的监控管理。
1、联合国及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联合国所属机构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的国际管理也非常重视,并采取了有效的约定和
建议。20世纪60年代后期,联合国创立了国际有害化学品登录制度及国际化学安全计划。
1954年,根据《关于危险品运输问题的提案》,联合国召集了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1956年由联
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UCETDG)编写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常
称桔皮书)首次出版,为了反应技术的发展和使用者不断变化的需要,《建议书》每半年进行一次修订,
每两年出版新的版本。在委员会第十九届会议(1996年12月2日至10日)上,通过了《危险货物运输
规章范本》(称大桔皮书,简称《规章范本》)第一版,为方便《规章范本》纳入国家和国际规章,使
其有助于协调一致,从而使各成员国政府、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都能节省大量资源,
委员会将《规章范本》作为《建议书》的附件,桔皮书从第十修订版起,定名为《关于危险货物运输
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为对危险品作适当的分类,委员会还编写了《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
验和标准手册》(又称小桔皮书),对危险品的分类、编号、包装、标志和运输文件以及最低要求都做
了规定,《手册》应与桔皮书一起使用。
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编写了《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桔皮书)、国
际海事组织制订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航空组织制订了《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
欧洲铁路运输中心局制订了《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技术规则》、欧经会(ECE)制订了《国际公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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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协定》和《国际内河运输危险货物协定》,这六部规范目前已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为解决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环境问题,1989年3月22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了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该公约对危险废物跨国境的转移和处置作出了较为
全面的规定。它规定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应遵循的原则、“危险废物”的范围、缔约国的一
般义务、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控制措施、再进口的责任等条款。我国参与了该公约的起草和通过,并
于1991年9月4日批准加入该《公约》。1992年5月5日《公约》生效时,同时对我国生效。
1998年9月,联合国粮农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通过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
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公约》。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EP)第七届理事会特别会议后联合国危
险物品运输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标记系统专家委员会制订了GHS系统,并在世界范围推广使用。2006
年,140多个国家采纳了《国际化学品管理办法》,并通过了《国际化学品管理战略方针》。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是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国际劳工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出于保护
劳工的合法权益,于1990年6月通过了《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简称《170号公约》)和《作
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简称《177号建议书》),1993年又通过了《关于防止重大事故公约及
其建议书》,2001年颁发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
2、美国等发达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在美国,随着各种化学事故的不断出现,美国政府从惨痛的教训中逐渐完善了化学品的立法机制。
到目前为止,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做到了化学品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生命周期
的安全监控。
1928年美国国家防火协会的化学危险品和爆炸物品委员会就协同化学学会编辑了常用化学危险
品表(FPA49)。其后,美国政府相继颁布了《有毒物质控制法》、《职业安全卫生法》、《消费产品安全
法》、《高度危险化学品处理过程的安全理》、《危险物品运输法》、《有害物质包装危害预防法》、《资源
保护和回收法》、《联邦环境污染控制法》和《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
化学品从原料产出、应用到废弃物处理实行全过程的监控管理,特别是在环境无害化方面作了许多规
定。现将美国主要的化学品管理法规介绍如下:
第一、职业安全卫生法
1970年由美国总统尼克松签署发布《职业安全卫生法》,主要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劳动条件尽可能
安全卫生,向劳动者提供全面福利设施,保护人力资源。这部法律涉及国会、劳工部、各州职业安全
卫生复查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工人补偿全国委员会、卫生教育和福利部长、雇主、雇员等各方面在
职业安全与卫生事业上的责任与权利分配关系。该法建立了三个永久性的机构:
一是在劳工部成立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OSHA),对工作场所安全行政管理标准实行强制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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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制定所建议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标准,代行本法所赋予的卫生教育、福利部长的各方面职责。
二是组建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IOSH),内设健康部、教育部和福利部,负责研究职业安全
卫生等项工作。
三是组建职业安全卫生审查委员会(OSHRC),它独立于劳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负责评判
在强制安全卫生监察过程中与雇主产生的矛盾。
第二、联邦有害物质管理法
《联邦有害物质管理法》规定:要求对有害物质必须提供安全标签,以此警示用户产品的潜在危
害及防护措施;对任何属于毒害品、腐蚀品、可燃物或易燃物、刺激物、强氧化剂或产品在分解、受
热或其它方式导致压力升高的物品,必须进行标签标注;如果产品对人体有潜在伤害包括可能被小孩
误食,都必须进行标注。
第三、有毒物质控制法
《有毒物质控制法》适用于管理有毒化学品,赋予美国环保局(EPA)管理那些“可能造成健康或
环境危害”的化学品或混合物的权力。
第四、危险物品运输法
《危险物品运输法》的目的是增强运输部长的立法和执行权力,以充分保护国民在运输危险货物
时免受生命或财产危害。
第五、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
《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要求美国环保局(EPA)对目前已在美国登记注册的21000
种杀虫剂的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并要求EPA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限制那些对人体或环
境有害的杀虫剂,还要求在美国销售的任何杀虫剂必须登记注册并对其使用和限制条件进行标注,否
则禁止销售。此外,制造厂每年要接受政府执法部门的检查,并且每5年登记一次。
第六、消费产品安全法
《消费产品安全法》在1972年颁布,根据该法规定设立了联帮政府的独立机构——消费产品安全
委员会(CPSC),负责消费产品方面的研究和立法。
第七、空气净化法
《空气净化法》规定:美国环保局制定全国空气质量健康标准,防止如臭氧、一氧化碳、二氧化
硫、二氧化氮、铅和灰尘等污染,制定了新的主要污染源如汽车、发电厂废气等的健康标准;对治理
或控制如苯等毒物进行收费。
第八、联邦水污染控制法
《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授权公共卫生部,在其它联邦、州和地方管理部门的配合下,消除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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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跨州水域的污染,提高地面水或地下水的卫生条件。
第九、安全饮水法
《安全饮水法》在1974年由国会通过,确保公共饮水源免受有害污染物的危害。法规通过了立法
方案,建立了饮用水的标准和处理要求,控制可能污染水源废料的地上埋藏,以保护地下水。
第十、资源保护和回收法
《资源保护和回收法》要求,美国环保局对危险废料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程监控,并
负责全美国近200万个地下储罐的设置、建造和监控。
对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美国除了颁布了上述10部法律外,还颁布了《有害物质包装危害预防法》、
《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联邦环境污染控制法》等,其主要的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涉及到以下多
方面:化学物质申报和持续报告义务;化学物质的危险性评估;限制和禁止剧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
或使用危险信息交流;社区知情权;对化学品反应性危险加强管理;危险物质运输的风险管理等。以
石化企业为例,美国主要通过强化法规、改进装备和发展软科学进行安全管理。
美国不仅颁布了较为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而且建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分工明确,
责任清晰。美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OSHA)、环保署(EPA)、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食品与药
品管理局(FDA)等四个主要的联邦机构(OSHA,EPA,CPSC,FDA),负责颁布并执行化学品管理的大
多数法规。其他联邦管理机构负责化学品管理的其他方面。
除美国外外,加拿大、欧盟等也相继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
加拿大从1988年开始实行工作场所有害物质信息系统(WHMIS),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危险化学品
安全标;危险物质安全信息单;劳工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
为使欧盟各国在化学品管理上保持一致,欧盟也积极制定了化学品管理制度和法规,1967年,欧
盟制定了第一部指令67/548/EEC(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包装及标注指令》。1996年,欧盟修订了1982
年颁布的《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2001年2月欧盟发布了《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
2004年1月欧盟向WTO/TBT委员会通告了“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建立欧洲化学品管
理局并修订1999/45/EC指令和法规(EC)(有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欧州议会和理事会法规提案”
的文本。2007年6月1日,欧洲委员会开始全面实施新的化学品管理政策———化学品注册、评估和
许可制度。
欧盟化学品管理制度和法规分为分类、包装和标签指令,销售和使用指令,重大事故危害指令,
作业人员安全指令,实验室安全操作指令,混合物分类、包装与标注指令,现有物质指令,进出口指
令,危险货物运输指令和破坏臭氧层物质指令等几个方面。其中,67/548/EEC((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包装及标注指令》,88/379/EEC《危险制剂的分类、包装及标注指令》,793/93/EEC《现有物质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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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性评估和控制指令》和76/769/EEC《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及制剂名单》是欧盟化学品管
理的主要4大法律文件。
在国外,一些国际知名公司也建立了适合自身实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如国际壳牌石油
公司,美国杜邦公司等都建立了具有各自特的安全管理体系,对整个行业产生了广泛影响。
二、国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概况
化学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关系到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党和国家
历来十分重视。围绕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运输、储存、经营销售、使用、废弃物的处理等,国家先后
颁布实施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促进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为其从业人员、安全监管人员
开展安全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1、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体系
围绕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现已形成较为善
的法律法规体系。
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气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这些法规中,有的专章或专节、专条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内容,有的虽然没有直接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章节和条款,但却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提供了借鉴。尤其是,2002年11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虽然是一部综合性安全生产的大法,但却对“危险物品”
给予专项明确,并将“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对安全生产经营的法律规定和责任更加明确,充分
体现国家对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高度重视。
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经营销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主要有:《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货物分类
和品名编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对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经营、进出口等都做了相关规定。
与此同时,国家有关部门还积极颁发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标准和行政规章,积极实施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2005年,国家质量检验检疫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危险货物品名表》
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两项标准。随后,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在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
境管理登记过程的违规行为的公告》。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修订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
毒化学品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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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还积极参与了一系列国际行动和国际公约,如POPs公约、PIC公约、IFCS、全球汞评估等,
并实施了农药登记、化学品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危险废物转移登记、合格实验室(GLP)认证
等管理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由于危险化学品常常会损害员工身体健康,产生职业病,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10月27日,
审议并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70号公约)。为了有效地贯彻实施170
公约,1996年,原劳动部和化工部联合颁布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宗旨是安全使用化
学品,保障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的安全与健康。2002年国务院第352号令颁布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职业病防治,部分省市和自治区也相继设立化工职业病防治
研究所。
为了预防和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我国有关部门也相继出台并实施了很多规定,1994年,原
化工部颁布了《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1996年,原化工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印发了《关于组
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通知》,成立了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按区域组建的8个化
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随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系统”更名为“国家经贸委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
救系统”。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三大集团公司都各自组建了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制化建设中,一些省份或地区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颁布了
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全面开展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如深圳市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
理也颁发了有关规定,如《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等。
目前我国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已达40多部,这些法律法规的建立,表明我
国己建立健全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正迈向法制化道路。
2、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体制
我国安全生产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
支持”的工作格局,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积累总结得出的宝贵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八条规定了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总体职责和要求,第九条规定了我
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2011年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专门规定
了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职责。这些规定为
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和管理体制及机构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建立了以下安全生产管理
监督机构:
(1)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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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及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人员组成,其主任、副主任、成
员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部委及中宣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有关领导人员组成,任务是在国务院领导
下,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关系大局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具体工作由各部门分别管理。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定期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和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
生产的方针政策。
第二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协调解放军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迅速调集部队参加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完成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的重大事项。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际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也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
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国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督促检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二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发
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
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三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
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国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
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指导、协调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
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26
第七组织、指导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
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第八负责监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
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
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九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
生情况,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3)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加强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委员会成员由行政、公安、交通、卫生、工商、劳动保障、旅游、建设、教育等部门组成。同时,各
级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专人专职,确保当地的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4)安全生产行政监察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这是对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实施监察的规定,也是和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的衔
接。
3、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各部门,以《安
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多次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工作。在专
项整治中,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整治,突出重点,标本兼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
各环节。重点是剧毒化学品和液化气体从业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及不符合有关资质要求
的从业单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从业单位。同时严厉打击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各种违法犯罪的
活动。
专项整治主要开展五方面工作,即整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整顿危险化学品经营
企业和销售网点;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个人;整顿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管理;整顿危险化学品从
27
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在整治中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强化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化学品事故
应急预案,逐步建立起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4、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
我国各级政府非常重视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
部门都出台了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并编写了教材,建立了考试题库,广泛开展了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知识培训。
200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下发了《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并研究制定了《危险化
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2010年9月
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T3032—2010,即《危
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中分
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危险化
学品经营单位的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必须参加危险化学品管理培训取得资格后才能上岗。
同时还规定:凡已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人员,若继续从事原岗位的工作,在资格证书有
效期内,每年应进行一次再培训。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该规定第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
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后,方可任职。
各省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也制定了相应培训标准和规定,如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年制
定了《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粤安监管〔2003〕71号),并下
发了《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2003〕95
号),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特种
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培训,同时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培
训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格后,方可从
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培训的教师必须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培训教员资格
管理办法》(粤安监管〔2003〕71号)的要求,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
的师资培训,并经考核资格后,方可上岗。
在培训活动中,不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传教育中心编写出版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材,而且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也组织专家编写出版了危险化学品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丛书,一些专家学者也编辑出版了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材,很多从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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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也编写了员工培训教材。
我国运用立法和行政手段,大力开展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使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的从业人员的安全素养、知识技能都得到
了提高,避免了因无知而带来的很多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尽管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发展也比较迅速,并且已经初步建立了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但是,还存在诸多不足。如基础工作薄弱,关键技术研发能力差;硬件条件缺
乏,实验技术支撑差;应急救援标准薄弱,救援力量过于分散;安全评价体系不健全,辅助技术不完
善;相关的参数数据库、分析模型、风险表征计算系统和不确定性分析评价系统等也尚待完善;法律
法规不协调,监管部门协同性差;安全监管机制薄弱,监管网络尚待整合;法规标准不健全等。我们
必须针对这些问题,加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步伐,迎头赶上世界发达国家,尽快建立健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生产向安全发展转变,为实现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所提出的建
成社会主义小康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29
第四节深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概述
一、深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形势
深圳市是经济特区,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是试验田和创业者的乐园,更是国家的南大门,是
一个新兴贸易之城,电子产品之城,产业结构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体,大量使用不同类别、品种的化
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销售、储运、使用量大,常常存在安全隐患,稍有麻痹大意,放松安
全生产管理,就有可能造成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形势严峻,任务重。
经初步统计2005年深圳市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663家。其中,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168家,成品油批发经营(含内供)、仓储31家,加油站241家,剧毒化学品经营9家,其它危险化
学品经营企业(乙种)214家。
据公安部门初步统计,我市常用剧毒化学品就达10种之多,涉及品种和行业有主要使用的
五金电镀厂、线路板厂、珠宝首饰加工厂、钢制件厂、钟表眼镜厂,主要使用的自来水厂、污水
处理厂,主要使用TDI的海绵厂、油漆厂、家具厂,主要使用砷化物、磷化物和汞化物的芯片厂、学
校、医院、制药厂和科研单位。截止2009年9月30日,我市有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484家,其中宝
安区265家,龙岗区166家。
从上述数据可见,深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任务重,不能有半点松懈和马虎,也正是我们深圳
市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广大基层工作人员的辛勤劳动才使深圳有了安全和谐的经济建设环境。
二、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立法
由于深圳是一个开放城市,也是一个年轻具有活力的城市,加之它特区所享有的“特权”,所以,
深圳历届班子富于创新,勇于在国家大的方针政策下,根据深圳实际,制定适合深圳的特区法律和政
策。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深圳市不仅非常重视安全管理,而且也注重依法管理,首先是利用
深圳特有的立法权,根据国家和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对危险化学品和安全生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做到了有法可依。
1984年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深圳市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深圳经济
特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经营行为,确保燃气供应和使用的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特
区实际,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1996年3月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深圳经济特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1997
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共9章55条,自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30
此后,为了使原特区内外安全管理适用法规统一,新修订的《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月21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3月31日批准,2009年5月31日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
行。共七章67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订了《深
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1999年8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2009年9月24日深圳
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再次修订。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围绕《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平战结合”的方针,结合深圳市危险化学品
应急救援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深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006年1月28日,深圳市人
民政府以深府办〔2006〕16号文件印发,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组织实施。各区、各
街道办都根据《深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订了本辖区的危
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2007年7月10日,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了《深圳市工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技
术指引》,对工业企业如何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提出了翔实的技术指导要求。据悉,对工业企业使用危
险化学品作出规范在全国尚属首次。《指引》共7章61条,紧扣深圳市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生产经营
活动涉及的主要安全内容,从工厂设计、平面设置、建筑物安全要求、作业场所安全要求、危险化学
品的安全储存、内部安全管理、安全制度建设、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逐一提出技术指导要求,有很
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为规范深圳市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由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
院、深圳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学会起草制定了《深圳市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导则》,即SZDB/Z16—2008
标准,2008年10月7日,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发布,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
境,根据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条例《深圳
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报审稿),2009年5月2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各界
公开征集意见。
为了进一步落实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众生
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
31
制定了《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2年6月28日,经市政府五届五十七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三、深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
深圳市在具体实施生产安全管理方面除了紧跟国家和广东省步伐外,也有自己的特,各个区也
采取了不同的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抓安全生产机构队伍建设,努力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网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提
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市、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已初步形成。在2009年的深圳市政府机构
改革中,原市安监局的职能划入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和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现深
圳市经贸信息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加挂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市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牌子,行使市安委办的综合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能,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
竹安全监管职责划转到市经贸信息委,行使相应的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职能,各区设立独立的安监局,
各街道设立安监办。2012年12月19日,深圳市经贸信息委牵头成立了全市首支危险化学品应急队伍。
主要负责在发生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时向市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技术指标和企业基础数据,组织专家提
供科学合理的应急处理措施,并积极参与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2、狠抓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和安全检查,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深圳市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专项整治和检查工作,将其作为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手段来抓。通过狠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和
检查,消除了一些重大事故隐患,巩固了安全成果。
3、狠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建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积极做好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工作。
二是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网上申报,向广大危险化学品
从业单位提供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和易化学品目录的免费查询,以及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许可证照的申请指南、申请表格的查询、下载等服务,有效地提高了工
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是大力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举办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
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班。
4、建章立制,严格审批,以审批促监管,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是明确和规范行政审批的条件和程序,编制了各项行政许可项目的申请指南,制定了危险化学
品安全行政许可审批规范,并且在网上予以公布,以此使得审批工作更为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同时较好地指导服务广大企业,做到审批与服务相结合。
二是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审批制度,实行审批工作集体把关,努力使审批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32
做到审批工作"四不过关":申报材料不齐全不过关、现场情况不真实不过关、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不
过关、安全隐患不整改不过关,切实严格把住审批关口。
三是聘请危险化学品专家,组成专家库,构筑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平台,为审批
发证和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四是推行安全隐患督办制度,实现审批与监管相结合。对审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推行
安全隐患督办制度。将审批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以书面规范的督办函件发到各区予以督促办理,使发
现的隐患能得以及时整改。
5、实行审批工作市区两级现场核查制度,做到审批工作"四不过关":申报材料不齐全不过关、现
场情况不真实不过关、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不过关、安全隐患不整改不过关,切实严格把住审批关口。
深圳市历来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无论是在贯彻国家有关规定或根据深圳实际建章立制
方面,还是在专项整治、队伍建设和培训管理等方面,都走在了国内前列,尤其是对废弃物和核辐射
的管理更是走在了世界前列。
33
【思考练习题】
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选出)
1.危险化学品对大气的污染表现为()
A.臭氧层破坏B.土地酸化C.土地碱化D.对植物的危害
2.根据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研究,人有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五种需要,其中()
是第二层次的需要。
A.生理需要B.社交需要C.尊重需要D.安全需要
3.安全生产事故按照灾难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Ⅰ级、Ⅱ
级、Ⅲ级和Ⅳ级等四级,其中Ⅲ级为()。
A.特别重大事故B.重大事故C.较大事故D.一般事故
4.美国杜邦公司就曾因为常常发生化学品安全事故而被人们称为“()”。
A.杀人工厂B.危险化学品之家C.安全文化发祥地D.最美化工厂
5.《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属于()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行政法规D.地方行政规章
二、多选题(每题有多个正确答案,请选出)
1.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卫生、铁路、民
用航空部门和(),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A.公安部门B.环境保护部门C.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D.农业主管部门E.交通运输部门
2.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
A.安全第一B.预防为主C.综合治理D.安全优先E.防治结合
3.1970年由美国总统尼克松签署发布《职业安全卫生法》建立了三个永久性的机构。BCD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A.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B.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C.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
D.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
E.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5.深圳市实行危险化学品审批工作市区两级现场核查制度,做到审批工作"四不过关",这里的“四
34
不过关”包括()。
A.申报材料不齐全不过关B.现场情况不真实不过关C.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不过关
D.安全隐患不整改不过关E.切实严格把住审批关口
三、是非题(请对题目做出是非判断,在题目后标上答案,正确的标上Y,错误的标上。)
1.危险化学品对人类有害无利,必须加强安全管理。
2.Ⅳ级安全事故是一般事故,是指造成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
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UCETDG)编写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
议书》(常称桔皮书)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物
处置等各环节。
5.《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只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
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四、简答题
1.简述危险化学品的特征及危害。
2.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哪些意义?
3.简述美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立法情况。
4.简述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立法情况。
5.深圳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采取了哪些有力措施?
35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
·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针。
·了解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的性质、作用和法律体系。
·熟练掌握13部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熟练掌握8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要法律法规。
·熟悉12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相关法律制度。
第一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针
一、安全生产方针及其形成过程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是我国长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
践的总结和科学概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一个有机统一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综合治理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具体措施的高度概括。只有把安全
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综合
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
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从1949到2013年的60多年里,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逐渐演变中完善成熟的,其演变分为三个
阶段:
第一阶段:1949年至1983年
这阶段是我国安全生产方针从提出到丰富的过程,本阶段我国安全生产的总方针是“生产必须安
全、安全为了生产”。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新中国政治经济建设开始。1952年,原劳动部部长的李
立三根据提出的“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的指示精神,提出了“安全生产方针”
这个名词,但没有具体内涵。后来,时任国家计委主任贾拓夫把“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概括为“生
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1952年12月,原劳动部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确认
了这一方针,一直援用到1983年。
第二阶段:1984年至2004年
这一阶段我国处于了改革开放新时期,根据我国这一时期的新特点,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由“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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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修改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984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劳动保护局局长章萍将安全生产方针概括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思想,经全国讨论后,认为这一概括比较科学,更有利于安全生产和遏制事故的发生。1984年,原劳
动人事部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生产方针呈报给了国务院,得到了认可。1987年1月26
日,原劳动人事部在杭州召开会议,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劳动保护工作方针写进了我国第
一部《劳动法(草案)》。从此,“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作为新时期的安全生产总方针确立了下来。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通过,该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这就在法律上
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成为了一项法定的义
务和责任。
第三阶段:2005年至今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安全生产新问题的不断出现,人们清楚地认识到,要搞好安全生产必须实行“综
合治理”,于是人们把新时期的安全生产方针调整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005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召开了第十六届五中全会,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
规划的建议》,该建议指出:“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
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安全执法,加强安全生产
设施建设。切实抓好煤矿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从此,安全生产方针变更
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006年1月23~24日,国务院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安全管理”。
2006年3月27日下午,中共中央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
强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
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
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
讨并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在送审三稿中将《安全生产法》第三条修
订为“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
门监管、单位负责、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正式送审稿的《安全生产法》将第三条确定为: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把“综合治理”充实到安全生产方针之中,更符合我国现阶段安全生产国情,更有利于人们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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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方向,抓好安全生产。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针
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
常务会议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这两个条例中并未单独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方针。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后
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针概括
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落实主体责任”。这一方针既与安全生产方针保持一致,也
突出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特殊性,强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所谓企业主体责任,是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履行的工
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基本
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建章立制责任,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安全生产投入责任,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责任,安全设施设备保障责任,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责任,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责任,安全检
查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针的贯彻实施
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是企业和社会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方针,减少和避免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安全。
尤其是通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制度、培训考核
制度、持证上岗制度、登记报告备案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不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
动,使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得到贯彻实施,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得到不断提高,使安全生产
事故发生率逐年下降,使人民众生命财产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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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概述
企业要发展,社会要,员工要健康,安全生产是第一要义。党的十六大不仅强调安全生产,
而且提出了安全发展的新理念。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我们不仅要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的方针,更要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作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认
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清醒地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责任。
一、安全生产法规的性质和作用
安全生产法规是调整安全生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劳动保护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它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
条例规定等法律文件的总称。
安全生产法规是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集中表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一种行为准则。
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规则,规定什么是合法的,可以去做;什么是非法的,
禁止去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等,用国家强制力来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的正常秩
序,具有强制性。这就使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安全生产法规的主要作用是调整在生产过程及商品流通过程中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
间的关系,以此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证
企业效益实现,以此维护团结和和谐的社会局面,提高社会生产力,促进我国经济建设事业顺利
发展。
二、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系统,按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划分,
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
法律规范。通常人们根据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将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类为:
(一)宪法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立法依据,
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高层级的。宪法规定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
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法律
安全生产法律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如《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我们将其划分为三类:
1、安全生产基础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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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
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2、安全生产专门法律,是规范某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通路交通安全法》。
3、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
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也包括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
作有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形式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等。
(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的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安全监
察条例》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
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如《广
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所谓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的市。较大的市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由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
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所在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如《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
地方性法规,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只限
于本地区实施使用,是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的,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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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安全生产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
属机构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它不得与宪法、法
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可划分为:交通运输业、化学工业、石油工业、机械工业、
电子工业,冶金工业、电力工业、建筑业、建材工业、航空航天业、船舶工业、轻纺工业、煤炭工业、
地质勘探工业、农村和乡镇工业、技术装备与统计工作、安全评价与竣工验收、劳动保护用品、培训
教育、事故调查与处理、职业危害、特种设备、防火防爆和其他部门等。如《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
版)、《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
部门安全生产规章之间、部门安全生产规章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
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一方面从属于安全生产法律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另一方
面又从属于地方安全生产法规,并且不能与它们相抵触。
(六)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是为了预防、消除、限制或降低劳动过程中的危害源和危害因素,保护从业者的安
全健康而制定并强制实施的准则和依据。安全生产标准虽然在我国法律渊源中没有这一层级,但由于
它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同样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如《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危险
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GB16483-200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等。
安全生产标准既可以根据其制定主体和实施范围的不同,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和企业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也可以根据其效力的不同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大部分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指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以及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一般会在标准代号后加上
“T”,如GB/T15098—1994《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
安全生产标准还可以根据标准内容的不同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和工具类、生产工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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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卫生类、防护用品类四类标准。
(七)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创立以来,共通过了185个国际公约和为数较多的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
议书统称国际劳工标准,其中70%的公约和建议书涉及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我国政府已签定了国际性
公约,如《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当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与国际公约相抵触时,除保留条款外,
应优先采用国际公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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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
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历史发展的必然
产物,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主体法。它是我
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里程碑,是我国实现安全生产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既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者长期事故预防和经验教训的总结,也是对国外科学预防
安全事故做法的借鉴;既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监管安全生产的进步,也是我国加入WTO
后面对国际新经济的现代安全管理的需要;既是广大人民众对安全生产的呼声和企盼的实现,是党
和政府对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关怀的体现。
《安全生产法》将我国安全生产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使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有法可依,它的颁布和
实施,将有利于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有利于改变我国人权状况;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
监管;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有利于增强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有利于制裁
各种不利于安全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施行以来,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
障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极需要修改
完善。2011年7月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明确要求加快修订安全生产法,为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2011年11月22日,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讨并修改完善的基础上,
又组织起草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共7章124条。2011年12月26日,经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对《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进行审查后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
院法制办公室于2012年6月4日在上公布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
泛征求意见。
《安全生产法》尚在修订中,我们只能按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执行,这部法
律共七章九十七条,具有丰富的内涵,其主要内容如下:
1、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监督管理机关及其职责权限,有利于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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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
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
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
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处理。
⑵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需要审查批准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
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对未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
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
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
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
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⑶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
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⑷社区的监督。随着大量无主管部门企业的出现,社区安全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为此,《安全生
产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体系对发生事故后,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事故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认真按照
“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从严查处事故,才能吸取经验教训,引以为戒,从而促进安全生产。《安全生
产法》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作出了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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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⑵高危行业的应急救援。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
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⑶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针对近年来在伤亡事故报告中存在的不及时、不准确,甚至隐瞒不报
等问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
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
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并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又考虑到我国国情,《安全生产法》规定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职责。
⑴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全面负责,其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
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培训的经费等。
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这是第一次在法律中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予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要在
于生产经营单位,但近年来,有些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安全管理被削弱了。在许多中小企业中,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无人管,也不懂管。为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管理,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
《安全生产法》首次做出了明确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
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它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国家规定的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⑶职工安全培训以及有关人员资质认证。针对目前许多事故多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血的教训,
法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不
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
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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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
⑷安全设施和矿山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法》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再次
做出强调规定,并要求“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
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
其安全设施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⑸安全设备的管理。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
常运转。对其中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等作了明确
规定。此外,还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评估、监
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危
险源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这对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转变有重要作用。
⑺生产经营所与员工宿舍不在同一建筑物的规定。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
工宿舍应当设立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
员工宿舍的出口。
⑻爆破吊装作业和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作业,应当安排专门
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
区域进行经产经营活动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
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
⑼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
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
的,应当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⑽承包租赁中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
4、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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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⑴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
⑵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⑶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
控告。
⑷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⑸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
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⑹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⑺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⑻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
从业人员的义务:
⑴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
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⑵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
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
告。为了保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安全生产法》特别强调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并在第五十二条中做了明确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职业病防治法的施行,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
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和待遇保障等方面作了规范。实施以来,对遏制职
业病高发势头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大量农民进城就业,流动性较大,
健康意识不强,职业病防护技能缺失;老的工业生产设备水平不高,工艺技术相对落后;加之新材料、
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危害风险以及职业病不断出现,职业病防治法的一些
缺陷凸显出来,对该部法律的修订势在必行。
2011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
正案(草案)》进行了初审。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对《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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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防治法》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有很多亮点,破解了防治职业病的“三难”(难监管、难鉴定、难
维权)“三无”(无投入、无制度、无保障),进一步明确和理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将职业病可申请救助、诊
断机构有权现场调查、“高危粉尘”纳入法律调整范畴。
新《职业病防治法》包括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
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九十条,对职业病防治方针、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
任和任务、职业卫生标准、劳动者应享受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制度、职业卫生
监督制度等都作了详细的更完善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1995年1月1
日起施行,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劳动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
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基本作用表现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合理组织社
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维护、发展和稳定和谐
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要包括促进就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劳动工资与工时制度、社
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与劳动法律监督等五方面内容。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行,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由于
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劳动合同制度必须完善。为此,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共八章九十八条,对《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作了全面规定。
四、《环境保护法》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其他法律
《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修订并施行,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
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环
境要素,防止环境破坏的法律规范;一是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的法律规范。
《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3年开始施行,1999年重新进行了修订。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
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法。本法适用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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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于1984年开始施行,1995年进行了修订。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
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没的发展,特制定本法。本法适用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88年开始施行,1995年、2000年进行了修订。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
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德索.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1996年开始施行,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特制订本法: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
治。
五、《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由国务院公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
国务院作出《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予以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工伤保
险条例》,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
附则,共九章六十七条。
出台这个《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
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该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
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
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
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9月23日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后施行,2010年12月31日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对工伤
认定的原则、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
六、《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简称170号国际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于1990年6月26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17届会议上,制定并通过了170号《作业场
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也称之为“1990年化学品公约”(以下简称170号国际公约)。我国是劳工
组织成员国,于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审议批准,承认并实施该公约。
170号国际公约的宗旨是要求政府主管当局、雇主组织、工人组织共同协商努力、采取措施,保
护员工免受化学品危害的影响,有助于保护公众和环境。该公约分7部分共27条,第一部分,范围和
定义;第二部分,总则;第三部分,分类及有关措施;第四部分,雇主的责任;第五部分,工人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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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第六部分,工人及代表的权利;第七部分,出口国的责任。
170号公约里所说的作业场所,指化学品生产、搬运、储存、运输、废弃、设备维护的所有场所。
170号公约强调政府主管当局、雇用组织、工人组织三方合作。
政府主管当局的责任:
(1)与雇主、工人组织协商,制定政策并定期检查;
(2)当发现问题时有权禁止或限制使用某种化学品;
(3)建立适当制度或专门标准,确定化学品危险特性,评价分类,提出“标识”或“标签”要求;
(4)制定“安全使用说明书”(CSDS)编制标准。
雇主的责任:
(1)对化学品进行分类;
(2)对化学品进行标识或加贴标签,使用前采取安全措施;
(3)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作业现场编制“使用须知”(周知卡);
(4)保证工人接触化学品的程度符合主管当局的规定;
(5)对工人接触程度评估,并有监测记录(健康监护);
(6)采取措施将危险、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7)当措施达不到要求时,免费提供个体防护用具;
(8)提供急救设施;
(9)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10)处置废物应依照法律、法规;
(11)对工人进行培训并提供资料、作业须知等;
(12)与工人及其代表合作。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是:
(1)有权了解化学品的特性、危害性、预防措施、培训程序;
(2)当有充分理由判断安全与健康受到威胁时,可以脱离危险区,并不受不公正待遇;
(3)与雇主密切合作,遵章守纪;
(4)采取合理步骤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消除或降低,
当本国由于安全和卫生方面的原因,对某种化学品部分或全部禁止使用时,应及时将事实和原因
通报给进口国。
我国批准170号公约表明我国政府已向世界劳工组织正式做出了承诺,要使我国的化学品管理与
国际管理体系接轨,按照国际通用模式建立新型的化学品管理体系,促进化学品管理逐步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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