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收集程序及其表现形式
一、电子数据的涵义
电子数据是指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
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表
现形式不同,后者主要是以音频和视频的形式表现出来,而电子数据
则是除了这两种形式之外的其他电子材料。
二、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
1.收集的主体
证据收集是一种侦查行为,收集的主体应该是侦查人员,但
是电子数据收集要借用一定专业设备和专业人员的协助,并且在电
子数据提取之后,有可能还要多电子数据进行分析,上述都要依靠
技术人员。所以电子数据的收集过程,一般情况下就包含两个独立
的法律行为,一是侦查行为,这个行为主要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了
带领了对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扣押存储设备、
现场勘验存储设备、制作复制件或镜像文件等行为。这种提取电子数
据的侦查行为在初查阶段还要考虑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XX院
2012年刑事诉讼规则第173条的规定,在初查阶段,是不可以采取
扣押措施的,但是可以对嫌疑人的设备进行勘验检查,这样就是合
法的。二是鉴定行为,采取这种行为一般是侦查人员扣押了相关设备
之后,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对电子数
据分析和提取。这个过程电子数据的收集主体就是鉴定主体,鉴定
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对资质的要求。
2.收集的具体程序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类型的一种,必须遵循证
据收集、审查、判断中的规则。但电子数据的某些特性又决定了电子
取证的特点,区别于传统证据的运用方法。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还
是要区分以侦查行为为主和以鉴定行为为主的过程。
以侦查行为为住的收集程序,包括现场搜查、现场输出,对相
关证据进行镜像复制,以及对电子设备或载体进行实体扣押。以重庆
市人民XX院司法鉴定中心协助侦查人员到现场进行镜像复制为例。
这个过程是一个侦查人员主导的现场勘验行为。该过程如下:首先
侦查部门将《委托勘检书》递交到检察技术部门,后者在受理委托理
解案件基本情况后派出检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在现场勘验过程
中,侦查人员应当持有勘查证,向被勘验现场负责人宣布,并邀请
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检察技术人员则要协助侦查人员
做现场保护,电子数据现场勘验开始后,依次进行以下程序:勘验
场所、勘验存储介质或设备、数据内容勘验。这个过程中有些情况
只需要勘验和提取存储介质或设备及完成了工作,比如说勘验提取电
脑或手机。有些情况下,则要进行电子数据内容的勘验,主要是针
对服务器此类提取存储介质困难或者不允许关闭电子数据存储设备电
源。数据内容的勘验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制作设备的镜像文件、
二是制作复制件并进行分析,分三个步骤:制作复制件、检验分析、
固定与案件相关联的数据内容。勘验的过程应经过全程同步录音录
像,同时勘验完成之后,还应制作《提取电子数据笔录》、《提取
电子数据清单》、《固定电子数据清单》《使用和封存记录》这些法
律文书,除了上述法律文书之外,最后技术人员应该协助侦查人员
制作一份《电子证据勘验笔录》,里面应该包含上述法律文书的内
容。在一些案件中,通过上述侦查行为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就算是完
成。
以鉴定行为为主提取电子的程序的采用是在现场勘验提取的电
子数据存储介质或设备需要进一步检验分析的情况;或者一些设备
无法现场制作复制件的情况下;或者需要在现场对数据内容进行检
验分析的。这个过程是一个鉴定过程,有委托与受理、检验鉴定、出
具检验鉴定文书这三个过程。该过程中,《委托鉴定书》、《鉴定
委托受理登记表》、《XX院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材清单》、
《电子数据使用和封存记录》以及《检验鉴定文书》这些法律文书需
要按照程序要求被制作。
三、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通过对电子数据收集程序的介绍,可
以明确电子数据收集过程会产生比较多的法律文书,比如上述的《委
托鉴定书》、《鉴定委托受理登记表》、《XX院司法鉴定中心电子
数据检材清单》、《电子数据使用和封存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
一种单独的法律形式要进行审查判断程序,及在庭审之上进行的质证
和法官以自己内心对其的认证,在这些程序中我们应该以怎样的形式
来完整表现电子数据列?
电子数据是一种信息,需要一定的存储设备储存,就司法实践
中进行的手机、电脑硬盘数据取证,对于最终固定下来的数据重庆市
的司法鉴定中心大多采用光盘的形式将其固定,所以光盘
就是电子数据的主要固定方式。除开光盘之外,为了保证证据收集
程序的合法以及电子数据一致性、真实性,附带的《检验鉴定文
书》、《电子证据勘验笔录》、《电子数据使用和封存记录》这三样
法律文书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庭审过程中对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过程
中,首先通过一定的设备将光盘中存储的电子数据展现出来,以其内
容判断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而在双方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质疑时,则以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这样才构成完整的电
子数据审查判断资料体系。
电子数据是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对其的收集、审查判断必然
在今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会越来越多的出现,这些过程中电子
数据的收集是整个工作的基础,只有证据收集保证了电子数据的真实
性和同一性,后面证据的质证认证才能够顺利开展,因此重
电视并明确分清电子数据工作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考虑的问题,
子数据的收集既涉及到侦查行为,也涉及到技术检验行为,作为检
察机关来说,相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和技术部门都应该联手协作,为
今后反腐工作增添新的助力。
本文发布于:2022-08-29 21:47: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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