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形式和分类

更新时间:2024-11-07 14:29:5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河北爱心妈妈服刑)

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形式和分类

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我国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应注意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和

法律效力。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

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

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

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

(5)自治区法规。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也称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也称地方规章)两

种。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8)国际条约。

二、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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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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