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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通过)
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
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
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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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
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五、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
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六、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
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
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金。”
七、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
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
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
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
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
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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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
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
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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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
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
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二、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
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
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
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
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
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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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
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
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
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
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
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八、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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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
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二十一、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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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9 20:59: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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