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贾超翔[1];张新民[1]
作者机构:[1]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
出版物刊名:宁夏社会科学
页码:15-20页
年卷期:2014年第5期
主题词:蒙庭农场;法律地位;法律组织形式;非团体法人
摘要: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这一经营主体,但其“法定身份”亟待确
认。根据各省市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本文认为家庭农场的法律组织形式为非团体法人,拥
有独立的字号、意志、相对独立的财产。依据我国国情,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介于专业大户与
农民合作社之间,属于一个过渡的经营主体,最终发展方向是农民合作社。同时,国外发展家
庭农场的部分经验,在我国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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