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文献综述】

更新时间:2024-11-09 09:47:3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小产权房能贷款吗)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专业:电子商务

(一)国内研究状况及研究成果

现代婚姻基于人格独立而赋予夫妻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配偶基于婚姻关系之存在

也享有广泛的人身权、财产权,其合法权利受法律的平等保护。配偶一方不履行法定义

务,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对另一方侵权的,亦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但遗

憾的是,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都仅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却未涉及,而现阶段婚内侵权行为的大量出现凸显了法律缺

失与司法实践的冲突。关于如何完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不少学者及相关的专业人

士也做了大量的探索和研究。

主要文献介绍如下:

刘用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文中,清晰的介绍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与离婚过错

损害赔偿区别,并介绍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

杨春福在《全力法哲学研究导论>一书中指出法律规定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并

不意味着受害配偶会依据此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定权利相对于现实权利来说当属

应有范畴。

姜虹在《夫妻侵权责任探讨》一书中指明,当权利主体要求保护权利时,法律强制

性的优势显而易见,道德调整的软性化无法满足当事人需求,法律强制性的优势显而易

见。

李银河、马亿南在《婚内法修改论争》一书通过数据显示许多无过错方离婚当事人

因过错配偶的侵权违法行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却得不到法律的救助,呼吁我们要大家

对受害者的保护,加大法律的覆盖面。

孙若军在“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文中指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制度最初创设是

基于资产阶级法学家所倡导的婚姻契约观念。

吴哄:“论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国法学》,2002年增刊,第146页

余东晖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指明我国现行婚姻法江损害赔偿请求权

的享有和行驶,限定于离婚发生时是一大缺陷。

李秀华在《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地位实证研究》一书中说明了夫妻关系是家庭的核心

关系,在家庭生活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周旺生在《立法学》一书中提出法制相统一原则要求国家的法制应当具有统一性,

只有坚持立法的法制原则,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的统一。

窦晓辉在“关于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之思考”一文中强调侵权人在违反民事

法律的情况下得到适度的和必要的惩罚,从而教育和挽救当事人,起到制止家庭暴力的

发生。

陈丽华在《婚姻、家庭、继承》一文中提出1882年英国制定的《已婚妇女财产法》

确立了已婚妇女的独立财产权。

殷生根译在《瑞士民法典》说道瑞士民法典明确规定:“配偶一方未履行婚姻共同

生活的义务或者其他行为对他方有危险、侮辱和损害时,他方可依据、此向法官提起诉

讼。”

林吉岭在《二十世纪中国女性发展史论》说道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

(二)国外研究状况及成果

婚姻神圣的,无论身处于哪个国家,婚姻都是你人生必须经历的一个阶段,但是每

个国家的婚姻制度以及国家质检现行的法律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些差别。从而,产生

的婚姻问题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但是,我国现存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还是可以借鉴

外国一些处理的方法,对我国的婚姻问题处理有完善作用。

CAIShu-yan在《缺陷和修改离婚损失赔偿制度》一书中对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制度的必然性,法律依据和现实可行性等方面进行探讨,同时确定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

方式,并解决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执行问题,最大限度的消除婚内侵权行为。

(三)存在问题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均明确保护夫妻关系

和公民作为自然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夫妻双方彼此人格独立,均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

力,当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民事权利,侵权者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法的位阶,《宪法》是根本大法,《民法通则》是普通法,而在《婚姻法》对婚内损

害赔偿没有作出规定时,应依据法的基本原则来支持婚内赔偿诉讼请求。但是由于缺乏

详细、具体的规定,再加上受到伦理道德、法官素质等其他因素的影响,依据民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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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判决案件的基础在司法操作上具有困难。而当这些婚内侵权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

时,就不能受到《刑法》的制裁;依据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如果

不提出离婚就无法要求赔偿,那么此时无过错的受害者就面临着要么继续忍受对方的过

错,要么只能离婚的两难窘境。

(四)发展趋势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夫妻相互信任,孩子健康成长,同享天伦之乐是每个婚姻家庭

的共同追求,因而许多人渴求婚姻的稳定,婚内侵权制度的修改可以再很大程度上可以

维系婚姻关系并且最大限度的保持家庭的和谐和对侵权者的惩戒。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

到侵害时,他们只是想寻求法律的保护,给对方以适当的警示、惩罚,纠正对方的过错

行为,并不是要求离婚。这种想法不仅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反而有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

会的和谐,应该得到支持与鼓励。

参考文献

[1]刘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学家》,2001年,第5辑,第86-89页

[2]杨春福:《全力法哲学研究导论》,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04-1.6页

[3]姜虹:夫妻侵权责任探讨,《政法论坛》,第21卷第一期,2003年2月版,第77页。

[4]李银河、马亿南:《婚内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230-235

[5]孙若军:“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学家》,2001年第5辑,第86-90页

[6]吴哄:“论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国法学》,2002年增刊,第146页

[7]余东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政法论丛》,2002年第3辑,第22页

[8]李秀华:《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地位实证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76

[9]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版,第122-125页

[10]窦晓辉:“关于建立婚内侵权算还赔偿制度之思考”载2006年9月14日中国论文

[11]陈丽华:《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189-190

[12]殷生根译:《瑞士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87年出版社,39页

[13]林吉岭:《二十世纪中国女性发展史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51页。

[14]CAIShu-yanPoliticsandLawDepartmentofDezhouUniversity,DezhouShandong

253023,China;Ondefectsandamendmentstothesystemofdivorcedamages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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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LiHong-xiang;TheperfectionandimperfectionexistingintherulesofChinese

compensationindivorcehurtfield[J];PublicAdministration&Law;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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