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4附章亲属关系原理(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

更新时间:2024-11-09 05:08:5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2021最新打架斗殴成本套餐)

第五编婚姻家庭

为更好地理解婚姻家庭编的内容,本编增加一章作为附章放在前面。

附章亲属关系原理

第一节亲属的概念与种类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相关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是亲属之源,

血亲是亲属之流。血亲也可依法拟制,通过收养而形成。姻亲则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发生的。

1、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的区别

作为现实存在的亲属关系,纵向的关系须受人们寿命的限制,不可能超过若干代,横向

的关系却是由此及彼、漫无边际的。只有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才是亲属法律关系。

2、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家庭是由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亲属组成的,家庭成员一般均为近亲属,例外的情形极

为罕见。有亲属关系的人,甚至是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不可能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而是分

属于不同家庭的。两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

经济和共同生活的关系。

二、亲属在法律上的种类

(一)配偶

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

偶。

(二)血亲

血亲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原意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拟制血亲。

1、自然血亲

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

结在一起的。

这里的同源关系或共同祖先,包括父系和母系两个方面。同源于父母双方的为全血缘的

自然血亲,同源于父母一方的为半血缘的自然血亲(如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妹)。

自然血亲关系不受婚生或非婚生的影响。

2、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具有与该种血

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

或准血亲。

应当注意,拟制血亲并不仅以原无血缘联系者为限。即使原来便具有某种血亲关系,经

依法拟制后创设的则是另一种血亲关系,从而出现了亲属关系重复的现象。在这种情形下,

权利义务不是按照原来的,而是按照所拟制的血亲关系确定的。如收养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为己之子女。

按照法律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继母与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均为拟制血

亲的父母子女。以此为中介,还会形成拟制血亲的祖孙关系、兄弟妹关系等。

(三)姻亲

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不同种类的姻亲如下:

1、血亲的配偶

在亲属关系中,已身的长辈旁系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血亲的配偶,均为已身的姻亲。

如伯、叔、舅之妻(伯母、婶母、舅母),姑、姨之夫(姑父、姨父),兄弟之妻(兄嫂、弟

妇),妹之夫(夫、妹夫),子之妻(儿媳),女之夫(女婿)等。长辈直系血亲的配偶,

同样是己身的血亲而非姻亲。但也有例外,如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继父或继母是

继子女的长辈直系姻亲。

2、配偶的血亲

在亲属关系中,己身的配偶的长辈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旁系血亲,均为己身的姻亲。

如妻之父母(岳父、岳母),妻之兄弟妹及其子女,夫之兄弟妹及其子女等。但是,配

偶的晚辈直系血亲,同样是己身的血亲而非姻亲。但也有例外,如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

子女,继子女是继父或继母的晚辈直系姻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这也是以婚姻为中介的,但是以两次婚姻为中介。如亲属关系中的连襟(指夫与妻之

妹之夫)和妯娌(指妻与夫之兄弟之妻)。这种姻亲关系比较疏远,仅具有传统习俗意义。

三、我国亲属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1045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民法典中婚姻家庭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的范围应以近亲属为限。

第二节亲系、行辈与亲等

一、亲系

(一)亲系的概念

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其载体是这样或那样的血缘联系。狭义上的亲系仅指血亲的

联络系统,拟制血亲可以比照自然血亲认定其也有这种联系。广义上的亲系还包括姻亲的联

络系统,姻亲虽以婚姻为中介,但它是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的关系,配偶双方与各自

的血亲间,都是有血缘联系,有亲系可循的。

(二)亲系的分类

亲系的划分适用于血亲和姻亲,但不适用于配偶关系。父系亲和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

亲、直系亲和旁系亲是亲系的基本分类。

1、父系亲和母系亲

父系亲是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如己身与祖父母、伯、叔、姑及其子女等,

其联络都是以父为中介的。母系亲是通过母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如己身与外祖父母、

舅、姨及其子女等,其联络都是以母为中介的。

父系亲和母系亲并无重轻之分、亲疏远近之别。

2、男系亲和女系亲

男系亲是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女系亲是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

属。我国现行法以男女平等为原则,男系亲和女系亲的地位并无区别。

需要注意的是,父系亲、母系亲之分和男系亲、女系亲之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时互

相重合,有时各有所指,如自己与伯叔之子女(堂兄弟妹),既是父系亲又是男系亲;自

己与姑之子女,虽是父系亲,但不得称其为男系亲,因其间已有女子介入。

3、直系亲和旁系亲

(1)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直亲指相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包括

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均为直系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

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除直系血亲

外均为旁系血亲。如兄弟妹因同源于父母而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己身与伯、叔、姑因同

源予祖父母而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己身与舅、姨因同源于外祖父母而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等

等。这些血亲均为旁系血亲。

(2)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

姻亲的直系、旁系之分,准用其配偶与配偶的血亲的亲系。如儿媳与公婆为直系姻亲,

因为其夫与父、母为直系血亲;女婿与岳父、岳母为直系姻亲,因为其妻与父、母为直系血

亲;已身与兄弟之妻,妹之夫为旁系姻亲,因为已身与兄弟妹为旁系血亲;夫妻一方与

另一方的兄弟妹为旁系姻亲,因为夫或妻与其兄弟妹为旁系血亲。

4、长辈亲和晚辈亲

根据亲属之间的行辈来划分亲系的方法,辈份高于自己的亲属称长辈亲,辈份低于自己

的亲属称晚辈亲,辈份与自己相同的亲属则称平辈亲。

二、行辈

(一)行辈的概念

行辈亦称辈行或辈分,指排行和辈分。

(二)行辈的分类

行辈不同于亲系。以世代为标准对亲属关系的区分。

以行辈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旧称尊亲属)、同辈亲属和晚辈亲属(旧称卑

亲属)。

父母辈和高于此辈的是长辈亲属,如父母、伯、叔、姑、舅、姨、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与己身处于一辈的是同辈亲属,如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子女辈和低于此辈的是晚辈亲属。如子女、侄、侄女、甥、甥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需注意的是:直系亲不可能行辈相同,配偶间无行辈之分。既是配偶,必为同辈。

上述区分主要适用于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亦可扩大适用于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现代

法中不称尊亲属、卑亲属,改称长辈亲属、晚辈亲属,其含义完全相同。

三、亲等

(一)亲等的概念

亲等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在亲属关系中,它起着类似

度量衡的作用。亲等是以血亲为基准,通过换算而准用于姻亲的。但亲等不适用于配偶。

就法理而言,确定亲等应以世数为依据,世数少者其亲近,世数多者其亲远。旁系血亲

可以通过同源关系计算,其远近也是取决于世数多少的。按此原理构建的亲等制称为世数亲

等制。

(二)亲等的计算方法

亲等的计算方法分为两种:一是代(世)数亲等制,二是等级亲等制。

1、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

(1)计算直系血亲亲等: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如父

母与子女为一亲等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

(2)计算旁系血亲亲等: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即与其计算亲等者)最近的共

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两边各得一个世数,将两个世数相加

即为该旁系血亲的亲等数。如兄弟妹为二亲等旁系血亲;叔叔、伯伯、姑姑与侄子、侄女,

舅舅、姨妈与外甥为三亲等旁系血亲;堂兄弟妹、表兄弟妹为四亲等旁系血亲.......

以此类推。

2、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方法

(1)计算直系血亲亲等:与罗马法相同。即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

世为一亲等。

(2)计算旁系血亲亲等:其方法与罗马法不同。其具体计算法为:先从己身上数至己

身与对方(即与其计算亲等者)最近的共同长辈直系血亲,得一个世数;再从对方上数至该

长辈直系血亲,又得一个世数,如果两边的世数相同,即以此世数定其亲等,如果两边世数

不同,则按世数多的一边定其亲等。

3、我国婚姻关于亲属关系计算方法的规定

我国计算亲等的办法是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

(1)计算直系血亲的代数时,以一辈为一代,相隔一世即为两代。

(2)计算旁系血亲的代数时,须以同源关系为依据。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妹,是两

代内的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曾祖父母、外

曾祖父母的是四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的,是五代以内旁系血亲。

这种计算方法可以用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进行换算。如两代以内旁系血亲是二亲等的

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四亲等的旁系血亲,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六亲等的旁系

血亲,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八亲等的旁系血亲。

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以婚姻的成立为发生原因

结婚行为是夫妻关系依法成立的法律事实。古代法中婚约的效力相当强大,订婚后被

认为准配偶关系。近现代法律中订婚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婚姻登

记机关准予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的时间,便是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

2、以婚姻的终止为终止原因

婚姻终止的法律事实有二:一是配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双方依法

离婚。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以出生为发生原因

亲子关系和其他自然血亲关系均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出生的时间便是自然血亲关

系发生的时间。生父与非婚生子女的血缘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认领只是一种事后的追

认。认领的效力是溯及既往的。

自然血亲关系以死亡为终止原因。这里所说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但

是,以死者为中介的自然血亲关系并不因此而终止。例如:父虽死亡,其子女与死者的尚

生存的父母,即孙子女与祖父母仍为自然血亲。自然血亲关系除因死亡而终止外,不能人

为地解除。父母离婚后,子女不论由何方直接抚养,仍为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为他人收

养后,与父母和父母方的自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法律中有关自然血亲的规定(如禁婚亲

等)仍然适用,不受收养成立的影响。

2、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以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成立为发生原因。以收养为例,准予收养登记,取得收

养证的时间,便是养父母与养子女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收养的拟制效力还及于

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从而形成了以收养为中介的其他拟制血亲关系,如养祖孙、

养兄弟妹等。

以死亡或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解除为终止原因。以收养为例,养父母养子女关

系可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亦可因依法定程序解除而终止。养父母或养子女一方死亡的,以

收养为中介的其他拟制血亲关系一方死亡的,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

书生效的时间,便是拟制血亲关系终止的时间。死亡只是终止了以死者为一方的拟制血亲

关系,并没有终止以收养为中介的其他拟制血亲关系。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发给解除收

养关系证明的时间、人民法院准予解除收养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便是拟制血亲

关系终止的时间。与死亡不同,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以收养为中介的其他拟制血亲关系

随之终止。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姻亲关系的发生

姻亲关系亦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婚姻成立的时间,便是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但是

婚姻成立以后,一方与另一方的新出生的弟、妹之间的姻亲关系,是以该婚姻的成立和该

弟、妹的出生作为发生原因的。

2、姻亲关系的终止

姻亲关系因一方死亡,主体缺位而终止,这是不言而自明的。

姻亲关系是否因作为其中介的婚姻当事人离婚而终止?对此有消灭主义和不消灭主义

两种不同的立法例。如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规定,姻亲关系可因离婚而终止。德国、瑞

士规定:由婚姻而生的姻亲关系,不因该婚姻解除而消灭。

姻亲关系是否因作为其中介的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而终止?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有规定不终止的,有规定生存一方再婚前不终止,再婚后终止的,也有采任意主义、听凭

姻亲双方自行决定的。日本民法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姻亲关系可因出于生存配偶的意思

表示而终止。

婚姻家庭编对姻亲关系的终止原因并无规定,按照民间习惯,离婚似应作为姻亲关系

终止的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后是否继续保持姻亲关系,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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