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通则一章的具体设计
巫昌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关键词:通则/亲属/婚姻家庭
内容提要:在民法典婚姻家庭(亲属)编中,通则一章是总揽全编
的关键所在。在通则一章中要重申和强化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从
总体上规范婚姻家庭关系,体现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精神,同时增设
亲属制度的一般规定,填补立法空白。
遵照立法部门对婚姻法的修改分两步走的精神,九届全国人大21
次常委会于2001年4月28日颁布了《婚姻法》(修正案),迈出了
可喜的第一步。自2002年1月起,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已经起动,婚姻
家庭法律将回归民法,成为它的一编。对《婚姻法》(修正案)再一次
进行修订,就是实现第二步到位。修订《婚姻法》(修正案)的指导
思想就是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填补立法空白,实现婚姻法的体系
化、完整化和科学化。要把婚姻家庭编修订成具有中国特的,有时
代精神的,体系完整、内容全面的,具有前瞻性、系统性、科学性的法
律。通则一章是总揽全编的关键所在。它遵循宪法关于保护婚姻、家
庭、保护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精神,规范了现阶段的婚姻家庭关系,
它是婚姻家庭立法宗旨的体现。我们在设计这一章时,一方面保留了
《婚姻法》(修正案)的基本规定,另一方面,作了新的补充,从而扩
大了通则一章的内容。通则共分十条,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保留《婚姻法》(修正案)增补的禁止性条款,强化婚姻法的基
本原则
通则中所规定的五项基本原则,是贯彻全编的指导思想。在通则
中不仅要重申这五项基本原则,以坚持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而
且还要根据众的意愿,全面保留《婚姻法》(修正案)增补的两项
禁止性的条款,从而强化一夫一妻制原则和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
1、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款
《婚姻法》(修正案)在禁止重婚的同时,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
人同居,这一补充规定有其针对性,是符合民意的。改革开放以来,婚
外性关系不断增多,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其特点
有三:从数量上看,有日益蔓延的趋势;从形式看,从隐蔽走向公开;从
主体看,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其危害性有三:冲击了家庭,损害了公
民的权益;挑战了一夫一妻制和计划生育国策;引发了腐败和恶性案
件。对此众反映强烈,要求在法律上采取措施。据调查,同意这一
规定的占被调查者的94.2%。为了遏制这种丑恶行为,捍卫一夫一妻
制,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所以,在通则一
章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必要的。
2、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
家庭暴力是破坏婚姻家庭,侵害公民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合
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家庭暴力引发的女性犯罪、老人犯罪甚至
未成年人犯罪,令人忧虑。国际社会所说的家庭暴力概念比较宽泛,
它包括3个内容:即肉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和我国刑法所说
的虐待在概念上还有某些不同。对这个问题,专家们还在探讨之中。
但不论如何界定其范围,施暴者的行为都是对受害者的一种侵害,都
是为法律所不容的。至于家庭暴力如何处理,这涉及到刑法、行政法
规、民法等多个领域。家庭暴力触犯了什么法律,则按什么法律处理,
而婚姻家庭法作为民事法律,只能规定民事责任。但婚姻家庭法(编)
作为民事基本法的一部分,从这个层次上表明“禁止家庭暴力”是很
必要的。同时,调查显示,同意补充这一规定的,占被调查者的96%,
补充这一规定,对进一步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人身权
利,弘扬尊重妇女、敬老等家庭美德,建设平等、和睦、文明的家
庭关系有重要的意义。
二、从总体上规范婚姻家庭关系,体现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精神
《婚姻法》(修正案)中,不仅重申和强化了几项基本原则,还增加
了一条,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
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实践证明,
补充这一规定,意义重大而深远,因此,在通则一章中应予继续保留。
婚姻是人生的大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建设是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一个人的人格完善和道德修养是从
家庭起步的。《婚姻法》(修正案)增加的这一条,从总体上对婚姻
家庭关系的建设提出了要求,它在道德上具有倡导性,在法律上具有
宣言性。古今中外,人们的婚姻家庭问题既受道德规范的调整,又受
法律规范的调整。因为婚姻家庭问题不是纯粹的“私事”,而是带有
社会意义的大事,它关系到民族的兴旺、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文明。
在婚姻家庭中,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保证。婚姻家庭法律的主要特
之一,就在于它具有鲜明的伦理性。法律上的每项规定,也是道德要
求。补充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的必然要求。实行婚姻
自由,这意味着结婚要以互爱为前提。爱情就是缔结和维系婚姻的基
础,这种性爱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进步。婚姻既然是爱情的结合,
男女结婚后,应当忠于爱情、珍惜爱情、更新爱情。爱情又是一种动
态的感情,它不是静止的,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的。如果爱情已经
消失或转移,双方不再相爱,那么离婚就是最明智的选择,所以法律在
保障结婚自由的同时,也保障离婚自由。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
为夫妻的婚姻制度,迄今为止,一夫一妻制是男女之间最文明和最佳
的结合方式,因此世界各国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一夫一妻制。按照这
个原则,任何公开的、隐蔽的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都为道德和法律
所不容。从国际方面看,不少国家如法国、意大利、德国、瑞士等以
及我国香港、澳门地区都有类似规定。补充这一规定,也得到了众
的拥护,据调查,同意者占被调查者的99.4%。
夫妻间发生了不忠实的行为如何处理?应视情节之轻重,承担相
应的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可进行道德谴责;情节轻微则可考虑给予
政纪、党纪等处分;情节较重的(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令其承担
民事法律责任;情节最严重的(如重婚)则追究其刑事责任。
可见,婚姻家庭问题,需要运用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来调整。在婚姻
家庭中,道德和法律是互相依存、互相补充,有时又是互相转化的,
两者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通则中保留《婚姻法》(修正案)补充
的这一规定,对于抵制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建立
一个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会起积极的引导作用,这是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一种体现。
三、增设亲属制度一般规定,填补立法空白
亲属,是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
法律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均为亲属关
系。因此,婚姻家庭法(编)也可称为亲属法(编)。我国有诸多现行
法律、法规涉及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婚姻家庭法(编)中的规定应
为最全面、最系统。为了进一步从总体上规范社会主义的亲属制度,
尤其是使散见在各法律部门的亲属立法协调一致,有必要对我国现行
的亲属制度包括亲属的种类、亲等的计算、近亲属的范围,以及亲属
的发生和终止的原因等作出总的、一般性的规定。亲属制度的一般规
定,载入其他法律部门显然是不合适的,只能设置在婚姻家庭编的通
则中,外国的民法典亲属编中一般均有此规定,在此不必赘述。国民
党政府民法亲属编通则中,规定的内容全部是关于亲属制度的一般规
定,即“直系与旁系血亲”(第967条);“亲等之计算”(第968
条);“姻亲之定义”(第969条);“姻亲之亲系及亲等”(第970
条);“姻亲关系之消灭”(第971条)。然而,在我国的1950年、1
980年婚姻法,以及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中,均无此规定。如能在
制定民法典中增设此规定,实则具有填补立法空白的性质。
1、配偶应确认为亲属的问题
配偶,即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互为配偶。配偶是血亲
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但配偶本身是否作为亲属的种类之一,各国
的立法和学界的看法并非一致。从立法例来看,1896年德国民法典
和现行的瑞士民法典都否认配偶为亲属,但日本民法典则确认配偶为
亲属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界的观点亦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配偶不
是亲属的主体,只是亲属的源泉,既不能列入亲系,又无法确定亲等,
故配偶仅为配偶,没有将其作为亲属的必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配
偶应作为亲属,因为配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完全属于亲属之间的权利
和义务,不将其作为亲属是违反设置亲属制度本意的。中国古代,将夫
妻视为“至亲”。我国婚姻法和有关法律不仅将配偶认为亲属,而且
还作为亲属之首。从中国的历史传统和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民法典婚
姻家庭编时应当将配偶与血亲、姻亲并列,作为亲属的一个类别,并且
列入近亲属范围之首。
2、离婚是姻亲终止原因的问题
姻亲因结婚而发生,是否因离婚而终止,外国有截然相反的立法
例。比如,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规定,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姻亲关系
并不因该婚姻解除而终止。而日本民法典则规定,姻亲关系既可因离
婚而终止,也可因配偶一方死亡,出于生存配偶的意思表示而终止。我
国法律对此虽无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姻亲一般因离婚而终止。故新的
婚姻家庭编应明文规定:“姻亲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终止”。
3、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方法的问题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远近亲疏的单位。计算亲等的方法,中国
古代有丧服制,现在采用世代计算法。在国外主要有两种:即罗马法的
计算法和寺院法的计算法。比较而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更科学,
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此计算法已为多数国家所采用。所以,我国亦应采
用此方法,即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是:从己身上数或者下数,以间隔的
世数定其亲等数;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
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以
间隔的世数之和定其亲等数。姻亲的亲系、亲等应按下列规则计算:
(一)配偶的血亲,从配偶与其血亲的亲系、亲等。如公婆为直系姻
亲一亲等。(二)血亲的配偶,从己身与血亲的关系、亲等。如儿媳为
直系姻亲一亲等。
4、四亲等旁系血亲为近亲属的问题。
我国法律率先使用“近亲属”一词的当属刑事诉讼法,该法第82
条(六项)列举式地规定了近亲属的范围:“近亲属是指夫、妻、父、
母、子、女、同胞兄弟妹。”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近亲属享有
某种诉讼权利和负有回避等义务,其范围不宜过宽。在现行的民事立
法,尤其是婚姻家庭法律中的近亲属,有不得结婚的义务,还有扶养、
抚养、赡养和遗产继承的权利义务,其范围应相对宽些。由于配偶、
直系血亲为近亲属,不发生异议,故范围的宽窄,主要是旁系血亲的界
定。有的同志主张,除配偶、直系血亲外,二亲等的旁系血亲为近亲属,
这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
围是吻合的,但与婚姻法关于禁婚亲的规定不符合。所以,应当在新
的婚姻家庭编中将近亲属的范围规定为:配偶、直系血亲和四亲等以
内的旁系血亲。
四、关注家庭暴力,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
《婚姻法》(修正案)既然明令禁止家庭暴力,就应该对受害者采取
必要的民事保护措施。如果家庭成员间发生人身侵权行为造成伤害后
果的,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婚姻法在体例上有所改变,它将成为民
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婚姻法》(修正案)中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
任一章将要取消,其中有些问题列入民法典的侵权行为编。但考虑到
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行为的,受害者可请求
法院发布停止侵害的民事禁止令。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行为者发布
民事禁止令是许多国家反家庭暴力法中一项已被证明的成功措施,所
以我们认为把它规定在通则中是适宜的。
在通则中,还应明确一点,有关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和诉
讼时效等,如与民法典总则编有不同规定的,应该适用婚姻家庭编的
规定,因为婚姻家庭关系有其特殊性。
出处:《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本文发布于:2022-08-29 20:09: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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