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更新时间:2024-11-08 11:35:1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妇女小额担保贷款)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范围内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

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残

疾人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根源是男尊女卑、父权制的传统陋俗,它

严重危害妇女身心健康,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

注。

我国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

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

请求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委会进行劝阻,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

予以制裁的行为。

本文试就家庭暴力内涵、危害、成因、预防与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人们从法律、

社会、心理各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

的社会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经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如

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

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

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

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行为方式不仅有

直观性还有非直观性的。可见,家庭暴力是许多不同行为所体现的一种共同性,这些行为的

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控制。[1]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

行为。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与一般暴力两类。[2]

因此,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

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

行攻击等。

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

受。

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其次,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

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

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

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

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

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

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

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3]

第三,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

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

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

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

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

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

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

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

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

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

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

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

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1.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

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

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

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了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

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此外还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岗,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

得不暂时依赖丈夫,从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视。

2.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国目前尚无明文惩

处家庭暴力法律规定,虽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

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本质的差

别,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

3.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

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对子女则实行惩戒之术“天下

无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封建礼教。

掌握家庭经济权力的家长,对家属当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权,从而使干涉与侵害妇女、子女的

人身权利的行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

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

4.司法的漠然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

涉及到感情因素。司法人员认为“清官难官家务事”,他们怕自己正儿八斤的去处理了,

可当事人之间马上又和好了,反过来还怪自己多管闲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四、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首先,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

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

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

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设立分居制度,它作为同居制度的一种补充,不仅可以

缓解夫妻双方的矛盾,避免草率离婚,还可以对防止婚内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有

积极作用;在民法上,因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

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第三,加强道德教育,提

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促高社会道德水

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

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

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

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体―――妇女进行“自

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

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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