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及防范控制
浅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及防范控制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重点体现在劳动管理和劳动保障
上,从招聘员工开始,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这
一系列流程中都有国家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严格按照法律规
范企业行为,严格按照法律履行相关程序,就可以大幅度减少劳动纠
纷从而成功避免法律风险。企业依法实施劳动管理,依法维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有效降低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才能从根本上保护企业的
劳动权益。
风险点一: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履行一定程序防止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
的劳动者,或者负有履行竞业禁止协议义务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按规定,除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
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外,不允许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建立双重
劳动关系。为此,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因招用尚未解除劳
动合同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护企业的劳动权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
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
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
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
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
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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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
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
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
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除新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外,一定要查验其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
关系。
风险点二:被招聘员工违背与原单位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风险
目前,相当多的企业对于一些知识型、技术型和营销高管人员
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禁止条款,用人单位在招收
员工时,对这类员工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准确确认其不负有与原单位
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企业对新员工工作中提供的有关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必须进行认真审查。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
法》的规定,企业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中被侵权的经营者的损失是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
权人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并承担被侵害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因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赔偿金的计算公式:赔偿金=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合理的
调查费用
总之,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一定要查验劳动者的相关证件和
保密竞业协议,防止连带责任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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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三:试用期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试用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约定,不得由一方
强制约定。
(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三)试用期的具体期限按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确定。
(四)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不得在劳动合同期
限外约定试用期,或者对劳动者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
(五)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
用一次。
(六)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
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七)试用期不得单方延长。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的试用期不符合规定,超过规定的试用期时间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规
定的试用期以外行使权利,则该权利无效,用人单位就不能利用试用
期来保护劳动权益。
针对上述试用期存在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从以下四方面
加以注意,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法律风险:
(1)解除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满前办理
按照劳办发[1995]16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
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对试用
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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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把
握好时间界限,一定要在试用期满前就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
办理好相关手续,否则,便丧失了利用试用期保护劳动权益的权利。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企业不应出资培训
按照劳办发[1995]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
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有支付货币凭证
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
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这就明确地告诉企业,若企业在试用期内出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劳
动者一旦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为其所支付的培训费不能得
到退还,企业将会权益受损。(3)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不宜低于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
本单位相同岗位最抵挡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底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根据其工作
能力和工作表现,确定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4)劳动者在试用期患精神病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办力字[1992]5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
制工人医疗期间问题的复函》和劳办发[1994]214号《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规定:劳动者患精神病,
在试用期内发现,因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
果超过试用期,应当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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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原工作的提前30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
费,企业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风险点四:未订立培训协议或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企业要抵御因对员工实施培训带来的风险,有效保护劳动权益,
应从以下两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一)出资培训应签订培训协议
通过培训协议这种合同方式确定企业与所培训员工之间的权利
义务,约束员工的行为,培训协议中要对培训结束后员工的服务期和
员工违反培训协议应承担责任做出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一定要具体,
以此有效地防范出资培训员工恶意跳槽,损害企业劳动权益的风险。
此外,企业财务上应加强培训费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建立
培训档案,以便为日后的诉讼保全证据,提供证据支持。
(1)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
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
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用人单位
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劳办发[1995]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
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
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
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
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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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
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
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
训费用。
(二)从政策层面保障培训员工待遇
根据培训员工的实际技术业务能力,合理调整工作岗位和享受薪
酬待遇。员工政治地位提高了,经济收入增加了,员工离职意向就会
大大减少,员工培训的法律风险就会有效降低。
风险点五: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定竞业限制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不
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将影响该条款的效力,产生法律风险。《劳动合
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禁止最长不得超过2年。竞业禁止条款
限制的是员工择业权,企业限制的是劳动者再次就业的范围,一般包
括:地域限制,业务限制和形式限制,如果企业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
将使条款无效。
针对以上要求,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时,应规范以下三点:(1)
竞业限制条款的主体不能是全体员工,应当限制在了解或掌握企业商
业秘密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内。(2)竞业限制条款应明确竞
业限制的范围。该范围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的竞争性行业或
者竞争性业务范围;二是企业的业务区域范围,这两方面范围应当有
明确限制,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围任意扩大。(3)从公平和对等的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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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出发,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竞业限制的合理补偿,以适当弥补劳动者
的损失,一般不低于劳动者上一年度总收入的50%.
风险点六:处理劳动关系程序不到位的法律风险。
处理违纪职工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企业不注意收集证据,不遵
守法定程序,不讲究策略,结果相当部分企业败诉。因此,处理违纪
职工应针对其不同程度的违纪事实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有效化解劳
资矛盾。为了避免在程序问题上出现漏洞,化解法律风险,在处理违
纪职工时最好采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因职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时,不
需要履行特别程序,只要证实职工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事实,且用人单位有关于此类违纪规章制度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
在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时,要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是掌握事
实证据,例如:旷工职工要有考勤缺勤记录,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
法律文书等证据;二是要履行送达程序,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后,
依法向职工本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企业在单方解除劳
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解除的理由告知工会组织,工会认为不适当的,
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
会。
企业从源头上降低法律风险,预防纠纷的发生,应该从以下四方
面规范企业行为,履行相应程序:(1)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由职
工本人签字。(2)考勤记录是企业实施劳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无论是日清还是月结,都要清楚准确,最后的清结记录让本人签字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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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3)由于对有旷工行为的员工给予除名处理必须经过批评教育
无效这一法定程序,因此,对旷工职工进行批评教育时,都应有文字
记录,让员工本人签字后企业留存,这样为以后处理员工违纪行为留
下证据。(4)培训和保密协议、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通知书等相关法
律文书,人力资源部门应在职工本人签字后,建立专门档案,由专人
负责保管。
上述需要职工本人签字的若干事项,在具体操作时,有可能遇到
职工拒签或者无法到本人等情况,对此,企业可采取相应的对策来
处理。如果遇到职工本人拒签时,企业可以约请工会、居民委员会或
其他组织包括公证人员到场证明,并当场做好记录,让在场人员签名,
以证明职工本人拒签。如果遇到职工离开企业,无法到本人,也无
成年亲属代签和地址不详,邮寄无法送达等时,方可通过公告方式送
达有关文书。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程序”越来越严密,稍不注意就会给工
作带来不良影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
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未征求工会意见,将违反工会法,
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对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
同的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理职工,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
将行政处理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则用人单位“程序”不到位,为此引
起的后果由用人单位负责。
风险点七: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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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企业对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为企业所做劳动贡献积累的补偿,也是因解除劳动合同给员工带来一
定经济损失的补偿,是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除员工有过错行为外,
企业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都应根据员工在企业工作年限的长
短,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
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
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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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
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
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
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月工
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
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
年。企业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将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
条的处罚。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
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金。
风险点八:违背劳动法规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常常引发纠纷,这种因企业行为不当产生的法
律风险具有普遍性。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即时解除、预告解
除和经济性裁员等。
1.即时解除及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
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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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
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
改正的;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
看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权利,在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的纠纷中,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其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如要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为此,用人单
位就要制定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严格规定哪些行为构成违反规章制
度,根据不同的行为制定不同的罚则。劳动者会明白自己行为的后果,
做到防患于未然。
2.预告解除及法律风险
在符合预告解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预告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
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
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
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
达成协议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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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这里不符合法定的通知形式(书面通知)、法定的通知期限(提
前30日)、通知的送达等因素,都是法律风险发生的重要成因。
3.经济性裁员及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
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
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
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照
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经济性裁员的严格条件和程序
性规定。用人单位遇有需要经济性裁员的情况,违反法定程序是与其
他两类解除劳动合同不同的法律风险发生原因之一。而且企业的经济
性裁员往往带有一定规模性裁员,由此发生的法律风险具有集体诉讼
的特点,这种因法律风险的关联性决定了该法律风险比前两种解除劳
动合同发生的法律风险更为严重。
4.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法律风险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用人单
位作了如下限制,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①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
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
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
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⑤在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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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具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⑥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此,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规避劳动争议风险。
风险点九:与没有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法律
风险
目前,劳务派遣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派遣机构在具体协议内容和
工作标准上做法不一,约定不明确,员工的薪酬拖欠严重;二是主体
选择不当,发生劳动争议无法解决。结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都无法得到保障。没有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缺少规范和监督,
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十分严重。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
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
得少于五十万元。从法律层面提高了劳务派遣的资质,规范了劳务派
遣的源头管理。现实工作中应避免与没有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签
订劳务派遣合同。
劳动保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社会保障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
方面,企业应通过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
促进企业良性发展。企业通过事前预防,科学管理来有效地解决工资、
福利等方面可能发现的问题,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风险点十: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法律风险
每个地区都规定有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一旦劳动者举报,企业
则面临补足工资,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
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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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和行政处罚等一系列法律风险,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损害劳动者利益,给企业埋下法律风险隐患。
风险点十一:工资支付不合法的法律风险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
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不能以货币形式按时发放工资,失
信于员工,挫伤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严重地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法规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
风险点十二:企业未缴纳工伤保险,将产生工伤赔偿的巨额伤残金由
企业自行承担的法律风险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补偿原则,即在劳动过程发生的职业伤害,
无论用人单位有无过错,受害者均应得到必要的补偿。用人单位即使
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也应当对受害者承担补偿责任。
用人单位应从以下四个方面防范工伤法律风险:
1.尽管工伤的主体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但工伤
保险不因劳动关系的无效而丧失,雇主应承担工伤待遇的支付责任。
此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按照劳部发[1995]223号《违
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三)规定:“造
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
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2.工伤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权。身体权或者健康权,对劳动者
其他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以及身份
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侵害都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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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工作原因”是工伤法律特征的核心,也是工伤区别于其他人身
伤害最本质的因素。在没有证据否定职工所受到的伤害与工作有必然
联系以及排除其他非工作的因素后,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
4.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的原则,不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是否存
在主观过错,无论责任在哪一方,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都可以按照
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得到补偿。
风险点十三:违反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的法律风险
女性由于身体的特殊性,法律禁止女职工从事有关繁重体力劳
动的作业,并对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四期”给予特别保
护。工作中,企业应规范以下三点:
(1)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种和工作。《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
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1990年劳动部发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
范围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范围,劳动法之所以规定女职工
的禁忌劳动范围,是体现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政策。
(2)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规定,
“任何单位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
和健康,不得安排不合适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怀孕
期。生育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同样《劳动法》第七章规定了女职
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条款,体现了劳动立法对女职工利益的特别
关注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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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女职工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保护。《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
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26条。
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
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
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期满为止。
风险点十四:企业不按约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行为的法律风险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
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
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由于
企业不能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易引起劳动纠纷,按照《违反和解
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3条的规定,
企业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
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
[1994]532号第6条的规定,企业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
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按照员工的投诉,可责令企业支付员工工资报酬。
经济补偿,并可责令企业按相当于支付员工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经济
补偿总和1-5倍支付员工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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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十五:不按国家规定安排员工休息休假将受到国家行政处罚的
法律风险
劳动者有权享有休息休假权利,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剥夺和侵犯,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在劳动者休息休假时间安排劳动者劳动或工
作的,是侵犯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侵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企业承
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办法》第4条。第5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工时应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强迫延长工
时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
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
间1小时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2)超过法定时数延长工时
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
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
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
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
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要加发
相当于工资报酬的25%的经济补偿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拒不
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
酬。经济补偿以外,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
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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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点介绍了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
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必须树立法律观念,严格按法
律法规办事,严格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从源头上避免劳动法律风险
的产生,同时制定防范措施,有效化解劳动法律风险,确保企业正常
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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