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招聘服务,促进网络招聘服务业态
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互
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网络招聘服务,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网络招
聘服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自建网站或者其他网络服务方式,
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的求职、招聘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网
络招聘服务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网络招聘服务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网
络招聘服务实施管理。
第四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履行网络安全和信息保护等义务,承担服务质
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或者通过
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强网络招聘服务
标准化建设,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行业协会参
与网络招聘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加强网络招聘服务行业自律,推进行
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网络招聘服务活动准入
第八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符合就业促进、人力资
源市场管理、电信和互联网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
件。
第九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
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
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对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其服务范围中注明
“开展网络招聘服务”。
第十一条网络招聘服务包括下列业务:
(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
(三)举办网络招聘会;
(四)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
(五)其他网络求职、招聘服务。
第十二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网络招聘服务的,
应当自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
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人力资源
服务许可变更、注销。
第十三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应当依法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首页显著位置,
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或者上述
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
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行终止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
公示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
公布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
其变更、注销等情况。
第三章网络招聘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
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用工类型、工作内容、工作
条件、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网络招聘信息,应当合法、
真实,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
性内容。
前款网络招聘信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
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第十六条劳动者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网络求职,
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
能、工作经历等情况。
第十七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
建立完备的网络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
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
面:
(一)用人单位招聘简章;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招聘信息发布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
委托证明。
用人单位拟招聘外国人的,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
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其发布的网络求职招聘
信息、用人单位对所提供的网络招聘信息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
以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
劳动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
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要求,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采取技
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招聘服务网络、信息系统和
用户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时收
集、使用其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
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
保护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
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公民身份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联
系方式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对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情
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
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
业务需要,确需向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
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三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
当建立网络招聘服务有关投诉、举报制度,健全便捷有效的
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有效的,及时受理并处理有
关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
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服务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服务
质量保障、求职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
义务。
鼓励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
区块链等技术措施,保证其网络招聘服务平台的网络安全、
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网络招聘服务安全,
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二十五条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
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的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提交其营业执照、地址、、人力资源服务
许可证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
期核验更新。
第二十六条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
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
息、服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招
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时间自服务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
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
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
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推行远
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提升网络招聘
服务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网络
招聘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完善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
害较大的网络招聘服务违法失信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
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九条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
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
示或者引导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依法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
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对网络招聘服务的监管时效和能力。
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对从
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
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取得人力资源服
务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
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
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
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公示人力资源
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明示
有关事项,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
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
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布的招
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
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
源流动的条件,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依法履行信息
审查义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牟取不正
当利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
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
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未依法进行信息收集、使用、存储、发布的,由有关主管部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履行核验、
登记义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履行招聘信息、
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执行。
第三十八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从事网
络招聘服务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
给予处罚。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2-08-29 18:48: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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