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宪性审查中的现状、困境与出路——兼对我国《立法法》第99条第1款解释

更新时间:2024-11-07 09:33:1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火车实名制)

TheCurrentSituation,DilemmaandSolutionsofthe

SupremePeople’sCourtintheConstitutional

Review--AlsoontheInterpretationofParagraph1

ofArticle99oftheLegislationLaw

作者:谢宇[1]

作者机构:[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广州510006

出版物刊名:政治与法律

页码:84-93页

年卷期:2020年第5期

主题词:合宪性审查;;预审权;提请审查权;宪法监督

摘要:我国《立法法》预设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的路径。从

现有裁判文书来看,在实践中并未遵循我国《立法法》所预设的路径,而是在绝大多

数案件中回避了合宪性审查诉求,同时又在个别案件中进行了合宪性审查,陷入了完全回避与直接

审查的两难困境。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在于,我国《立法法》对在合宪性审查中的

权力基础、权力行使程序缺乏清晰的规定。对此,亟待通过法律解释进行明确和细化,否则最高人

民法院将无章可循,无法贸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为了化解面对

的这一困境,有必要对我国《立法法》第99条第1款进行解释,推导出该条款在授予

提请审查权时,还隐含着另一项未被释明的权力即预审权,其共同构成在合宪性审查

中的权力基础;同时,为了使预审权与提请审查权的行使制度化,有必要对其行使程序进行细化,建

立起预审-提请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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