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触电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
人身触电案件处理的司法实践中,对性质相同的案件,法院判决结果有时却
出现较大的差异,造成这种状况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律的适用问题。因为民法和
电力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等,针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有着不同的规定,
造成理解和适用法律的困难。判断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就是犹太法律所说的“界
石”。只有居于中正的“界石”,才能做出公平的裁判。因此,从社会和司法实
践需要的角度出发,弄清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的适用,对触电人身损害损
害赔偿做出正确的处理大有必要。
与此同时,触电人身损害事故屡屡引发体性事件,给供电企业正常工作秩
序、安全生产、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压力,对供电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造成了
负面影响。在同情弱势体、以人为本、和谐维稳大局背景下,面临受害人亲属、
社会、政府、法院越来越大的各种方式压力,供电企业正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补偿
或赔偿责任。
一、触电事故的责任认定(归责原则)
1、高压触电属于特殊侵权,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
规定,从事高压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
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
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压对周
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
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故意如自杀、盗窃、破坏电
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等。另外,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
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
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
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别提醒的是:其一,《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
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8日被废止,因此今后审理高压触电案件,供电企业只
能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进行免责事由的抗辩,而不能依据该解释第
三条第(四)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来免责抗辩;其二,司法实践对《侵权责任法》理解存在差异:(1)如何理解《侵
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者概念?该经营者是否只限于供电企业,其他
非供电企业的产权人如专变电户和发电厂等是否认为经营者?《侵权责任法》第
七十三条比《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加重供电企业责任;(2)责任比例。被
侵权人无过错时,无过错责任是否100%,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
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比例最高和最低是多少?其三,正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六条措施,用其与《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法律适用关系。
2、低压触电属于一般侵权,供电企业承担过错责任。其依据是《侵权责任
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
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
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电力运行
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供
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
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
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
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电力法》
第六十条第三款“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
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
三条第二款“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
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低压触电时供电企业可免责的
情况包括因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用户自身过错、第三人责任造成等。
特别提醒的是,需要改变产权分界点为责任划分的绝对观点。《供电营业规
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
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
任。”但是,司法实践已突破该产权责任分界说,并有扩张趋势,
的判例中也明确认定,供电企业如果依据产权责任说免责或减轻责任的前提条件
必须是在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后期运行维护、日常
管理中没有瑕疵方能免责,否则,任何疏忽大意或管理不善都必须承担责任,只
是承担责任大小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电力设施不属于供电企业所有,只要供
电企业疏于检查、管理和维护,法院也可能以供电企业没有尽到安全检查和维护
管理义务为由,判决供电企业承担责任。
二、触电事故的举证责任
1、高压触电中,被侵权人只需举证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二个要件,而
供电企业在被侵权人完成上述证明责任后,对主张不构成侵权责任(或免责)或
减轻责任时,负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在此,供电企业要承担反证及减责、免责的举证责任。反证包括证明不是事
故高电压设施的作业人、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免责证明包括不可抗力、受
害人故意或犯罪等情形;减责证明包括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等。
2、低压触电中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一般举证原则,根据“谁主张,谁
举证原则”即应由被侵害人就损害事实、供电企业过错、因果关系、电力企业的
侵害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供电企业举证责任则包括反驳受害人证据,证明己方非产权人、作业人、使
用人、管理人,证明己方的事故电力设施符合规程和标准,证明在电力设施管理
方面没有过错并恪尽职守,证明受害人在受害过程中的自身过错等一些反证。
三、触电事故的承担责任形式
供电企业作为电力设施的管理人、产权人,有对其财产的管理和维护义务。
电力设施运行过程中,由于供电企业自身过错导致维护不当、第三人破坏电力设
备、从业人员违规作业、供电企业安保措施违规等行为引起安全隐患,导致触电
事故频发。在出现损害他人生命健康、损毁他人财产事故时,供电企业可能要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人身触电事故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1)高压触电时,承担无过错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七十三条、《民
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承担赔偿责任;供电企业电力设施存在隐患而未能及时
排除或用户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供电企业未尽用电检查职责,供电企业还要
承担过错责任。
(2)低压触电时,供电企业因过错承担责任。例如,供电企业未对供电设
施尽维护管理责任,供电设施抢修不及时,不及时清除线路搭挂物等等。依据《侵
权责任法》第六条及《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等承担侵权责任。
2、人身触电事故中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
(1)杆塔、变压器等触电事故高发区,未按照要求设立合格、规范的警示
标志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承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的行政处罚责任;
(2)高压输电线路离地间距不足安全距离等,发生触电事故,依据《安全
生产法》第八十三条承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
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的行政处罚责任;
(3)设备、线路检修时,员工发生触电事故,如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发生触
电、停电检修时提前送电发生触电、习惯性违章发生触电等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九条承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的行政处罚;
(4)员工违规作业,发生事故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承担由生产
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3、人身触电事故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杆塔、变压器等触电事故高发区,未按照要求设立合格、规范的警示标志依
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承担刑事责任。
四、触电案件成因分析
从案件发生的具体原因上分析,这些案件既有受害人一方的原因,也有供电
企业自身管理的原因,更多的是两者因素的混合。高压触电案中受害人在电力设
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行为是导致触电的最大诱因,约占高压触电案件
90%,例如未成年人攀爬杆塔或变压器掏鸟窝,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钓鱼、
违章施工、采摘摈榔等。低压触电案中受害人或第三人私自接线是导致触电的最
大原因,同时属于用户产权的低压线路存在隐患缺陷,也占低压触电的相当大部
分。
据分析,与电网管理有关的触电案件主要体现在:
(一)高压线路高度不足。高压线路对地距离、线线距离、线树距离、线房
距离、线路水面距离不足安全距离等。
(二)没有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杆塔、变压器、适宜钓鱼区、线路
穿越道路、人员活动频繁区等触电事故高发区,未按照要求设立合格、规范的电
力设施保护区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
(三)低压线路老化掉落未及时处理。
(四)未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供电设施维护管理不力、巡视检查不到位、
供电设施抢修不及时、不及时清除线路搭挂物、对事故隐患不及时制止或消除,
用户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供电企业未尽用电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如私自拉线、
三线(电力线、通讯线、电视线等)缭绕、擅自转供电、攀爬电力设施、违规作
业及其他违法行为。
(五)高压线路设施附近的违章建筑清理不及时,发生隐患制止或消除不力。
如在违章建筑顶端施工、玩耍等触电。根据《侵权责任法》高压触电适用无过错
归责原则,且《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2013年4月8日被废止,因此今后高压触电案件,即便受害人从事了法律
法规禁止的行为,但除不可抗力或受害人故意外,供电企业仍无法免责。
(六)供电设施检修时,习惯性违章触电。如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停电检
修时提前送电、习惯性违章等类型。
(七)未按电力设施架设新标准更新线路。SDJ206-1987《架空配电线路设
计规程》与DL/T5220-2005《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正确性
选用。
(八)供用电合同产权不清。未合法有效签订供用电合同,导致无合同可依;
合同产权约定不清,维护管理责任约定不清,导致法院推定供电企业承担责任。
五、法律建议
人身触电案件是可防可控的。同时我们认为,防范触电事故需要政府、全社
会等与供电企业通力合作、共同努力,需要加强电力安全的宣传、检查、维护、
管理、查处。
(一)全面普查高低压线路设施。
1、对电网高低压线路设施进行全面普查,对线路高度不足、警示标志缺失、
线路老化掉落、电力线路设施不符合最新规程标准、电杆拉线未使用绝缘、三线
缭绕、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违章施工、线路走廊树障、私自拉线等安全
隐患按照轻重缓急列入整改计划,及时有效送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
监督安全隐患整改的落实,逐步消除已有的各类安全隐患。
2、电力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加强日常电力线路设备巡视、检查、维护、管理,
及时消除线路安全隐患,查处私拉乱接等非法用电行为,做好电力线路的全过程
管理。由安监职能部门对电力设施运行管理单位上述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二)全面清理供用电合同。
清理供用电合同,全面签订合法有效供用电合同,明确产权分界点、电力设
施的维护、运行、管理和责任,并开展供用电合同内容的培训。
(三)宣传电力法规和安全用电。
1、与政府和社会资源合作,加强电力法规和安全用电宣传。充分发挥电视
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播放公益广告、安全用电知识,刊登或张贴安全用
电宣传海报、法规政策,还可以与村联动,通过义务供用电宣传员,积极在涉电
纠纷高发的城郊、农村地区开展宣传教育。
2、改变维稳与偏见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四)促进政府专项执法活动。
积极推动政府部门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协同政府部门开展专项活动:三线缭
绕整治专项活动;线路走廊树障清理活动;打击盗窃或破坏电力设施活动;清理
电力设施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活动;查处私自拉线、违法用电活动。
(五)完善准入制度。
提高物资采购标准,从采购源头防范警示标志缺失或不健全、钢管塔梯易攀
爬、电杆顶端容易引起鸟儿筑巢等问题,要求供应商制作的电杆、铁塔刻制有警
示标志、消除电杆顶端凹槽、提高钢管塔攀爬扶手高度等。
(六)转变“非我产权高高挂起”的观点。
1、转变传统产权责任意识,扩大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对露置于公共场所或
者发现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力设施要及时并持续督促用户整改,改变过去不属
于自己产权的电力设施就可以放任不管的不当想法。
2、全面通过商业保险转移触电法律风险。法律事务部门应参与到相关保险
索赔条款的设计和谈判中,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七)保证施工规范。
严格执行进网作业许可等相关规定,杜绝无作业资质人员进网作业;明确进
网作业许可资质的标准;带电作业过程注意劳动保护,避免习惯性违章作业现象
以及不执行劳动保护措施等。
(八)触电急预案处理
制定人身触电事故预案,做好安全应急准备与响应流程管理,必要时对急预
案进行演练;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理,控制事态发展;并注意诉讼技巧,灵活处理,
避免矛盾激化和体性事件。
(九)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加强档案管理。
做好涉案事故材料的收集、归档和保存。
(十)事故三不放过,总结事故经验教训。
做到事故三不放过,总结事故经验教训,举一反三,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读书的好处
1、行万里路,读万卷书。
2、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3、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4、我所学到的任何有价值的知识都是由自学中得来的。——达尔文
5、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
6、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
7、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8、读书要三到:心到、眼到、口到
9、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
10、一日无书,百事荒废。——陈寿
11、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12、一日不读口生,一日不写手生。
13、我扑在书上,就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高尔基
14、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15、读一本好书,就如同和一个高尚的人在交谈——歌德
16、读一切好书,就是和许多高尚的人谈话。——笛卡儿
17、学习永远不晚。——高尔基
18、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志而好学,如炳烛之光。——刘向
19、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20、读书给人以快乐、给人以光彩、给人以才干。——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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