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部分名词解释
宪法
1.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在 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
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这些根本制度,集中反映为国家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制度。因为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都是涉及公民和国家全局的根本问题, 它便成为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成为母法。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意味着其他一切法律性文件 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违宪行为要追究违宪责任。
3.宪法要求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由于宪法涉及的都是公民和国家的根本性问 题,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一般法律更为严格。的程序是:由全国人大常委 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 的多数通过。
2.国体和政体 国体,即国家的性质。具体的说,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统治阶级 的性质决定着国家的性质。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 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 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系。目前世界各国的具体政体形式 分为君主制政体和共和制政体。
x0c3.社会主义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于三个方面的因索:在政治上实行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 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在经济上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 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初级 阶段,发展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通过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在精 神文明上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上述三个方面也是国家性质的体现。
4.政治协商制度
当代中国的政党制度有以下基本内容:(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是坚持共产党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 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3)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对 国家事务实行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成为全 体人民共同遵循的规范。 (4)政治协商会议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组织形式。(5) 各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共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是:(1)国家的一切
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 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3)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 人民监督。这四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环节,就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
行政法
x0c1. 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 理活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 权的组织。一般认为,在我国,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 规章授权的组织(又称为“被授权的组织”)。
2.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 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具 有恒定性。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 行政客体:行政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对象或标 的,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人的行为等。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相互之间的权 利和义务的总和构成了行政法中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4.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由 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单位。行政机关不同于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则是指行政 机关内部的或者派出的、一般对外不能以自己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的单位,其行为 的对外法律后果归属于其所属的行政机关。
5.行政诉讼:行 政 诉 讼 是 个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认 为 国 家 机 关 作 出 的 行 政 行 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 行政 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规定 法 院 审 理 行 政 案 件 程 序 方 面 的 法 律 规 范 和 行 政 诉 讼 参 加 人 行 使 权 利 、承 担 义 务 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
6.行政复议: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x0c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
复议申请,行 政机关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民法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
会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2. 人身关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带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格关系
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具体
体现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基于一
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体现为亲属、监护等社会关系以及知识产权
的署名权、发表权等具有身份内容的社会关系。
3.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 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狭义和广义 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 讼的专门性法律或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又 称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指除了民事诉讼法典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实体法、程 序法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定。
4.合同法: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 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此类合同是产生债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 故又称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 范围。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又称契约。合同一经成立即具 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 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5..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x0c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管理、支配并享受物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物权。它具有下述法律特征:
(1)物权是绝对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无需他人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2)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作为财产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一方面,物权具 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碍的性质,另一方面,同一物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 个物权。
刑法 1.主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我 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l)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让其在公安机关的管 束和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禁的一种刑罚。拘役 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从事劳动生产,并进行 教育和矫正的一种刑罚。
(4)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生产、接受教育和矫正 的一种刑罚。
(5)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
x0c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1)罚金,指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一种刑罚。 (2)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剥夺 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 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 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一种刑 罚。 3.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的总和。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 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是任何一个犯罪都必须具备的,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要件,都不构成犯罪.
4.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无论是准备工具还是制造条件,都是 为了实施犯罪作准备,一旦准备就绪,就要着手实施犯罪。故犯罪预备包含着严重 的社会危害性,刑法规定要予以必要的处罚。但从犯罪预备到犯罪既遂之间还有一 个过程,它毕竟尚未造成实际损害,因此刑法规定对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x0c5.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 未遂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特征把它与犯罪预备区分开来。 第二,犯罪没有得逞,即没有具备构成某个具体犯罪的全部要件。这一特征把它与 既遂区别开来。第三
,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构成的客观 要件,这一特征把它和犯罪中止区分开来。《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 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 罪中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犯罪的发生;另一种是虽 然己经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 果的发生。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 罚。
7.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龙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 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 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2)不法侵害行为必 须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5) 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我国《刑法》第20 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x0c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 任。
8.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 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备 以下条件:(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遇到危险而采取的。(2)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3)必须是在不得 已的情况下采取的。也就是说,如果能采取其他方法避免危险,就不能实施紧急避 险行为。(4)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指紧急避 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比所避免的损害要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 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各个共 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 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刑法》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 胁从犯、教唆犯四种,并且对之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
x0c
本文发布于:2022-08-29 17:57: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9187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