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协会章程范本
XXX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深圳市井盖文化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ShenzhenCitymanholeCultureAssociation。缩写:
SCMC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深圳市井盖文化协会是由社会各界人士以及及井盖研发生产相
关当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众组织,是依法在深圳
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当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
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社会基层组织的桥梁和纽带,是深圳市市
容环境美化工作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深圳多
元文化的发展,激发文化创意热情,丰富文化生活,为美化城市贡献
力量。
业务范围:
第四条协会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领导和深圳市社会团体行政
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裕安二路宝豪华庭华悦阁24B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井盖及艺术环境方面的创意文化宣传和推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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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及井盖文化和艺术相关的阶梯、墙面、护栏、桥墩、人行
天桥等公共设施的创意性美化活动;
(三)传达政府相关政策法规,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权
益;
(四)举办井盖和环境艺术方面的文化交流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积极、进取的热情和乐于对公益事业做出奉献的精神;
(四)能够积极参及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入会申请程序:
(一)单位会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提交《深圳市井盖文化协会入会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个人会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简历及相关个人资料。
(三)经秘书处审核同意,颁发会员证书,获得会员资格;
(四)协会将通过协会刊物、网站等形式对新入会会员进行通告。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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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要按照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
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
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
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
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
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
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
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
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
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
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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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
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程序或除名事项等;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
(六)选举和罢免副会长;
(七)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八)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会费标准和其它要交纳的款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
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
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
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
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
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
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
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
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
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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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
期及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
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
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8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
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每
届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协会出席重大活动。
第三十一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
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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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
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
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
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
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
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
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
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会要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
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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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
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
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
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
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
作或离职时,必须及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
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
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
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
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
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
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及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
表彰活动,接受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
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
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
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
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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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
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
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
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
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及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5年5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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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29 16:48: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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