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固定单价合同)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适用于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2021版
2
编制说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条
例》等法律以及深圳市的相关法规,在2021版《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
价)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而成的。
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招标
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所称招标工程,是
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条例》规定应当招标且实际通过招
标进行发包的工程。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补充条款”
及“附件”五部分组成。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采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
合同时,不得对“通用条款”部分进行调整;并应将“协议书”、“专用条款”
及“附件”中须双方约定的事项予以明确;同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在“补
充条款”中补充约定合同内容。
未经编制单位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销目的复制、抄袭本合同
示范文本或其中的的任何条款内容。
3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9
一、工程概况................................................................10
二、工程承包范围........................................................10
三、合同工期..................................................................7
四、质量标准................................................................11
五、合同价款................................................................11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7
七、词语含义................................................................12
八、承包人承诺............................................................12
九、发包人承诺............................................................12
十、合同生效................................................................12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4
一、词语定义和解释....................................................14
1词语定义...................................................................14
2标题和旁注...............................................................18
3书面形式...................................................................18
二、合同文件................................................................19
4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9
5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19
6适用标准、规范........................................................20
7图纸...........................................................................20
4
8通知...........................................................................15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22
9发包人.......................................................................22
10承包人...................................................................24
四、工程管理人员........................................................25
11工程师...................................................................25
12项目经理...............................................................28
五、转让、分包、专业工程发包................................19
13转让.......................................................................29
14分包.......................................................................29
15专业工程发包.......................................................30
六、施工准备工作........................................................31
16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31
17施工准备...............................................................32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35
18开工及延期...........................................................35
19暂停施工和复工...................................................36
20工期及延误...........................................................38
八、材料、设备供应....................................................39
2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39
2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41
23材料设备的检验...................................................42
5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43
24工程质量和检验...................................................43
25工程试车...............................................................45
26安全文明施工.......................................................47
27工程的保护...........................................................50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51
28合同价款...............................................................51
29工程量确认...........................................................55
30工程款支付...........................................................56
十一、工程变更............................................................59
31工程变更...............................................................59
32变更价款确定.......................................................62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64
33竣工验收...............................................................64
34竣工结算...............................................................67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69
35违约.......................................................................69
36索赔.......................................................................70
37争议.......................................................................73
十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73
38工程质量缺陷保修...............................................73
十五、不可抗力............................................................74
6
39不可抗力...............................................................74
十六、保险和担保........................................................76
40工程保险...............................................................76
41工程担保...............................................................77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78
42合同的生效、终止...............................................78
43合同的解除...........................................................78
44合同份数...............................................................80
45合同备案...............................................................80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81
二、合同文件................................................................81
5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81
6适用标准、规范................................................81
7图纸....................................................................81
8通知....................................................................81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82
9发包人................................................................82
10承包人..............................................................82
四、工程管理人员........................................................82
11工程师..............................................................82
12项目经理..........................................................83
五、转让、分包、专业工程发包................................83
7
14分包..................................................................83
15专业工程发包..................................................83
六、施工准备工作........................................................83
16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83
17施工准备..........................................................84
七、开工、竣工、工期和暂时停工............................84
20工期及延误......................................................84
八、材料、设备供应....................................................84
2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84
2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84
23材料设备的检验..............................................84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84
25工程试车..........................................................84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85
28合同价款..........................................................85
29工程量确认......................................................85
30工程款支付......................................................85
十一、工程变更............................................................86
32变更价款的确定..............................................86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86
33竣工验收..........................................................86
34竣工结算..........................................................87
8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87
35违约..................................................................87
37争议..................................................................88
十五、不可抗力............................................................88
39不可抗力..........................................................88
十六、保险和担保........................................................88
40工程保险..........................................................88
41工程担保..........................................................88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89
44合同份数..........................................................89
第四部分补充条款......................................................90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9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发、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及特征:
资金来源:政府100%
二、工程承包范围
1.房建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
土石方工□金属门窗□
基坑支护□智能建筑□
□桩基类别:□空调面积:平方米地基与基
桩径:数量:
通风空调
□设计冷负荷:冷吨
□混凝土□砌体□钢结构主体结构
□网架□索膜结构
室外环境□
□电梯部装饰,装□二次装修电梯工程
□自动扶梯部
屋面及防□消防工程□
□户数户建筑给排□燃气工程
□庭院管:米
建筑电气□其它工程
2.市政工程:(在□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
七通一平
挡墙护坡
软基处理
道路工程
桥梁工程
隧道工程
排水管道
排水箱涵
□给水管道
□长:宽:给排水构
□泵站工程
□长:宽:电信管道
□座电力管道
□长:宽:路灯照明
□雨水管:米道路改造
□污水管:米
□长:宽:绿化工程
10
□
□
□
□
□
□
□长:
□
交通监□
交通安全□
3.其它工程
燃气工程□
其它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21年月日(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2021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计算起点。)
四、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币种:人民币
合同价款(大写):
(小写):¥
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为(小写):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的规定一致:
1.协议书;
2.招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11
5.通用条款;
6.投标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和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
邮件)。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承担工程
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
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2021年月日
订立地点: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送建设主管部门
备案后生效。
12
发包人(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
承包人(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
合同备案情况:
备案机构(公章):
经办人:
年月日
13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解释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
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
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
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
补充或修订。
1.3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
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
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承包人:指本合同中指明承建本工程的、具有
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
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
经发包人同意外)。
1.5专业工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专业工程施
工合同并承建该合同指定工程的、具有相应工
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
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
人同意外)。
14
1.6分包人: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
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
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
合法继承人。
1.7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本合同约
定的权力和义务的代表。
1.8工程师: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
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
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
确。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
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
理单位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
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
1.9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
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
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
和义务。
1.10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
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
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
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
1.12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
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
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3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
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1.14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
15
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工程。
1.15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
机械、仪器、装置。
1.16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
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
械、器具或物品。
1.17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
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
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8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
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
部分的其他场所。
1.19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
久占用的土地。
1.20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
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
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
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21合同价款: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
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
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1.22追加(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
要增加(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
后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法增加(减少)的合
同价款。
1.2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由发包
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4交接证书: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
16
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合同约定签发
的证书。
1.2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
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
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7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
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1.28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
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
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29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
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30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
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
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
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31标准、规范: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
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
1.32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
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
清单。
1.33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
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
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5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
17
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
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
延的要求。
1.3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的客观情况。
1.3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
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
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
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8法定节假日: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
的节假日。
2标题和旁注
2.1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视为合同条款
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
时,不列入考虑。
3书面形式
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
人各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
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
18
二、合同文件
4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4.1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
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
顺序如下:
⑴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
⑶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⑷通用条款;
⑸投标文件;
⑹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⑺图纸;
⑻工程量清单;
⑼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
记录和文件;
⑽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
程会议纪要;
⑾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
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和)。
4.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
工程师作出解释。如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
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5.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
19
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
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
语言文字。
5.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
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
6适用标准、规范
6.1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
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
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
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
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
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
范。
6.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
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
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
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
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
并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7图纸
7.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
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
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
20
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工程
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
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
关的第三方。
7.2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
中提出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保密措施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
义务。
7.3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
工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
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
工期。
7.4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
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
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
偿损失、顺延工期。
7.5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
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7.6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
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
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8通知
8.1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
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
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
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
21
8.2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
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
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
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
8.3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
专递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知送至专用条
款中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9发包人
9.1发包人可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
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确
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盖章
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
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和
承包人。
9.2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
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
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
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
装备及其它物品。发包人应保证其人员配合承包
人的工作并遵守关于工程安全与环境保护的规
定。
9.3发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
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⑴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
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
22
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
作遗留的问题;
⑵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
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
施工期间的需要;
⑶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
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⑷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
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负责;
⑸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
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
批件;
⑹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
场交验并移交给承包人;
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
和设计交底;
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
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⑼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
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9.4发包人可将9.3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
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9.5发包人未完成9.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且未
委托承包人办理,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
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
23
顺延延误的工期。
10承包人
10.1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精心组
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在缺陷保修期内对
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
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
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
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10.2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
作:
⑴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在其设
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
发包人委托的工程施工图设计,经工
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
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⑵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
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
设施;
⑶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
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
的费用;
⑷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
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
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
相关手续,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
24
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
成的除外;
⑸在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
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以前,负责已完
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
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如发包人要
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发包人
应承担相应费用;
⑹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
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
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⑺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
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
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
损失和;
⑻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0.3承包人未完成10.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
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
失。
四、工程管理人员
11工程师
11.1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
或者在开工前将工程师的姓名通知承包人。实施
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和总
监理工程师的名称、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包人。
25
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
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1.2工程师应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
使本合同订明或必然隐含的权力。除合同明确说
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承包人
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
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
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11.3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
的批准:
⑴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⑵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
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
期;
⑶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
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⑷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
行变更;
⑸提出或批准索赔;
⑹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⑺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
批准的其他权力;
⑻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需经发包人
批准的权力。
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经发包人
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
准。
26
11.4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
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
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
行行使11.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
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11.5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
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定必
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亦可随
时将其授予工程师代表的任何职权撤回。任何此
类授权和撤回应由工程师提前7天通知发包人
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
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
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
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时,视
同工程师。
11.6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
所需的指令。工程师的指令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
面形式送达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
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必要时,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
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
人应予执行。如承包人在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
48小时之后,未收到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应在
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
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
令已被确认。
27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
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承
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
原指令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11.7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
所需的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因工
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的
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
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
期。
11.8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
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根据合同条
款约定,考虑各种情况,行使其酌情权,实事求
是和公正无私地作出判断并接受检查,如发现有
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
12项目经理
12.1承包人应按投标书的承诺任命项目经理,
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
务,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2.2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
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
目经理签字后发出。
12.3承包人应保证其任命的项目经理与投标书
的承诺一致,并保证项目经理及时到位,保证施
工过程中项目管理班子的稳定。若任命的项目经
理与投标书的承诺不一致或项目经理未及时到
28
位,发包人可按照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对承包人进
行相应处罚。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未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12.4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
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
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
全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
程师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身和工
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五、转让、分包、专业工程发包
13转让
13.1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
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14分包
14.1承包人拟进行分包的工程及分包人,经发
包人批准,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将其承包
范围的部分项目分包,不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
任何责任和义务。
14.2如承包人没有承担本合同中某专业工程的
承建资质,承包人必须根据14.1款的约定将该
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专业
工程的资质条件。
14.3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
29
提供已分包或拟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一切资料。
14.4承包人与分包人应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工
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
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
款项。
14.5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分包。承包人
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15专业工程发包
15.1发包人自行发包专业工程的,应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专业工程
承包人。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由发包人与专业工程
承包人签订,承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为总包与
分包关系。
15.2⑴发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应由专业
工程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保护承包人在上
述责任和义务方面不受损害;任何由于专业工程
承包人未履行上述责任和义务而引起的与本合
同有关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等费用及其他开
支,承包人免于承担;
⑵对于因专业工程承包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
损失,承包人免于承担;
⑶承包人对整个工程施工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专
业工程承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管理,施工中协作
配合。
15.3根据专业工程施工合同与本合同关联程
度,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配合费与管理费的
30
金额与支付方式。
六、施工准备工作
16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6.1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
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6.2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要求
(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承包人收到
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
内)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
划。工程师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
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
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
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
的,应视为同意。工程师如期提出合理修改意见
的,承包人应根据该意见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
或要求(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承包
人收到修改意见后7天内)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
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待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16.3工程进度计划应反映出各施工区段或各工
序之间的搭接关系、施工期限和开、竣工日期,
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6.4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
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16.5如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
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
31
长工期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
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修改工程进度计划,并提出
改进措施,提交给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批准修改
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
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16.6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
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划,
以备工程师查阅。如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
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
16.7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上述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工程用款计划,并取得工
程师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
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17施工准备
17.1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
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但因设计、标准、
规范原因造成相应问题的例外。如合同明确约定
部分或全部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即使有工程师的
批准,承包人仍应对所设计工程负全部责任。
17.2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
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
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缺陷,应在有关工程
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
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如承包人未
发现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能发现的上述缺陷,
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
32
任。
17.3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
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包人应
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17.4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
察看了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
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交通条件、土地及工地的
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对象的性质、
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生活与
施工条件;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
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
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也不得免除根据合同约定
须承担的责任。
17.5在施工期间,如遇到对于有经验的承包人
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
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7.6在确定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时,应该考
虑工程师已经发给承包人与此有关的指令,以及
在没有工程师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采取使工
程师可接受的措施。
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
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
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
价中计入由于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
用。
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
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明确
33
告知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
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
责。
17.7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
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
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
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
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
17.8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
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
性负责,同时承担由于其错误而引起的承包人的
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的补偿责任。承包人应在工
程放线前作出合理的努力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
认真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
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
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
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工程师对
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
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17.9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
施工所需的场地,以满足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
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致使
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
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
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7.10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
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师的
指示及时调整工程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
34
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
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
停工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
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
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
工期。
17.11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
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
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
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
理租用手续,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
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专用条
款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使用完毕后,承包
人应自费将临时用地恢复原状。
17.12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承包人装备、
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工
程专用。若无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上述物
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8开工及延期
18.1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
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按合
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
项工程的施工。
18.2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
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师
35
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
工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予以审核,并报发包人
审批后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
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
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
开工延期申请的,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
延。
18.3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
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
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
失。
19暂停施工和复工
19.1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可向承
包人发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令,并
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
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
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
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19.2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所涉及的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发包人不予补偿:
⑴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
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
⑵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
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
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
36
要的停工;
⑶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
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
19.3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
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
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
期。
19.4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全部工
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63天
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
19.2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通知,
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
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
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
⑴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
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
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
⑵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
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5条的约定将
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
合同的承包。
19.5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
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
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
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
37
20工期及延误
20.1本工程须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内
完成,或在根据20.2款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
本工程的任何单项工程须在专用条款约定的各
段时间内完成,或在根据20.2款约定的延长期
限内完成。
20.2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⑴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
条件;
⑵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
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
行;
⑶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
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⑷工程变更;
⑸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
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⑹遇不可抗力;
⑺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
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
20.3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
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
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
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
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
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
20.4如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且承包人在20.1
38
款约定的工期及20.2款经批准的延长工期期限
内提前完成本工程,或者在相应的期限内提前完
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
专用条款约定的提前竣工奖励费。提前时间是以
工期加上已批准的延长工期减去实际工期计算
(即:提前时间=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实际工
期)。
20.5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20.1款约定的
工期及20.2款经批准的延长工期期限内完成本
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
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
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但延期赔偿
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
任何责任和义务。延期时间是以实际工期减去工
期及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
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
20.6如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
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
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
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
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
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
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
八、材料、设备供应
2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1.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
39
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约定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
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
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
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
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
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
21.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承包人接收后,
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
赔偿。如发包人未按21.1款通知承包人验收交
接,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
发包人负责。
21.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
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
责任,具体如下:
⑴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发包
人承担所有价差;
⑵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
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可拒绝接
收、保管,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
地并重新采购;
⑶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经
发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为代换,
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⑷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
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
40
的地点;
⑸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多
于清单中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
运出施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
时由发包人负责补齐;
⑹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
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
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
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
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
延误的工期。
21.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
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2.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
标准规范、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以及投标书的承
诺,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
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
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
验收。
22.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
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
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
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
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
41
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要求的材料设备,则
应按工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
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
的工期不予顺延。
22.3如承包人不执行22.2款工程师的指令,则
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支付有
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22.4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提前向工
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同意后方
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的承
担,发、承包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
22.5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
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
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
22.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
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23材料设备的检验
23.1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
均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
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
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
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3.2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
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
42
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2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供应的
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
的材料设备的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3.4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
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
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
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否则由发包人承担。
23.5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
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
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
切便利和协助。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4工程质量和检验
24.1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质
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
标准、规范为依据。
24.2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
合本合同的约定。工程师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
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工程
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
彻要求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
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24.3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
43
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⑴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
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
量保证体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须
经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
责任;
⑵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
检验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⑶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
包人、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
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
同约定的标准;
⑷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
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组
织分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⑸负责组织分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
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
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
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
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4.4承包人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
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工程师
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但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
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和得到补偿。工程质量
达不到约定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
到符合约定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
44
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
的,由发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及相应
的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24.5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
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承包人应提
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验的时间、内容
和地点,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时间对隐蔽工程进
行检验,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
助。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
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承
包人。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
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承包人即可自行检
验,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
工程师应予认可。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
时,应通知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24.6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
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
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如检验合格,
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增加费用,赔偿承
包人损失和(或)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
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验
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
延。
25工程试车
25.1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
45
的,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的内容和
费用承担。
25.2本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25.3
下:
⑴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
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试车的时间、
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
要条件。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试
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如在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
师未能到场参加试车,承包人可自行
试车,事后工程师应认可承包人所作
的试车记录。
⑵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
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小时通知承包人,告知试车的时间、
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
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
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⑶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
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
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
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
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试车中的责任如
⑴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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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
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
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
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⑵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
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则
承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和
重新安装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
顺延;如该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则
发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并由承
包人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发包人承
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⑶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
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
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
不予顺延。
⑷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
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
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
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⑸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
的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
人承担。
26安全文明施工
26.1⑴发包人应按照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发布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管理与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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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办法,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并向承包
人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
⑵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
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⑶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
规定进行施工。
⑷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
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并顺延延误的工期。
26.2⑴承包人应遵守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
文明施工的标准和规定,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安全
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制定合理的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和方案,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工程师。承包
人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
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
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⑵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的组
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和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⑶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施工
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由承包人统一管理,并对其
使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由分包人实施
的,由分包人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措施和方案,经
承包人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⑷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
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6.3工程师应当对承包人落实施工企业现场安
全文明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承包人已经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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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的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工程师应当及
时审查确认。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落实施工组织
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
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
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师应当及时向发
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
停施工。
26.4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
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附
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
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前应向工程
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
发包人承担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6.5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
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障碍物,妥善存放
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
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26.6在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文物,以及有地
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和其他遗迹或物品时,承
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通知工程
师,工程师应于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
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
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
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
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化石、文物遭受破坏,
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6.7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
按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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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包人和承包人对
事故责任有争议时,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26.8承包人应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专
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施工企业现场安
全文明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及金额备查,并设立单
独的安全文明措施费银行账户,接受发包人的监
管。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
支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承包人不按约定
支付费用,造成分包人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
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承包人负主要责任。
27工程的保护
27.1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
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
管责任即交给发包人。如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
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
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
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
人对他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
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负
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
27.2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
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
装备、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
述损坏、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
合同约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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