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5号-短期公司债券》

更新时间:2024-11-07 20:49:0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天津港爆炸案)

附件5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

指引第5号——短期公司债券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满

足企业流动资金管理需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短期公司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

行的、期限为1年及以下的公司债券,具体期限由发行人根

据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或

挂牌转让,除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则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本指引的

特别要求。

第四条拟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并在

本所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短期偿债能力并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适用本所公司债券优化审核程序要求,且最

近三年平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或最近一年末的速

动比率大于1;

(二)综合实力较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的

证券公司;

(三)经本所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进行主体信

用评级,同时可自主选择是否进行债券信用评级。

第六条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达

到AA及以上,同时满足《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

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通知》第(二)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短期公司债券,可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

方式,且其现券交易可采用多边净额结算方式。发行人主体

信用评级调整为AA(不含)以下时,其公开发行短期债券交

易方式调整及相关事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债券

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办理。

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A(不存在次级条款等影响

债项评级的相关契约条款)且采用多边净额结算方式的公开

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可作为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质押券种。

第七条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并申请在本所挂牌转

让的,发行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已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且

其股票未被实行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二)发行人最近24个月内已在境内相关债券市场发

行短期债务融资工具,且不存在违约或者延迟支付债券或其

他债务本息的事实;

(三)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四)发行人属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企业;

(五)发行人属于中央企业、省市级大型国有企业、行

业龙头企业;

(六)经本所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短期公司债券期限应当与发行人现有负债结构、

短期偿付能力相匹配。

第九条短期公司债券的债券期限、利息周期以及应

计利息原则上应以天为计量单位。

第十条发行人申请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可以单独编制申

请文件并单独申报,也可与其他期限的一般公司债券编制统

一申请文件并统一进行申报。统一申报的,应当在募集说明

书中约定申报的短期公司债券发行规模。

第十一条短期公司债券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在同意

注册或符合挂牌转让条件文件有效期内,发行短期公司债券

的待偿余额不得超过同意注册或符合挂牌转让条件文件确

定的规模。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发行人可自主确定发

行期数和每期发行规模。

发行人在同意注册或符合挂牌转让条件文件确定的规

模内首次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应当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

发行前备案程序;后续发行时,如果相关发行申请文件未涉

及财务数据更新且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可在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直接发行。

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后续发行时,发行人经营和财务情况

无重大不利变化且未发生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事项的,

发行人可适当简化披露募集说明书中发行人基本情况、财务

会计信息等相关章节,其他内容可以索引首次发行短期公司

债券的募集说明书方式披露。简化后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

要收入构成表及主要财务指标表;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

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短期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与债券期

限保持合理匹配,募集资金限于偿还一年内到期的债务和补

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于长期投资需求。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

明书中披露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合理解释融资需求。补充流

动资金的,需在申请文件中匡算流动资金缺口并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当加强现金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资金运营内控制度、资金管理运

营模式、短期资金调度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四条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应勤勉尽责,对发行

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是否符合相关范围、募集资金使用以

及信息披露等是否符合本指引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核

查意见。

第十五条受托管理人应当在短期公司债券存续期内持

续关注并监督发行人按照规定和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六条本所将安排专人处理短期公司债券的申报受

理及审核,以提高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或挂牌条件确

认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自律监管机构

等对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工具余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根据短期公司债券试点开展情况,本所将适

时调整短期公司债券的试点范围。

第十九条发行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以及相关证

券服务机构等违反本指引的,本所可以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实

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2-08-29 16:46: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82/9178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深圳法律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