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示范协议)

更新时间:2024-11-08 04:31:5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社会养老保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

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示范协议)

stipulatesthemutualobligationsandtherightstheyshouldenjoy.

Theagreementconcludedbythepartiesafterreachingaconsensusthroughequalconsultation

(协议范本)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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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合同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主协议(示范协议)

说明:合同书是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思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

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下载后可直接打印使用。

第一条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

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协议回购的

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以下

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定

义。资金融入方为出质方,资金融出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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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合同

愿遵守深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深交所和登记结算

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回购双方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

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

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确保相关账户的资金或质押券在结算时足额。

交易系统根据深交所业务规则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协议回购相关

申报进行确认,不对申报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条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回购

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

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

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交易应当确保符合《暂行办法》规

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参与者应当根据深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

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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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资金融入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

(二)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

(三)在资金融出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

(四)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

利。

第八条资金融入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按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支付资金款项;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

务。

第九条资金融出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二)在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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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合同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获得资金款项及利息;

(四)在资金融入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

利。

第十条资金融出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足额融出资金款项;

(三)在到期结算日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

务。

第十一条回购双方进行协议回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365天,

且不得超过质押券的存续期间。

第十二条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质押券的面值总额。购

回交易金额可以为零,表示只解除质押,资金通过场外方式往来。

第十三条协议回购的质押券、百元资金年收益、回购期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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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合同

交金额等由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回购双方应当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登记结算机构业务

规则的规定,合理商定协议回购交易要素的具体内容,不得存在误

导、欺诈、市场操纵或利益输送行为。

第十四条债券在设定质押登记期间,回购双方就质押券孳息及

附属权利作出以下约定:

(一)质押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提前赎回、到期兑付等

情形的,相关资金作为质押财产,待债券解除质押登记后方可提取,

同一笔回购发生部分购回的,该部分质押券解除质押正常办理,其

孳息应当待该笔回购全部质押债券完成购回交易时解除质押;

(二)质押券含回售条款的,资金融入方不得行使回售权利;

可转债、可交换债等质押期间,资金融入方不得行使转股、换股权

利;

(三)资金融入方可作为债券持有人享有出席债券持有人大会、

提案、表决、追索等权利。

第十五条回购双方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协议回购约定的义务,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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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情形:

(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资金融出方

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资金融出方违约;资金融入方未提交

结算指令或质押券不足的,资金融入方违约。资金融出方资金不足

且资金融入方质押券不足的,双方均违约。

(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资金融入方在规定时间未进行到

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资金融入方违约。

资金融出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

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的,资金融出方违约。

(三)协议回购提前终止,资金融入方未按规定或约定进行回

购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资金融入方

违约。资金融出方未按规定或约定进行回购到期确认申报,或未提

交结算指令,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的,资金融出方违约。

第十六条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

方继续履行回购协议,也有权终止回购协议,并可要求违约方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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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本协议、成交数据以及补充协议等,采取收取补息、

罚息等方式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守约方可按以下方式

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补息、罚息等方式:

(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回购一方违约的,违约方自首次

结算日起(含)3个工作日内,按照回购利率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向对

方支付一天罚息。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的,可以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或约定的回购提前终止日),资金

融入方违约的,资金融入方按照回购资金延迟到账天数,以回购利

率向逆回购方补息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资金融出方支付罚息。

资金融出方违约的,资金融出方从到期结算日(或约定的回购提前

终止日)次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资金融入方支付罚息。补

息与罚息以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为基数。

回购双方可以在补充协议中对违约金的金额、计算方式等另行

约定。

第十八条协议回购存续期间发生异常情况的,回购双方同意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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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合同

取提前终止方式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回购双方不同意提前终止的,

经协商一致,也可以采取继续履行或者其他深交所认可的处理方式。

第十九条回购双方同意协议回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

及相关规定,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解释。

第二十条因协议回购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回购双方应首先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回购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回购双方对争议解决

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参与者签署后在各签署人

之间生效。参与者为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等资产管理或理财产

品的,由管理人代为签署,其管理的产品在参与协议回购时,视同

认可并遵循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经签订,签署人不得变更。质押式协议回

购存在尚未了结事宜的,不得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一份由签署人留存,另一份报送

深交所(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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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客户的,所在证券公司还应留存一份备

查。

签署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深圳参与者:

____________

单位公章(适用法人机构):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XX创意设计

YourameCreativeDesignCo.,Ltd.

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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