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司章程工商局范本

更新时间:2024-11-14 11:06:5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打架检讨书)

公司章程范本使用说明

一、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

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

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

选择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

当事人

公司

例如第五章选择

第六章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选择监事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三、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

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

签名。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

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

深圳市

第一章

有限公司章程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

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

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深圳市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区路号楼层室。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

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白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个:

甲方: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白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乙方:

姓名或名称:

住所:

执照注册号:(白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

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

O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

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

第十三条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

权)出资。

第十四条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白所认缴

的出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

责任。

或: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

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

责任。

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七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

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

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

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

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

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

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

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

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人,(注:

3-13人)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白行决定)

或: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

事会权利。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或:由股东会任命产生)任期年。(注:不得超过三年)

或: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任期年(注: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董事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

生。

或: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董事任期年(注: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

务。

或: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

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

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

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或: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

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

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

年(注:由公司白行决定)。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

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

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董事、经理不得白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

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

(或: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监事会(或:监事)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名(注:不得少于3

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设监事

会,设监事名〈注:1-2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监事

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经理及财务

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

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

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

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

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

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

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九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一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理。

第四十三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

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应当白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

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

记。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九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

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

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

案。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

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

注册后生效。

股东盖章及签字(注:白然人为签名):

甲方:乙方:

姓名或名称: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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