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保税物流中心业务合同

更新时间:2024-11-08 01:29:3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包养协议)

深圳机场保税物流中心业务合同

甲方:深圳机场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合作的原

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

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海关编号:深关中心B型企册字第09号)后,利用

甲方保税物流中心功能开展保税物流业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合作原则

1.1甲乙双方应在双方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及附件(合同号:,

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基础上签订本业务合同。乙方租赁甲方保税物流中心仓

库编号:号物流中心,仓库门编号:。

1.2甲方严格按照国家及海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按海关规定履

行保税物流中心经营者责任,并以本业务合同为基础,为乙方有偿提供符合国

家、海关和其他政府机构允许在保税物流中心内可开展业务的一切便利并且积

极配合乙方的业务操作。

1.3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海关及其他政府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保税

物流中心开展经营活动,并须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

2.合同期限

2.1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2本合同到期前60日,双方应就续签下一期合同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3.双方权利义务

3.1甲方权利义务

3.1.1在乙方业务开展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场站综合服务及查验配套服

务等。

3.1.2甲方有权接收、核查乙方基于本合同所约定的费用结算的业务数据。

数据接收来源有如下方式:(1)乙方如实自主申报;(2)甲方通过自身设备设

施识别获取;(3)海关、电子口岸等第三方提供的数据;(4)其他途径。上述

业务数据来源甲方可采取交叉验证复核的方式予以确认。

3.1.3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费用。

3.1.4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则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后将甲乙双方

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所约定的租赁保证金用于抵扣乙方应缴款项。

3.2乙方权利义务

3.2.1乙方自行负责完成国家、海关及其他政府部门要求的进驻保税物流

中心的所有手续,并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3.2.2乙方对开展业务的合法性负全责,并须加强对乙方员工及乙方服务

供应商的管理,如乙方、乙方员工及乙方服务供应商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海

关监管规定以及甲方相关管理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

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保证甲方免受因本合同合作关系的建立和维持而招致或

由此牵连所引起的赔偿、损失、及法律责任等。

3.2.3乙方应对所提供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主申报的乙方保

税物流中心业务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乙方提供

的资料和信息违法、不准确、不完整,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等情况而导

致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3.2.4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所有费用。

3.2.5乙方同意甲方将甲乙双方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所约定的

租赁保证金用于抵扣乙方应缴款项。

4.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本合同附件一执行。

5.费用结算方式

5.1本合同服务项目的收费均采用月结方式,以每月26日(含)至下月25

日(含)为一个结算周期。

5.2甲方在每月1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乙方出具上一结算周期的

账单,乙方应在每月13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完成对账单的核对,核对无

误后并在账单上签字确认,如乙方未在13日前签字确认的,视为乙方确认账单。

每月的15日前为上述款项的缴款时间,甲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向乙方提供正式

税务发票。

5.3乙方如对甲方出具的账单有异议,乙方应在每月15日前对确认无异议

的部分先行按本条款支付,不得拒付全部费用;有异议的部分在经甲乙双方核

对并确认无误后在下一个结算周期内予以调整与结算。除司法机构认定有异议

外,出现任何异议均不能构成乙方拒付全部费用的理由。

5.4甲乙双方可采取委托银行代收款方式、现金(支票)支付方式、即时

转账收费方式等方式进行费用结算,本合同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5.5双方在结算后,发现尚有部分应结算的费用未结算的,甲方有权予以增

补,要求乙方在下一结算期间结清;乙方同时也保有多付不应付费用的追索权,

多付金额经双方确认后在下一个结算期抵扣。

5.6甲方开户行与账号

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机场支行

户名:深圳机场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账号:765357955119

6.违约付款责任

6.1乙方自主申报相关业务数据时,发生以下情况,甲方可追究乙方违约责

任,并同时可单方解除本合同:

6.1.1发生瞒报、漏报等情况3次以上的;

6.1.2乙方拒不按甲方规定如实申报相关业务数据的。

6.2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延迟付款情况的,甲方按以下约定追究乙

方的违约责任:

6.2.1如乙方延迟付款达15日(含)以上的,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1

个工作日后采取停水、停电及停止乙方业务操作的措施。甲方不承担因停水、

停电及停止乙方业务操作给乙方产生的任何损失。乙方缴清全部拖欠费用并且

通知甲方后的3个小时内,甲方将恢复供水、供电及提供业务操作服务,否则

甲方应承担因迟延供水、供电及提供业务操作服务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6.2.2乙方如欠款达到60日(含)以上,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方所

收取的保证金(包括租赁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不予退还,同时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承担逾期支付费用的违约金,并可就实际损失进一步向乙方索赔。

6.2.3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付款,则甲方将针对乙方延迟支付款项收取违

约金。即甲方自乙方延迟付款次日起,按乙方应付甲方的各项费用金额每逾期1

日向乙方收取3‰的违约金。

6.2.4如乙方在合同期内,发生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2次(含)以上的,

甲方可在与乙方续签合同时根据乙方违约付款金额的额度收取履约保证金;并

可上调合同价格。

6.3甲方将建立乙方的信用等级档案,主要对乙方合同期间的付款及履约的

情况记录,并在给予激励优惠政策、续签下一期合同时,将充分参考乙方的信

用档案情况。若乙方在合同期间信用记录良好,甲方将优先与乙方续签下一期

合同。

6.4如甲方认为乙方违约付款的情况已经影响到甲方的正常经营,则甲方

将在双方合同到期时,有权不与乙方续签下一期合同。

7.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7.1如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发生提前终止或解除的情况,则本合同随

之提前终止或解除。

7.2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如没有正当理由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提前解

除合同。如确有特殊原因,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

90天(含)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双方结清所有未结清

的费用后,本合同即行解除。

7.3若乙方在保税物流中心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甲方相关管理规定及本

合同约定事项的行为,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业务,情况

严重的,有权单方与乙方解除合同。

7.4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各自承担的义务,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包括但

不限于信息系统故障、地震、台风、战争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双方

无法所预料的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对方应免于追究

责任。若不可抗力延续到30日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但双方

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8.保密条款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及所有附件不得向任何第三

方透露或存档(国家、政府或深圳机场海关除外)。如乙方将合同内容向第三方

泄露,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对泄露合同信息造成的后果

承担全部责任。

9.解决争议的办法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其他

10.1本合同存续期间,因海关监管模式调整或保税物流中心业务模式发生

变化的,双方就变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业务激励优惠)

另行协商,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定变更内容,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

效力。协议内容变更前双方应仍按本合同条款执行,乙方应按本合同收费标准

向甲方缴费。

10.2合同终止不应解除合同任何一方在终止之日前根据本合同规定所产生

的一切义务和责任。

10.3本合同的任何修改,需经双方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否则

仍须执行原合同规定的条款。

10.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合同及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补充合同及附件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深圳机场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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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深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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