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材料清单指引
(申请强制执行或恢复执行案件)
请您在申请执行或申请恢复执行时准备好以下材料,材料齐全方可向法院
申请立案:
1.强制执行申请书原件或恢复执行申请书原件(份数为2份)
2.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份数为1份)
(1)申请人(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
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户口本、港澳台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
(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复印件;
经常居住地证明:公安局人口信息科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办理信
息;或由居委会、街道办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当事人从某年某月某日至今一
直居住在本院辖区,已连续居住满一年。
(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①有国内企业或其他组织作为执行案件当事人的:
a.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
b.全国社会信用代码查询证明;
深圳市企业的工商注册信息查询网址:
外地企业工商信息查询网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网址:
c.国内企业作为申请人的,需另外提交: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
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有涉外、涉港澳台企业或其他组织作为执行案件当事人的:
a.香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周
年申报表),须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同时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
(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b.澳门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须经我国司法部派驻澳门的
中国公证员公证,同时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c.台湾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
证,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公证书副本,由中国公证协会或省、自治
区、直辖市公证协会出具正副本相符核验证明;
d.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
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
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
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e.涉外、涉港澳台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的,需另外提交:企业或
其他组织同意起诉并推举出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一人股东或一
人董事证明书、合伙人协议或者负责人意见等(根据实际情况任选其一)及该
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该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以
上材料一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3.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份数为1份)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需明确具体权限)。
当事人为外国或港澳台自然人的,其在我国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依法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其在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我国公证机关证明其身份,并证明该
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无需在其所在国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
手续;
当事人为外国或港澳台自然人的,可以在本院工作人员面前签署授权委托
书,但应提供其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等文件。
当事人为涉外、港澳台企业或者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企业
或者组织在我国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或者
其他证明手续;
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经我国公证机关证明其身份,并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的,
且向法院提交该企业或者组织出具的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能够
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
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企业或者组织在本院工作人员面前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
时,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除了向本院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
外,还必须提交该企业或者组织出具的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能
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
(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律师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②执业证复印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
②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
③事人属于该辖区的证明材料原件。
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户口本复印件、医学出生证明复印件、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
件;
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员工代理其所在单位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员工证明书原件;
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
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③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
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b.
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
动地域;c.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d.被推荐的公民是
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4.申请强制执行或恢复执行的依据(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强制执行
①已确认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②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
方签收的送达回执(送达证明)
(2)恢复执行
①原执行因无财产线索而终结的,需提交新的财产线索证据
③执行因双方达成和解而终结的,需提交和解协议复印件1份
④执行终止或结案的裁定书原件1份
④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仲
裁调解书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收的送达回证(送达证明)的复印件1
份
5.材料清单
详细列明所提交材料的名称、页数及份数,注明各项材料是原件或复印件。
6.在诉讼中已采取保全措施的,须提供《保全结果通知书》复印件1份
7.填写《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1份
8.申请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被申请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各1份(以我院格
式文书填写,可到我院“便民法律文书”一栏下载)
详细注明当事人双方联系地址及并签字确认
本文发布于:2022-08-29 15:31: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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