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蓝线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对深圳市城市地表水体和原水工程的
规划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人居生态环
境,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市
蓝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深圳经济特区
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蓝线定义】本规定所指蓝线,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确定
的河、湖、库、渠、湿地、滞洪区等城市地表水体和原水工程的保护
与控制的地域界线。
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全
市性蓝线的划定和调整,市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区级水务主管
部门负责区域性蓝线的划定和调整。规划、水务、环保、发展改革、
农林渔业、城管等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蓝线监督管理的
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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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蓝线管理的义务,
有监督蓝线管理、对违反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
第五条【蓝线划定】蓝线应当以专项规划的形式进行划定,并在
各层次城市规划中予以落实。
第六条【划定原则】划定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原水工程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
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和供水安全;
(二)应当明确界定划定对象、划定标准、控制范围,实现线界
落地,应确定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并附有明确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
形图;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的要求。
第七条【报批程序】蓝线专项规划应按以下程序报批和公布:
(一)规划、水务主管部门在编制蓝线规划过程中应征求市、区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公示三十个自然日,公示的时间和地点应
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二)全市性蓝线专项规划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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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市政府批准。
区域性蓝线专项规划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区级
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批准。
(三)蓝线专项规划获得批准之后十个自然日内,应在市主要新
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调整程序】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城市布局结构变化、河道治理需要等原因,确实需
要调整蓝线的,应征求水务、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依法调整城
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
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九条【动态更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蓝线管理信息
系统,并依据蓝线调整情况,实时更新蓝线。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管理原则】蓝线是全市主要城市河流水系与水体、原水
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在蓝线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应
符合本规定。
第十一条【行为限制】在蓝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擅自填埋、占用蓝线范围内土地或水域;破坏水系与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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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
(二)影响蓝线范围内设施和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等活
动;
(三)擅自新建、改建各类排污设施;擅自建设与河道防洪滞洪、
湿地保护、水环境保护、水源工程安全无关的各类建筑物;
(四)其它对蓝线保护对象构成破坏或妨碍蓝线管理的活动;
(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活动。
第十二条【水域保护】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覆盖或者
填堵蓝线范围内河、湖、库、渠、湿地、滞洪区等。因公共利益确需
覆盖或填堵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临时占用】需要临时占用蓝线范围内土地或水域的,
应当遵守深圳市临时建设相关管理规定,并先征求水务及环保主管部
门意见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四条【用地管理】蓝线范围内土地原则上只安排与水体保护、
生态涵养、供水排水、防洪安全等相关的项目。
在蓝线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
其他工程设施,均应当先征求水务、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依
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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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违法管理】水务主管部门负责蓝线范围内土地和水域
的日常管理。受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市查违部门报送蓝线范围内的土地管
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擅自批准】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批准在蓝线范
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在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
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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