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解释引入民法渊源的正当性-精品文档资料

更新时间:2024-11-07 16:53:4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人民法院报公告查询)

论司法解释引入民法渊源的正当性

民法渊源是民事法律体系的根基,其在民法规则体系中占有

一席之位,一直以来研究民法渊源学者也很多。但以司法解释作

为民法渊源的研究却很少,因此这就造成了笔者一直有个疑惑,

司法解释一直在出台,法官裁判案件时也把司法解释直接作为裁

判依据,而且司法解释对法律条文的适用以及对案件性质的认定

都有着很大的作用,为什么司法解释却不能成为民法渊源呢?一

直以来,司法解释在法官裁判案件以及指导、处理民事行为中都

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笔者认为,司法解释作为民法渊源具有正当

性。二、现有的民法渊源及其反思

(一)现有的民法渊源

民法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民法通则第六

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

策。”民法总则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

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从两个

法条可以看出,我国民法总则,正式对我国民法渊源做出了明确

规定,除了承认法律和习惯属于民法渊源外,还暗含地排除了国

家政策、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

(二)现有民法渊源的反思

民法是私法,解决的是私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着眼于纠纷

的解决,而并非追求绝对的冷冰冰的公平,更强调当事人的自愿

接受,以达到息讼从而通过小和谐实现社会大和谐的目的。当下

民法的法律渊源就法律和习惯,笔者在想,当下民法渊源的规定

是否充分?是否足够?即法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是否会遇到在

民法渊源内没有的法律依据?如果遇到了,在欠缺该条规定的制

定法或者习惯时,他们如何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①

社会是纷繁复杂的,立法者不可能提前预知未来的所有状

况,法律总具有滞后性,在加上民法本身性质的特殊,民事活动

的广泛性。因此,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扩大民法渊源的范围,让

民法渊源地外延具有开放性,避免法官在裁判案件于法无据。如

当下的司法解释,既然民法总则明确排除了司法解释作为民法渊

源,则法官在处理民事活动时,就不得把它作为法律依据,但现

实生活中,法官却大量适用司法解释认定和处理民事案件。因此

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应当被纳入民法渊源的范围。三、当下民

法中的司法解释

(一)民事中司法解释的现状

从2010年1月29至2017年12月13日,网

上就公布有司法解释229篇,这其中包括了最高检公布的一些司

法解释。民法中也大量存在着司法解释,如婚姻法司法解释就有

3篇,合同法司法解释有2篇,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

等,这其中还不包括对某一条的单独解释。可见司法解释在民法

中是大量存在,且在司法实践中也被普遍运用与接受。

(二)司法实践中适用司法解释的现状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援引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的现象普遍

存在,各级法院对司法解释的适用率都很高,司法解释在审判中

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关于法院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适用司法解释的

状况,有学者做过调查表明:在高级人民法院,65%的法官选择

总是援引和多数时候援引,基本不援引的占4%。而中级人民法

院援引司法解释的比例小于高级人民法院,其总是援引和多数时

候援引的比例占44%,少数援引的占56%,而基本不援引的为0。

基层人民法院援引司法解释的比例和中级人民法院相当。从以上

的数据可以看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往往援用司法解释作为

裁判依据或推理依据,司法解释是法官审判案件的重要渊源②。

四、对司法解释引入民法渊源的博弈

(一)肯定说

认为无论从民法渊源的理论还是现实层面出发,司法解释都

应该是民法正式法源之一。从现实层面出发,司法解释之所以属

于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是因为司法解释对司法主体与执行主体

都具有普遍约束力。从理论层面来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补充

和完善法律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是法院的裁判依据,具

有法源地位。正如梁慧星教授所说,司法解释具有补充法律漏洞

甚至创制规范的作用。其认为有权解释的目的在于阐释法律规范

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以便于各级法院正确适用,甚至通过解释

以补充现行法的漏

洞,因此应属于民法法源之一。同样王利明教授也认可最高

院履行的是规范和指导职能,可以发布司法解释,下级法院自然

应当遵守,因此认为民法渊源分为制定法、习惯和司法解释三类。

也有学者认为,最高院对法律有解释权,并对法律漏洞的填

补发挥着重要作用。魏振瀛教授也承认的司法解释

的法源地位和作用,认为司法解释弥补了法律的不足,对实践中

出现的新问题的处理起着积极作用。

(二)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司法解释不是民法渊源,因为最高院不具备解释

法律的权限,司法解释侵犯了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刘凯湘在2006

年的民法总论中说到“当然,司法解释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尚无

明确的法律依据……,认为我国不属于判例体制,最高司法机关

无权对法律进行解释。”江平教授也赞同这观点,一方面认为最

高院的司法解释有?`宪的嫌疑。另一方面其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

释有超越职权而侵犯立法权的嫌疑,因此,江平教授认为,中国

民法的主要法律渊源分为制定法和法理。

不过笔者看来,有的学者可能存在一些误区,①对司法解释

的错误定位,司法解释仅对法律适用做出解释,和立法有很大的

不同;②学者过度的夸大了司法解释的作用,因为法官在裁判案

件时首先运用的仍是法律,仅在对案件的认定时,以司法解释来

进行说理。③笔者思考,民法渊源一定得具有立法性质吗?民法

渊源的定义不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吗?为什么学者会以

司法解释侵犯了立法权而否定其作为民法渊源呢?在笔者看来,

司法解释可以作为民法渊源。五、司法解释引入民法渊源的意

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引入民法渊源,①有利于弥补法律的局

限性;②有利于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③是一般人能接受的;④

避免司法解释作为民事案件裁判依据的尴尬局面。扩大民法渊源

的范围,不仅有利于增强法律稳定性;也有利法官在裁判民事活

动时有据可循。不管是从民法渊源的本身还是从司法解释的角度

来说,把司法解释引入民法渊源是正当的。至于有学者认为,司

法解释引入民法渊源,会侵犯到立法者的权利的想法,笔者认为

不可能,而且完全可用其他方式进行规制与避免。如若民法渊源

的范围太过狭窄,则会导致法官裁判案件时无法可依,造成有的

案件无法裁判的局面。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具有一种开放

的思维,宽广的心胸,把司法解释引入民法渊源的范围,从而让

民法渊源具有开放性,让民事纠纷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注

释]

①张民安.民法总则第10条的成功与不足――我国民法渊

源五分法理论的确立[J].法治研究,2017(3).

②陈栋,邓晶晶.的司法解释在我国民法渊源

中的地位[J].法学博客,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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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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