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司法解释 溯及力

更新时间:2024-11-07 07:34:0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关于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

论文摘要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

原则,但现行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

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作出较为明确的

规定,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也关注不够,疏

于讨论,司法实务部门对此也作法不一。鉴

于此,笔者对刑法司法解释之溯及力问题进

行了探讨。

本文分为六个部分,除引言与结语外,主体

内容有四个部分,分别论述了刑法司法解释

之法源地位--刑法司法解释是我国刑法渊

源之一;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刑

法司法解释应该具有自己的时间效力,其时

间效力是与其所解释的刑法条文的时间效

力具有紧密联系,但必然具有相当的独立性;

刑法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刑法司法解释

的生效时间只能从其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

施行;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应坚持“从

旧兼从轻原则”,可以采取“看其首尾,忽

略中间”的办法予以解决,即以行为终了时

的刑法司法解释与案件处理时的刑法司法

解释作为比较轻重对象的选择,而对中间过

渡的刑法司法解释予以忽略。

一、引言

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的溯及即往的效力,

它隶属于刑法的时间效力范畴。具体是指一

个新的刑事法律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以前发

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

否适用,以及行为之后裁判前之法律有变更

时,是否适用裁判时之法律。如果适用,那

么新的刑法就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不

适用,就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

原则,但是美中不足,现行刑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并没有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作出

较为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也关

注不够,疏于讨论,司法实务部门对此也作

法不一。有鉴于此,笔者拟对刑法司法解释

之溯及力问题进行探讨。

二、刑法司法解释之法源地位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在我国,按照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立

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立法解释是

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

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和最

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的原

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学理解释,就是由

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

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

释。刑法的司法解释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律

解释,是享有解释权的机关在刑事实体法的

适用过程中,依照已有立法的规定及其基本

原则,对各级司法机关均应遵照执行的刑事

法律规范的内涵和适用范围所作的一种直

接阐释。在我国,一般认为,只有国家最

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检察

院才依法享有司法解释权。研究刑法司法

解释的溯及力问题,首先就要解决的是其地

位问题,即刑法司法解释是否是我国刑法的

渊源之一。对此问题,在学术界可谓众说纷

纭,莫衷一是。

在我国,特别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是

一部较为完备、统一的刑法典。但是由于刑

事立法自身的局限性,刑法修订以来,最高

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了数

十个刑法司法解释。而且由于刑法的规定比

较原则、抽象。如果没有刑法司法解释对其

加以具体化,解决在什么情形下构成情节较

轻、情节严重等问题,就会影响正确定罪量

刑,甚至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同时,由

于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对某一法律条文的

理解往往不一致,而如何理解又涉及立法原

意的问题。因此,刑法司法解释就有其存在

的必要性,否则就会影响统一的执法标准。

以上就刑法司法解释存在的必然性进行了

阐述,要明确刑法司法解释的地位问题,还

要解释司法解释权的来源问题。众所周知,

在我国,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

司法解释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

而且所作的司法解释也不能与宪法和法律

的基本精神相左,其解释所涉及的范围也只

能局限于制定法的框架内。对此,全国人大

常委会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

决议》明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

或者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

的问题,应分别由、最高人民

检察院进行解释”。该规定为“两高”的司

法解释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两高”

的司法解释权只能对刑事司法实践活动中

具体应用刑事法律中所产生的问题加以明

确化、具体化,且必须彻底贯彻刑事立法的

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和立法原意,不得对刑

法修改、补充。正如国内有学者所言:“司

法解释权仅仅是一种介于立法与法律适用

之间的准立法权。它虽然实际上也是一种

‘创立’法律的活动,但这种创新的范围是

有限的,只能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进行

修改、补充、完善和说明。”综上所述,在

我国,司法解释权来源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的授权,并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所作之

法律解释在不违背立法者原意的情况下,在

司法实践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本

身虽非法律,而其内容阐释法律之原义,具

有一般约束力,服从刑法的司法解释,亦即

服从刑法,所以刑法司法解释亦不失为我国

刑法渊源之一。

三、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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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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