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依法带兵成为带兵工作的定式
最近,全军各部队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的通知要求,集中开展了尊
干爱兵教育活动,着力解决官兵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取得了初步效果。
如何从法律的视角,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官兵关系,切实
做到依法带兵,已成为一个亟待思考和研究的课题。本版今天就如何
理解官兵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如何理解依法带兵的根本原那么等,请来了
总后政治部司法办公室主任X锐和总装政治部司法办公室主任文伟能,
让他们谈谈对这些问题的看法。
官兵关系是军事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X锐:我认为,官兵之间首先是军事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即“命令
—服从〞型法律关系模式,其常规样态是:我令你行、不服先行、不从
受罚。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的特殊要求和军事行政管理效率的特殊需要,
决定了这种关系在官兵之间具有十分重要的根底地位,也正是因为有了
这种关系,才整合出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这种关系以
命令与执行、决定与服从、强制与被强制为根本特征官兵关系,是一种
不对等的、以干部骨干为主导地位的军事行政关系的法律形式。前者是
权力,居于主导地位。后者是义务,居于附属地位;军官多表现为发布
命令的权力,士兵多表现为服从命令的义务,由此形成的是“权力—义
务〞关系;下达命令无需经过与士兵协商同意,即具有公定的法律效力;
对于不执行命令、不服从管理的士兵,将依照国法军纪严肃处分。文
伟能:不过,这种不对等性,只适用于“命令—服从〞关系领域,在人
格面前官兵之间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官兵之间虽然有军衔、职务的上
下之分,但就每个军人个体而言,与其生存相关的人格却没有贵贱之别。
这种人格平等关系一旦失衡,就容易引发士兵权益方面的问题。
官兵关系是军事行政效劳法律关系
X锐:我认为,官兵之间还是军事行政效劳法律关系,即“效劳—
合作〞型法律关系模式。所谓行政效劳,是指干部骨干在其管辖事务范
围内,对所属士兵运用非命令手段,指导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
实现军事行政目标。因而,它是以温和的方式指导士兵的行为,让士兵
以其行为来实现干部骨干所预设的某种法律关系状态。人民军队的性质
和宗旨,决定了干部骨干既要严格管理好士兵,也要为其提供效劳,即
在思想上引导、心理上疏导、行为上指导、成才上助导。在这里,干部
骨干提供行政效劳是一种义务,士兵承受这种行政效劳是一种权利。这
也正是军事行政效劳法律关系的精妙之处。文伟能:我看,在个别
干部骨干身上发生的损害士兵权利问题,其原因之一就是把官兵关系简
单地理解为单一的“命令—服从〞关系,以为行政命令是其工作的唯一
手段,可以通行于军营的所有领域,从而使其侵入到行政效劳领域,以
至靠简单粗暴和强迫命令去履行行政效劳职能。这是行使行政命令权的
错位现象。例如,对士兵消费领域应适用行政效劳,即引导士兵方案开
支,适度消费,不向家里要钱,不向他人借钱、赊账,但不能强制性地
代管其现金,否那么,就损害了士兵的自主消费权。X锐:是这样
..
的。士兵虽然是军事行政管理行为的末端,但具有至上的法律地位。军
事行政法的根本价值在于,既要保障军事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又要保
障士兵的权利。这就要求干部骨干在行使管理士兵权力的同时,也要履
行效劳士兵的义务;士兵在履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义务的同时,也享
有受法律保障的各项权利和自由。所以,干部骨干要注意强化义务观,
突出效劳性,不断调动士兵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内在动力,促进依法
治军方针在基层的贯彻落实。
依法行政是军事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
文伟能:说到依法治军,我认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军的关键,也是
整个军事行政法的核心和根本原那么。它要求干部骨干的一切行政行为,
都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为依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
的规定。其内容包括依法指挥、依法管理、依法教育、依法效劳等四个
方面。在这里,条令条例是干部骨干据以开展行政活动,以及人们对其
行政活动进展评判的标准尺度。X锐:是的。依法行政作为干部骨
干行使行政权力的根本准那么,分为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等具体原
那么。前者是指干部骨干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并符合条令
条例,而不能与之相抵触。它要求:一是具体行政行为要合法,即职权
法定,越权无效。二是抽象行政行为也要合法,即制定标准性文件时,
要遵守法律优先原那么和法律保存原那么。而与条令条例相悖的规章制
度,特别是损害士兵权利的“土政策〞、“土规定〞,都是XX和无效
的。三是不仅实体上要合法,程序上也要合法。如选取士官的具体程序
.v.
要符合条令条例的规定。行政合理性原那么是指干部骨干行政行为的内
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它要求干部骨干在条令条例规定的前提
下,根据合理的判断,在决定作为、不作为和如何作为时,把国家军事
利益和士兵权利作为裁量的重要因素。
依法带兵是干部骨干的行为定式
文伟能:我认为,依法行政在官兵关系上的具体化就是依法带兵。
干部骨干在依法带兵过程中,实际上具有双重法律身份———条令条例
的遵守者与实施者。前者是从守法意义上讲的,强调的是干部骨干在带
兵过程中,要自觉承受条令条例的约束,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方式方
法办事,不得损害士兵权利;后者是从执法意义上讲的,强调的是干部
骨干必须依据条令条例,有效地行使带兵权力,以实现其管理职能。要
使士兵的权利得到切实的尊重和保障,干部骨干必须把依法带兵作为自
己的行为定式。条令条例主要靠干部骨干去实施,但这些条令条例,不
仅是约束和标准士兵的,也是约束和标准干部骨干的。可以说,干部骨
干严格依据条令条例实施对士兵的指挥、管理、教育和效劳,是密切官
兵关系的根本保证。
编辑手记:
显然,从法律的角度理解和认识官兵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
我们强调依法治军的今天,依法带兵是一项最根本的要求。确实,士兵
虽然居于军事行政管理行为的末端,但他具有至上的法律地位。而人民
..
军队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官兵之间首先是军事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其
次还是军事行政效劳的法律关系。因此,就像这两位多年从事军队法律
工作的专家所说,要处理好官兵关系,就要从法律上实现官兵之间由单
一的“命令—服从〞关系,向以“命令—服从〞关系为根底的“效劳—
合作〞关系的转变;由单一的“权力—义务〞关系,向“权力—义务〞
与“义务—权利〞的双向对应关系的转变。从而把士兵由被动的服从转
变为主动的参与,以减少行政本钱,提高行政效率,实现依法带兵。
(责任编辑:陈菊梅
.v.
本文发布于:2022-08-29 14:06: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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