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版魏振瀛民法学(非常全)

更新时间:2024-11-08 07:48:1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公务员分类改革)

第一编民法总论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中,

商品经济关系是主要的调整对象。

⒈民法上的“平等”

民法上的“平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表现为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领域相互保持其独立的意志和自由,是具有独立利益和独立意志

的主体。

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等经济活动

过程中因对社会财富的支配和利用形成的社会关系。

对财产的三种理解:①财产仅仅指“物”。②财产包括:有形的物质实体

和无形财产。③财产包括:物、财产权利和当事人承担的各种财产性质的义务。

民法上的财产,通常是金钱、财物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第②种理

解)。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①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对财

产所享有的利益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②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

由。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财产都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当事人有权自由地交换、使用和

处分财产。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范围:①财产支配关系(“静态的财产关

系”),是人们就对于财产的占有和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必须明确界定当

事人所能够支配的财产的具体界限,明确其支配的财产的具体范围和内容。②财

产流转关系,是人们就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在交换活动中,人们必须遵

守民法所确定的一定的规则。③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法律必须确定智力

成果支配权的归属,确定智力成果拥有人的权利和义务。④遗产继承关系(与一

定的身份相联系)。民法应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方式等做出明确

的规定。

⒊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特定的人身密切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人格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资格,是

民事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身份关系是主体基于家庭、血缘、婚姻、亲属等

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①非财产性质(以人身利益为内容)。②与

特定人自身不可分离。③平等性质。④民法确认人身关系,以民事方法保护人身

关系。

【民法的调整方法】

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规范的方

式和手段。民法调整方法的种类:

⒈通过“确认”的方法将特定的社会关系转化为法律关系。

民法的本质作用,在于用法律的手段确认民事主体之间的正常的经济关系及

其他生活关系的合法性,并予以法律保障。

民法采用确认的方法,赋予民事主体的行为以法律效力,使他们之间发生的

经济关系和其他生活关系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

利益,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⒉提出民事主体的行为模式,以法律的理想塑造合理的社会秩序。

民法上确定了很多任意性规范,即在充分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前提下,

提出各种行为模式供其选择,以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协调和平衡其相互

间的利益。

⒊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进行补充以使之到达完满状态。

在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有欠缺时,如果该缺陷已经影响了行为成立的根本基

础,则将该行为予以废止。但是,如果行为缺陷较小,则可依法进行补充,使之完

善并发挥应有的效果。

⒋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使被破坏的正常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

对于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非法行为,民法采取了必要的矫正手段,即将

主体的违法行为与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相联系,通过经济补偿的方法,使受到侵犯

的权利得到救济,使民事主体的行为正常化、社会关系秩序化。对于违法行为的制

裁,民法一般采取强制性规范。

【民法的本质】

⒈民法是权利法。

如果法律体系实行权利本位,则多授权性规范(即对权利的确认);如果实

行义务本位,则多禁止性规范(即对行为的限制)。

民法的任务,是确认和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关系和其他关系,而在这些关系

中正常者总是居多。因此,民法的重点在于对民事主体所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的确

认,民法规范中,授权性规范占主要地位。同时,民法也注重对不正当行为的制

裁,设置了许多禁止性规范,但这些规定的作用主要在于其补充性、预防性和对民

事权利的救济。

2民法是私法。

一般而言,我国主要根据国家对社会关系的干预程度和方式来划分公法和私

法。凡是以国家的直接干预为主要特征的法律部门,即为公法;凡是以当事人的意

思自治为主要特征的法律部门,即为私法。

民法的私法性质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①市场经济必须以市场为资源配置

的基本手段,这就要求市场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利益和地位,能够参与市场竞争。

②对于市场经济关系,国家除必要的宏观调控之外,一般不进行直接的干预。

民法确认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和意志独立,保护民事主体个人的独立财产权

利和利益,从根本上保护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⒊民法是人法

民法作用在于规范“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通过这种规范来建立合

理的社会生活秩序。所以合理确定人的行为标准,实现对人的关怀,是民法的根本

使命。

①民法尊重人的意志自由和合法行为的结果。

民法承认民事主体是合理地、理性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每一个当事

人在正常情况下都应当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法注重保护交易程序的

公平,反对民事活动中的欺诈、胁迫行为。但是,民法不强求交易结果的绝对对

等,对当事人在交易中获利的程度,一般不加干涉。只有当交易结果使交易双方当

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民法才予以干涉。

②民法在社会公共利益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民事主体以最大限度的自由,放

任民事主体自行创设其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使个人主观能动性得到最好的发

挥。

③现代民法十分注重对民事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民法对于保障人的尊严,

保障人民生活的自由、安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

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尤其是集中表现了

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

平等原则的要求:①从民事活动的角度,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

自愿协商的原则。②从立法的角度,要求立法者必须奉行“行为立法”的原则

(即以主体的行为为制定法律规范的出发点),而不能采用“主体立法”的原则

(即以主体的不同身份为制定法律规范的出发点)。③“行为立法”的原则要

求。一切民事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地位都是平等的,其行为应遵守同

样的准则(即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其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

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

表现:①在合同制度中表现为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

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合同相对方的自由);②当事人意思表示

的效力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范和法律推定条款(如遗嘱继承)。

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价值:①它是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法律表现。它反映和

保护了市场主体人格的独立、财产和责任的独立,是对民事关系(合同关系)一般

法律准则的高度概括。②意思自治排除了他人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非法干预,也

排除了不当行使的国家权力对民事权利的侵犯,集中反映了民法的私法性质。

意思自治原则,表现了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在经济活动领域内依法获得的最

大限度的自由,而法律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则是对这一自由的限制。

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弘扬尊重民事主体合法权利之风,能促进我国具有充

分开放度和自由度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以维护法律秩序(即利益平衡)为目的,以抽象的公平要求为内

容的规则。诚信原则的目的,是维持民事主体双方利益的平衡,维持个人利益与社

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了民事主体的一般行为标准。它要求:①民事主体必须

“善意”地实施民事行为。②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他人的利益,不得进行欺诈、

胁迫,不得恶意地损害他人利益或者放任他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③以诚实的态

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指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须尊重公共利益,不得

破坏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不得损害他人享有的正当利益,否则,当事人的

权利将依法被限制、剥夺或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出来的原则,主要解决个人利益与

社会利益的冲突与失衡。它主要是对于权利不当行使的必要矫正,对所谓“私权绝

对性”的必要限制。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的含义:①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承担上,体现

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②公平原则主要是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形

式的合同关系的要求,即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本着公平原则确定相互的权利和义

务。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规定或约定

处理就体现了公平原则;在法律规定不具体或无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下,

法官应依公平原则做出裁决。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

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

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①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②大多是民事主体

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既具有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当事人自己的意

志。③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④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义

务为内容,具有法律强制力。⑤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法的规定而产生,适用民法

的调整方法和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⒈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的人。民事主体的种类:自然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特殊

场合下的国家。

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

义务。

①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意志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即为民事权

利。

民事权利的本质:任何权利都必然体现、实现和维护主体的一定利益;主体

的利益,总是可以通过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来主张、实现和维护。主体意图实现一定

利益的意志,取决于法律对一定合法利益和意志的承认、保护和限定。

②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依法

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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