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范围及其定位

更新时间:2024-11-08 09:29:1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农民贷款)

债务人的范围及其定位

“债务人财产”是新《企业破产法》首次出现的概念。在美国破产法上,其同义概念为

estate,在德国破产法中称Masse,实际上,债务人财产应包括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其中包括

债务人对不论何处的资产拥有的权益,不论是在法院地国还是在外国,也不论在程序启动时

是否为债务人所占有,以及还包括一切有形资产(动产或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新《企业破产

法》对“债务人财产”概念的使用表现出破产立法理念的变革,这一概念不仅涵盖了破产清

算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也将破产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包括在内,能较好的

概括清算、和解和重整三种程序下债务人财产的不同状况,其内涵更为全面。

与“债务人财产”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是“破产财产”。在我国破产法学界,“破产财产”

这一概念在广义和狭义两个意义上被使用。广义上的破产财产按照大陆法系的称谓也称为破

产财团,和新破产法中的“债务人财产”基本同义。狭义上的破产财产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

用以清算和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财产。原《企业破产法(试行)》是在狭义上使用的破产

财产概念。该法第28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①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

的全部财产;②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③应当由破产企业

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作了清楚的区分。其第30条规定:“破产申

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

产,为债务人财产。”在破产清算一章中的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

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由此可见,在新破产法中,破产财产仅在狭义上使

用,指在清算程序中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财产。之所以对两者作出这种区分,主要是基

于以下考虑。在此前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中,破产清算程序居于主导地位,破产财产在广义

和狭义上区别不大。破产财产的概念侧重用于清算分配。而在新破产法新增的以企业复兴为

目标的重整程序中,破产企业的财产将在债务人或管理人的管理下进行继续经营,在成功的

重整中,债权人要按照重整计划获得债权清偿,债务人的财产不再用于清算分配。故此时“破

产财产”的提法不能准确涵盖重整程序下的债务人财产状态。

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的专章规定,强调了债务人财产的特殊法律地位。根据第四章规

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原破产企业的财产成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已经不是一

般意义上的债务人控制的财产,而是特定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财产集合。这种法律地位的

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存在目的的特殊性。债务人财产的存在目的是为破产程

序的进行和完成而存在。第二,债务人财产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在债务人财产转化为“债务

人财产”之后,这一财产事实上的权利主体不再是原企业的所有者,而是债权人。第三,财

产管理主体的特殊性。根据新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负责接管与管理。第四,存

在形式上的集合性。债务人财产是一个概括性的财产概念,包括在破产受理时以及破产案件

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有财产的集合和权益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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