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更新时间:2024-11-08 15:13:0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9日发
(作者:深圳社保退保)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

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

平。”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阐明了宪法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

也指明了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1]

一、宪法的基本概念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

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的,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据以制定其

他法的法律基础。从阶级实质来看,现代宪法基本上分为资产阶

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型。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资

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

主。

(二)宪法的特殊属性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在根本上同普通法律相一致,但

又有所不同,具有它自身的特殊属性。其特殊性表现为:宪法在

内容、效力、制定与修改程序等方面与普通法明显有别。宪法规

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因此,有的国家把宪

法称为“根本法”或“基本法”。由于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

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它就成了立法机关进行日常法律活

动的法律基础。因而宪法也被称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则

被称为“子法”。当然,宪法只能规定立法原则,而不能代替普通

立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是制

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宪法

的制定、修改一般都有特别程序。宪法在内容、效力两方面的特

性,决定了它需要比普通法律具有更大的稳定性。所以,许多国

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比普通法律更加严格的程序,

如设立专门机构起草,并须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制宪会议全体

成员的2/3或3/4的多数通过,才能生效。例如,我国1954年

宪法是由1953年成立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的;这部宪法

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的

多数通过,而其他法律或议案,则只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

代表过半数通过即可。此外,宪法的解释、对宪法实行监督、违

宪审查等,也都有特别的规定。

(三)宪法的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由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

颁布的国家根本大法。从1954年起,我国先后制定、颁布过4

部宪法,即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宪法,是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

总章程。它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以坚持四项基本原

则为指导思想,充分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反映

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这部宪法除序言外,有

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国旗、国徽、首都等

四章。它的基本精神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

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统一,加

强民族团结;发展统一战线,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

二、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讲宪法,关键在于实施。宪法的力量,不仅在于其崇高的地

位,更在于其有效实施。无论是明确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法律

权威、法律效力,还是强调宪法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

期性,这既是重申宪法的至上地位,也是树立一种法治理想,更

是要将我们对宪法的尊崇,转变为一种实实在在的法治实践。

(一)宪法通过实施展现其价值

加强宪法的实施,就是要使宪法从纸面上的宪法,走向现实

中的宪法和行动中的宪法,实现“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

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实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实现“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让宪法通过实施获得活的生命,使宪法真正成为现实力量,从而

实现宪法目的、彰显宪法价值。

(二)有法不依损害宪法的权威

今天,我们强调宪法的实施,不仅是因为我们曾经有过正反

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教训,也是因为宪法的实施水平与全面推进依

法治国的进程息息相关。应当看到,当前宪法实施中还存在一些

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

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

依然存在;关系人民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

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

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

一步提高。提高宪法实施水平,就要对这些问题高度重视、切实

解决。

(三)宪法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

宪法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

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面贯彻、不断发展我国宪法确立的制

度和原则,我们才能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社

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只有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全面推进科

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我们才能落实依

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有保证公民在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

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众,宪法实施才能

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

法执政基本方式,使党自身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

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我们才能使宪法成为所有国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最高行为准则。

三、宪法实施需要哪些保障

(一)宪法实施保障的目的

宪法实施保障在一定意义上亦即宪法监督,是立宪国家为了

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其内容

主要有两个方面:1、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2、

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

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实施保障的目的就在于撤消或改变违宪的规范性文件,

和追究违宪行为者的责任。具体有两个方面:①保障宪法秩序。

对于与宪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改变、不适用,对于

违宪的行为予以制裁,保证宪法的最高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的实

现。②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和违宪的

行为必然损害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法实施保障制

度的建立保证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免受侵害或为受侵害者

提供法律救济。

(二)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

1.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在这一体制下,最

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依据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行使宪法

监督权,有权对任何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

文件予以改变或撤消。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都实行这种宪法监督体

制。

2.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由司法机关实行宪

法监督,主要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该案涉及的作

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依据司

法程序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法院有权拒绝适用违宪的规范性文

件,但无权宣布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美国为这一体制的创制者。

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专门机关,往往是

国家特别成立的一种机构,在许多国家称之为“宪法法院”,但在

法国称为“宪法委员会”。它们按照特别程序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

合宪,并有权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具有一般效力。注意:违

宪审查权的前提是,必须享有宪法解释权

(二)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1.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在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尚未正式公布实施以前,由有权机关对

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事后审查,就是在规范性文件生效的

情况下,因宪法纠纷而对该法律进行的合宪性审查。[2]

2.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我国没有)。附带性审查是指司

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宪法控诉是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

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三)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1.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是宪法

实施的政治保障。只有执政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其他

政党、组织和广大人民众也会自觉地遵守和执行宪法。

2.法律保障:宪法自身的保障,如宪法宣告自己的根本法地

位,自己最高的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复杂的修改程序等等,就是

宪法实施的法律保障。

3.组织保障:是指依靠监督机关组织来保障宪法的实施。如,

全国人大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

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决议,也有权

撤销下一级地方权力机关的违宪的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大有

权撤销同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

当的决定和命令。

4.依靠人民众:宪法能否贯彻执行同人民众的切身利益

的关系十分密切,因此,广大的人民众不仅自己要自觉地遵守

宪法和法律,而且还要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各企事业组织和社会

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宪法。[3]

“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

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保证宪法全面有效实施,我们

就一定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注入新的生机活力,宪法就一

定能成为中华民族走向民主法治、文明富强之路的坚固基石和坚

强保障。

参考资料:

1.凤凰网资讯2012年12月04日19:27《习近平:宪法的生命

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2.王磊著:《宪法的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中国法学会宪

3.法学研究会编:《宪法与国家机构改革》,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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